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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協議書

勞務派遣協議書錦集五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協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什麼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務派遣協議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務派遣協議書 篇1

  甲方(勞務派遣企業)全稱 單 位 類 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職工)姓名 性 別 文化程度 身份證件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公正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採用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不少於兩年)。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 (實際用工單位)的 崗位從事 工作,(屬於、不屬於)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者其他特種作業。工作地點為 。

  2、派遣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3、乙方同意按實際用工單位的工作內容和崗位要求,努力提高職業技能,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乙方在實際用工單位實行(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為每天工作 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由甲方負責稽核實際用工單位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行政許可決定,並告知乙方。

  2、甲方負責協調實際用工單位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實際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徵得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不包含在甲方與實際用工單位約定的基本工資中,由實際用工單位另外計發。

  四、勞動報酬

  1、乙方享有與實際用工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權利。甲方不得剋扣實際用工單位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

  2、甲方與實際用工單位商定的乙方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基本工資的發放形式為(由甲方發放、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發放)。

  3、甲方與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乙方的工資標準採用下列第( )方式:

  (1)乙方實行月薪制,每月為 元。

  (2)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為 元/月;績效獎金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發放。

  (3)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定額單價為 元,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勞動定額,由實際用工單位按照法定加班工資的標準計算計件工資另外計發。乙方在實際用工單位連續用工的,甲方敦促實際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為乙方實行工資調整。

  五、社會保險

  1、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2、甲方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該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甲方每月按乙方基本工資為基數核算出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總額並以績效工資的方式打入乙方工資賬戶。乙方承諾按照有關規定自行辦理各項社會保險賬戶,並將上述甲方為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自己的社會保險賬戶中。其中,社會保險費用由乙方應當負擔的部分,乙方承諾自行繳納。乙方違背上述承諾的,自行承擔各項法律責任。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監督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規程和標準,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有權拒絕實際用工單位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因為此類原因乙方遭受實際用工單位退回的,不視為乙方過失。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方及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並按規定時間為乙方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方負責協調實際用工單位,按照本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乙方按約定到實際用工單位工作期限屆滿,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應按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向乙方按月支付報酬,繳納社會保險。

  3、本合同存續期間、且原派遣任務完成後,甲方應當積極派遣乙方至新的用工單位工作,在新單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不降低的條件下,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新派遣,雙方同時書面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4、實際用工單位未按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承擔對乙方義務,或者實際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由甲方承擔對乙方的義務,實際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5、乙方因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及違反實際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被實際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與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有關情形,被實際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應承擔用人單位義務,按規定發放報酬,積極重新派遣。

  6、乙方有《勞動合同法》第 四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得解除;本合同期滿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八、其他約定條款:

  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合同。

  十、本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程式和經濟補償規定標準執行。甲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雙方依法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乙方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甲方依法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相關費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續時支付。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並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務派遣協議書 篇2

  甲方: XXXX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以平等互利為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派遣學生就業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尊守:

  一、甲方責任:

  1、甲方屬合法勞務派遣企業,與公司(以下稱:用工單位)簽訂合法勞務派遣合約,甲方委託乙方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的學生,與甲方簽訂合法勞動合同。

  2、甲方必須誠實、信用、謹慎、依法有效地辦理委託事務,向乙方提供加蓋甲方公司公章的招聘簡章。

  3、甲方應主動及時與乙方溝通,就業資訊、面試時間、面試地點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乙方。

  4、甲方負責乙方輸送的應聘學生接待,面試等工作,並及時向乙方反饋面試結果。

  二、乙方責任:

  1、乙方受甲方委託招聘甲方員工,乙方應提供個人真實資料(如姓名、現住址、聯絡方式等)及身份證影印件1份給甲方備案。

  2、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包括年齡、學歷、身高等),收集應聘者並批次輸送到甲方面試。

  3、乙方應嚮應聘者詳細介紹甲方就業資訊內容,不得更改甲方就業資訊內容,如因乙方更改就業資訊或以欺騙方式將應聘者輸送給甲方而造成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4、乙方應將就業者統一輸送到甲方規定的面試地點,並將就業者名單在面試前一天晚上20:00時前傳送給甲方。

  5、乙方如未取得政府相關部門許可,不得嚮應聘者收取任何費用,因乙方非法嚮應聘者收費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三、本協議從 年 月 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為壹年。

  四、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和乙方招聘委託書同時使用。

  甲方(蓋章):XXXX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乙方(蓋章/簽字):

  甲方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務派遣協議書 篇3

  勞務輸入單位 (甲方): 勞務派遣單位(乙方):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乙方是具有人才派遣許可資格的合法人才中介公司,根據甲方的人力資源需求,乙方向其派遣員工(以下簡稱“外派員工”)。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派遣工作

