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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擔保借款合同

關於外匯擔保借款合同

  編號:

  立合同人:

  (以下簡稱貸款方)

  (以下簡稱借款方)

  (以下簡稱擔保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三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貸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請和擔保方的擔保提供 貸款。

  第二條 借款期限:此項借款使用期為 年 個月,自 起至 止。

  第三條 借款用途:為 。

  第四條 借款利息:月息 ‰,年息 %;或比照中國銀行總行規定的浮動利率按 月浮動。

  貸款方按半年(季)結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息。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成變更計息辦法,按調整後的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並通知借款方。

  第五條 借款方辦理借款時,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貸款借據,提出用款和還款計。

  第六條 借款償還:借款方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額內按還款計劃以為資金來源償還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條 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擔保方,應按貸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擔保書,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額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方承擔連帶還款付息責任。無論借款經過延期或已經逾期,或借款方出現任何情況,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擔保方仍然負有擔保責任,直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止。

  第八條 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方保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支付借款方2‰的違約金。借款方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須向貸款方支付2‰的承擔費。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如發生擠佔挪用貸款,其擠佔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

  3.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從借款方或擔保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內扣收,並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向貸款方提出延期還款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後辦理延期手續。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按逾期貸款辦理。

  第九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時,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借款方向貸款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借款方與第三方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後,無力向貸款方償付貸款本息。

  (3)借款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借款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擔保書中規定的.條件。

  2.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方應向貸款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借款方或貸款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文字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憑證、使用留成外匯申請書、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經借、貸方和擔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簽字人共同蓋章後生效。

  貸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擔保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