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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定法律效力

行政決定法律效力

  先定力

  先定力是指行政決定一經行政主體作出、成立,不論是否合法,即具有暫時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先定力是一種經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先定力是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基礎。正因為行政決定先定力的存在,在制度上才需要按法定程式由法定機關來推翻和解除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決定具有得到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這也就是說,公定力是一種對世的法律效力。它並不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而言的一種法律效力,而是對行政主體以外的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而言的。公定力表現為一種尊重義務。它要求一切機關、組織或個人對行政主體所作的行政決定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是否所有的行政決定都具有公定力,在理論上存在著爭議。公定力不僅是行政決定的一個基本原理,而且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支援著有關意思表示規則、行政救濟規則和民事糾紛的處理規則及行政決定的其他效力規則。

  確定力

  確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決定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這裡的`改變,既包括撤銷、重作也包括變更。它既包括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改變,也包括對權利義務的改變,但一般不包括對告知的改變和對行政決定的解釋。

  1.形式確定力。即不可爭力,是行政決定對相對人的一種法律效力,指除無效行政決定外,在複議或訴訟期限屆滿後相對人不能再要求改變行政決定。

  2.實質確定力。實質確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體不得任意改變自己所作的行政決定,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因為,行政決定是行政主體向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的一種承諾。行政主體有義務信守和兌現自己的承諾,否則就損害了行政相對人對這種承諾的信任。具體說來,對合法的行政決定,原則上不得改變。如果沒有實定法的依據就予以改變,屬於違法。

  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決定所具有的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而言的,對他人不具有拘束力。拘束力是一種約束力、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發生拘束力的是行政決定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本身又是作其他行為的一種規則,必須得到遵守。拘束力所直接指向的是行為,是對有關行為的一種強制規範。拘束力與確定力是不同的。確定力所保護的是行政決定本身不受任意改變,拘束力所要求的是行為人的行為應當與行政決定相一致。在法律後果上,相對人違反形式確定力的申請或起訴將不被受理,相對人違反拘束力的行為將受行政處罰。因此,拘束力有獨立存在的必要。

  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決定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它與其他法律效力一樣,是一種潛在於行政決定內部的一種法律效力,而不是根據這種執行力而採取的、表現於行政決定外部的執行行為或強制措施。

  執行力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主體的一種法律效力。雙方主體對行政決定所設定的內容都具有實現的權利義務。當該行為為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時,行政主體具有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行政相對人負有履行義務的義務。當該行為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權利即為行政主體設定義務時,行政相對人具有要求行政主體履行義務的權利,行政主體負有履行義務的義務。

  執行力是實現行政決定內容的效力。這裡的內容,是指行政決定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這裡的實現方式有兩種,即自行履行和強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