  甲方負責將所需外派員工的數量、要求、勞動報酬和工作期限提供給乙方,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提供派遣服務。

  甲方負責對所招用外派員工的挑選和最終確認。外派員工的數量、在甲方的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具體法定或者約定事項以甲方蓋章確認的《外派員工簽約通知》(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為準。

  第二條 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應規定乙方外派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以上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人事法規的規定,甲方提供的工作崗位應具備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員工管理

  外派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其勞動紀律、教育培訓、績效考核等事務由甲方實施。甲方的勞動紀律、工作規程、考核辦法等管理檔案應向外派員工明示。

  派遣工作期間,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外派員工的技能,在與外派員工協商一致後調換其工作崗位。

  第四條 用工關係

  外派員工為甲方工作期間,應由乙方與其建立勞動或勞務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乙方每次外派員工的期間不得少於2年,甲方同意每次借用外派員工的時間至少為2年。

  外派員工到甲方報到時,行政關係、黨團組織關係和工資關係一般不轉移,有特殊情況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第五條 社會保險、法定福利及法定徵繳費用

  乙方根據國家的規定為外派員工辦理並徵繳社會保險、法定福利及法定徵繳費用經甲方確認後操作;如外派員工是非上海戶籍人員,可參照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辦法辦理保險;或者參照《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外派員工屬於法定勞務人員,則甲方可依法免於承擔外派員工的社會保險、法定福利或法定徵繳費用。

  以上費用的徵繳比例和繳費基數均以國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如上海市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須依據上海市新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調整相應地調整收費標準,在甲方確認後按新政策操作。如因乙方遲延告知或甲方遲延答覆而造成相關責任,由遲延方承擔。

  第六條 費用結算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管理費每人每月(人民幣) 元;甲方提前依法退回給派遣員工的,不足一月,甲方應按一月支付該人的管理費。

  甲乙雙方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按照乙方向甲方派遣的外派員工的人數、身份、工作起訖時間、繳費基數、勞動報酬、約定的管理費等內容結算費用(具體計算方式按照乙方每月出具的《費用結算表、工資表》。如果甲方在《外派員工簽約通知書》中確定的資料或金額與國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標準不符,則依法執行。

  甲方須於每月工資發放日前12日將外派員工的考勤考核結果交乙方。乙方須於每月工資發放日提前10日將收款通知交甲方。

  甲方確認乙方的《費用結算表/工資表》後,甲方應按照《用人單位簽約情況登記表》中約定的時間節點向乙方提供人員異動清單,並須於每月 日前以轉賬或現金方式將本合同所涉及的總費用匯入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無正當理由而逾期不付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雙方約定:外派員工的勞動報酬按以下 項的辦法發放。

  a.甲方經乙方同意,直接向員工合法、按時地支付勞動報酬。甲方不得無故剋扣或拖欠外派員工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法定福利中員工個人應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扣後支付給乙方;員工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為扣繳。

  b.在甲方按時向乙方支付包含外派員工勞動報酬在內的所有應付費用後,由乙方向外派員工發放勞動報酬。乙方應於每月 日(逢法定節假日應提前)向外派員工發放勞動報酬;員工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法定福利及個人所得稅等費用由乙方代為扣繳。甲方可以直接向外派員工發放除勞動報酬以外的其他福利費用,該福利費用的標準、發放時間等由甲方自行決定,乙方對甲方直接發放費用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如外派員工在上海市以外地區工作,因跨省市發放勞動報酬而產生的銀行或郵政的手續費由甲方承擔。

  乙方指定的收費帳戶如下:

  戶 名:

  銀行賬號:

  開戶銀行:

  第七條 派遣員工的退回

  7.1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將其退還給乙方,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乙方同時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其他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該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2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將其退還給乙方,但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並需要向乙方支付費用用於給員工的經濟補償,如產生醫療補助費用的,甲方需另行支付醫療補助費用。

  1)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3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按7.2規定退回,在派遣期滿時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在雙方未就如何處理達成一致前,員工的派遣期限順延,甲方不得退回。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4 派遣期限內,甲方非依法定退回該員工的,乙方可以與該員工協商變更用工單位,在派遣員工無工作期間,乙方繼續為派遣員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並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向派遣員工支付勞動報酬,該費用由甲方承擔,每月隨管理費由甲方一併支付給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員工仍然無工作的,乙方應終止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賠償或補償約定

  派遣工作期間,如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給對方或外派員工造成損害或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責任。

  如外派員工在被外派至甲方工作期間發生患職業並工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情況的,甲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全額承擔用人單位應付的費用,並透過乙方支付給外派員工或者法定繼承人;如因外派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訴訟,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等機構調解、或裁決、或判決應給予外派員工賠償或補償的,則甲方應根據判決或裁決的結果承擔該賠償或補償費用及其他因爭議或訴訟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仲裁費、訴訟案件受理費、律師費、評估費、鑑定費等),此等賠償或補償以及相關費用不受本協議期限限制。

  第九條 本協議期限、續約、解除及終止

  (一)本協議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如果甲方所使用的外派員工與乙方建立的勞動或勞務關係的終止日期超出本協議有效期,則本協議的有效期以甲方所使用的外派員工中勞動或勞務關係的最晚終止日期為準。

  (二)本協議到期前一個月內雙方沒有異議,本協議可自動順延。

  (三)派遣工作期間,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立即解除本協議:

  1.甲方未能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支付費用;

  2.甲方不履行本協議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核政策,損害乙方利益的;

  3.經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工作條件、衛生環境惡劣,嚴重危害外派員工身體健康的;

  (四)如乙方發生嚴重違反本協議的情形,嚴重損害甲方或外派員工利益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立即解除本協議。

  (五)除本條(三)、(四)項的情況之外,甲乙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協議時,均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否則,按通知當月的管理費標準向對方賠償。提出方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提前解除乙方外派員工勞動或勞務關係而產生的經濟補償或賠償費用。

  第十條 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對已經(或將要)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商業秘密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1)技術資訊;(2)經營計劃和經營狀況;(3)雙方共同簽署的檔案資料;(4)商業操作手段、業務經辦流程、收費標準和財務資料;(5)其他依法受到保護的事項。

  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之日開始,到該商業秘密公開時為止。本協議的終止或解除均不影響甲、乙雙方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十一條 協調原則

  本協議期內,若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甲、乙雙方應遵照最新的規定執行,並協商修訂本協議條款。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派遣工作期間,甲方如與外派員工發生爭議,應先由甲方、乙方、外派員工三方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或外派員工可按規定在上海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甲、乙雙方對本協議若有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加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

  本協議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但上述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承擔非乙方原因導致的最終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如:《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合同因自然終止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等)

  《用人單位簽約登記表》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附件,由甲方蓋章確認。若甲方無法定理由而未按時間節點操作,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並由雙方各執一份。

  勞務輸入單位 (甲方): 勞務派遣單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日期: 日期:

  業務經辦人:

  簽定地址:

勞務派遣協議書 篇4

  甲方(派遣單位):

  工商登記號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型別:

  註冊地址:

  實際經營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乙方(用工單位):

  工商登記號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型別:

  註冊地址:

  實際經營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訂立本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派遣人員數量、崗位及期限

  第一條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派遣名勞動者到乙方工作,派遣勞動者從事的崗位(工種)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要求,其中:

  (一)臨時性崗位人,具體崗位為,派遣協議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替代性崗位人,具體崗位為,派遣協議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不得超過一年)。

  (三)輔助性崗位人,具體崗位為,派遣協議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第二條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勞動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三條甲方負責按照上述條件組織派遣勞動者。派遣勞動者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訂《派遣勞動者花名冊》,並簽字、蓋章作為本協議的附件。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變更的,應相應修改《派遣勞動者花名冊》,並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

  二、有關費用及結算

  第四條甲乙雙方商定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發放形式為_(由甲方發放、由乙方直接發放)。

  乙方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乙方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五條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由乙方按月支付給甲方,甲方依法為派遣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具體明細為: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總費用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社會保險費的付費標準,按照當地公佈的社會保險費用調整比例做相應調整。

  第六條乙方按照的標準向甲方支付服務費。

  第七條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其他費用及標準:

  1、;

  2、;

  3、;

  第八條乙方每月日前以銀行轉帳方式將月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服務費等費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帳戶;甲方按照費用總額開具正規、合法有效發票,稅金由承擔。

  三、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治及福利待遇

  第九條乙方保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甲乙雙方共同負責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安全生產、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培訓與教育。

  第十條乙方負責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被派遣勞動者有權拒絕乙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並不視為違反本協議。被派遣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一條被派遣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乙方應在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按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的相關手續由甲方辦理,社會統籌範圍外的費用由承擔。

  第十二條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乙方應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甲方負責相關手續的辦理,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等費用以及社會統籌範圍外的費用由承擔。

  第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在乙方工作期間,因病、工傷(含職業病)在醫療期內的,以及女性職工的“三期”(產期、孕期、哺乳期)期間,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繼續履行實際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十四條乙方負責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帶薪年休假等權利。被派遣勞動者具體休息辦法和時間按乙方規定執行。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當徵得被派遣勞動者同意,並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另行安排換休。

  第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所在崗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由乙方負責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甲方有權採取多種形式瞭解乙方使用派遣勞動者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配合乙方做好派遣勞動者的管理工作,協助乙方教育派遣勞動者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甲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勞務派遣資質,由於不具備相關資質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而引起的糾紛、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八條甲方應依法與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自派遣勞動者到乙方報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乙方提供派遣勞動者已與甲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第十九條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派遣勞動者工資,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所支付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甲方應按時足額為派遣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如因甲方截留、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由此引起的與派遣勞動者的糾紛等後果,由甲方承擔。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乙方有權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甲方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但該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在實體和程式上均不得與法律相沖突,而且應當向甲方員工公示或者告知。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權查詢甲方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出現違法現象,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糾正,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乙方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服務費等費用,不得無故拖欠。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當對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務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六、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二十六條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在本協議履行期間,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改變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繼續履行本協議,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透過協商,可對本協議進行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商定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將派遣勞動者退回甲方:

  1、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

  2、乙方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3、乙方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等;

  4、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

  因退回產生的費用由承擔。

  第二十八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超過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權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本協議自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即行解除。

  七、違反協議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服務費等費用的,應按每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條甲乙雙方另約定以下違約責任:

  八、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協議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書面約定。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乙方應自本協議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本協議以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崗位情況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務派遣協議書 篇5

  編號: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型別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註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保障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人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實際用工單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型別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註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保障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乙方因生產(工作)需要,與甲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公正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本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協議期滿前30日內,雙方應以書面方式辦理續延或終止手續。

  二、派遣崗位、人數和期限:

  1、乙方需要接受派遣人員(以下簡稱員工)的崗位和人員數量如下:

  (1)崗位,人數,工作的內容,工作地點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崗位,人數,工作的內容,工作地點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

  2、乙方保證以上崗位工種符合國家關於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要求,並沒有將延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的情形。

  3、

  、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負責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供乙方擇優使用。甲方承擔對員工的用人單位義務,乙方承擔對接受的員工的連帶責任義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員工在乙方實行(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為人,為(常白班、班運轉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時工作制人,由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行政許可決定,並告知員工。

  2、乙方負責保障員工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和帶薪年休假權利。員工具體休息辦法和時間按乙方規定商定。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當徵得員工同意,並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勞動報酬

  1、員工享有與乙方同崗位或相近崗位勞動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權利。甲方不得剋扣乙方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

  2、甲方與乙方商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工資發放形式為(由甲方發放、由乙方直接發放、由甲方或乙方委託銀行發放)。

  3、甲方與乙方協商確定,員工的工資標準採用下列第()方式:

  (1)員工實行月薪制,每月為元,具體辦法按照乙方規定執行。

  (2)員工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員工的基本工資為每月元;績效獎金考核發放辦法根據乙方規定執行。績效獎金由乙方直接發放。

  (3)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管理按照乙方的規定執行,定額單價為。乙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應當保證員工與本單位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勞動定額,應當按照法定加班工資的標準計算計件工資。

  4、員工從事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工種、夜班勞動、高溫等作業的津貼、補貼,按國家和乙方有關規定或集體合同執行,並由乙方直接支付。

  5、員工在乙方連續工作的,乙方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為員工實行工資調整。

  五、社會保險

  推薦合同樣本·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外包合同·勞務承包合同

  1、員工的社會保險由甲方負責,甲方和員工應當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員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2、雙方商定,員工的社會保險按照下列第()方式結算:

  (1)由甲方負責發放員工工資,乙方直接發放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的,乙方應當每月向甲方結算一次員工的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2)由乙方負責發放員工工資、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的,乙方負責按月向甲方結算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乙方保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教育員工遵守國家和乙方規定的勞動安全規程。

  2、乙方安排員工的工作(屬於、不屬於)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者其他特種作業。員工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負責定期為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3、乙方及其管理人員負責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員工有權拒絕乙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並不視為違反本協議。員工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乙雙方均有負責及時救治、保障員工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的連帶義務。甲方應按規定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5、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乙雙方共同承擔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的連帶義務。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方共同負責教育員工,按照本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員工按約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留用的,應當與甲方及員工協商續延工作期限;乙方不留用的,員工由甲方安排。

  3、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承擔對員工義務,或者出現《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情形,致使員工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由乙方承擔對員工的義務,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4、員工因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及乙方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乙方有權退回甲方,由甲方按規定處理;員工因出現《勞動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有關情形,乙方需退回的,應與甲方協商妥善處理辦法。

  5、員工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間,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滿的,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甲方和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八、本協議履行中相關問題的處理

  1、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甲乙雙方或一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協議履行;若甲乙雙方或一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協議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或重大事項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協議。

  2、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應當在妥善處理好員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進行。雙方或一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協議,給員工造成損失的,應當按《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3、甲乙雙方不得向員工收取任何費用。

  九、勞務費用結算:

  1、勞務費用的構成:

  2、費用結算標準和方式: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爭議,應當依法處理。若因員工問題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積極協調解決,並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依法將本協議內容告知員工。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