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15篇
在平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裡,要用到證明的情況還是蠻多的,證明是以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名義憑藉確鑿的證據證明某人的身份、經歷或某件事情的真實情況時所使用的一種書面材料。證明到底怎麼擬定才正確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出生醫學證明,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出生醫學證明1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的溝通協作和資源共享,強化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形成規範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強大合力,建立部門聯動的長效機制,確保《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發放、管理規範。
二、主要工作內容
(一)建立協作聯動機制
1.定期例會制度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每半年召開1次《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例會,通報工作資訊,培訓更新管理知識,研究探討工作難題,共享基層工作經驗,增進部門業務交流。
2.建立聯絡員制度區縣、鄉鎮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分別明確一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聯絡員,負責總體協調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工作溝通、協調、業務往來等。聯絡員一年一定,因工作需要崗位異動後,應及時重新明確聯絡員並告知對應部門。
3.專項督查制度結合省工作要求,每年組織開展至少一次聯合專項整治與督導檢查,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
4.建立資訊共享制度積極推動兩部門《出生醫學證明》資訊的查詢核對,探索實現資訊聯網和共享,杜絕偽*證件的使用。
(二)協作管理重點內容
1.規範《出生醫學證明》在出生登記中的使用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國家、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要求,對符合簽發條件的新生兒依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對依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沒有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後依照《市公安局戶籍業務規範》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為確保一名新生兒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對於因丟失申請補辦或嬰兒出生1年後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補發機構或管理機構以及同級公安部門應及時資訊互通,透過《新生兒入戶情況核查聯絡表》聯絡並反饋意見,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不符合補發條件或簽發條件的不得補發或簽發。
2.嚴格《出生醫學證明》資訊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對簽發證件的檔案材料和資料資訊進行更改。對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戶口登記機關先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後再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因新生兒姓名不符合出生登記而要求變更《出生醫學證明》相關資訊的,戶口登記機關應提供《出生醫學證明資訊變更建議書》,原簽發機構稽核確認後予以換髮。
3.積極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鑑定公安部門辦理出生登記時,發現《出生醫學證明》真實性存在可疑情況的,應當按規定予以扣留,暫緩辦理出生登記,並將可疑證件送至當地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進行真偽鑑定。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證件載體作真偽鑑定,並協調簽發地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對證件記載資訊進行核查,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鑑定書》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如本級無法鑑定的,可送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市婦幼保健院進行鑑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在受理真偽鑑定時,如發現偽*證件,應將證件影印件和《〈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鑑定書》影印件報送至市婦幼保健院備案。偽*證件由公安機關收繳處理。
4.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使用督查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範業務流程,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定期開展《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監督管理,建立監管長效機制,制定風險防範措施。各級公安部門積極配合衛生計生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戶口登記機關應加強培訓,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偽鑑定方法。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出生醫學證明》,導致《出生醫學證明》記載內容不真實的,追究申領人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衛生計生局、公安分局要圍繞工作目標,明確工作重點,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各區縣工作實際,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
(二)強化溝通交流。
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日常工作交流,依託雙方工作聯絡員搭建聯絡橋樑,透過電話、QQ等方式逐步建立資訊交流溝通平臺,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及時傳遞國家衛計、公安系統最新工作要求和動態,促進《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三)堅持依法行政。
依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是群眾的合法權益。各區縣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規定為群眾服務。不得違規設定前置條件作為不予簽發或暫緩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理由。同時注意將依法行政與人性化服務相結合,《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出生登記過程中,經辦人員務必提高責任心,熱情細緻告知注意事項和辦理要求,主動解決群眾難題,避免群眾走彎路。
(四)鼓勵探索創新。
各區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探索創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措施,及時將工作中好的經驗或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給市衛生計生委和市公安局。
出生醫學證明2
委託人:秦某某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88年X月XX日
身份證號碼:500XX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18XXXXXXXXX 受託人:姚某某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86年X月XX日 身份證號碼:500XX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18XXXXXXXX 與委託人關係: 夫妻
委託人因不能親自前往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託受託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 姚某某 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自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之日起至受託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託人簽名:
受託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3
委託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絡電話:受委託人姓名: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絡電話:
委託人於 年 月 日,在(新生兒出生地點) 分娩,特授權委委託人姓名)辦理 (新生兒姓名) 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託人簽字: 受委託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4
雙柏縣婦幼保健院:
申請人:xxx,男,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家庭住址:xxx。女:xxx,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家庭住址:xxx。xxx於20xx年xx月xx日xx時xx分在x村委會x村家中分娩一x嬰,取名:x,當時由於屬急產,家離衛生院較遠,來不及送醫院住院分娩,請x村委會x村x人在家中接生,現要求補辦《出生醫學證明》,請雙柏縣婦幼保健院給予補辦為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5
根據市衛婦幼〔20xx〕2號檔案要求,我院按衛計委專項整治活動要求對本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總結及整改工作彙報如下:
一、嚴肅自查自糾逐項核查核對
根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衛計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xx〕13號)的要求,結合我院工作實際,重點圍繞國家衛計委提出的10個方面內容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其中籤發機構要對近3年首次簽發、換髮、補發、印章管理、廢證管理、資訊管理等各項進行逐一核查,簽發資訊核對無誤。
二、健全管理制度規範服務流程
1、完善告知義務規範簽發流程
一是嚴格履行申領告知義務;我們對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父母和領證人,我院會給予清單一份,讓新生兒父母準備全相關證明材料。二是公示申領流程;我院在婦科門診醒目位置公開張貼出生醫學證明申領流程。我院醫學出生證明實行婦產科主任簽發,證章分開管理,專人專櫃,空白出生醫學證明由XXX管理,印章由XXX管理。首次申領由產科人員填寫,由婦產科主任簽字確認後轉給簽發人員,簽發人員審驗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並留有新生兒父母和領證人的有效證件的影印件,由領證人去婦幼院核定身份資訊,領取晉中市婦幼保健服務一卡通,簽發人員電腦錄入資料列印《出生醫學證明》;蓋章人員對《出生醫學證明》的資訊進行核對無誤後加蓋印章,並做好存根保留和首次簽發登記。對於換髮或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業務,簽發人員對其資料進行認真稽核,符合換髮或補發要求的,按照換髮或補發的程式和要求,給予辦理換髮或補發。三是公告服務承諾;我院按照檔案要求重新完善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制度上對出生醫學證明開具的地點、證章管理、交接工作、自查工作等都作了明確時效規定。
2、強化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落實責任追究制
院方針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進行了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人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並與每一位簽發人員簽訂了《出生醫學證明》終身責任制承諾書。
三、強化資訊管理定期督查督導
嚴格執行證件出入庫登記、發放、簽發和庫存資訊化管理。嚴格廢證率管理,制定了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向主管領導進行彙報並簽名確認;每月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統計並登記,每季度以報表形式上交衛生局;要求在開具《出生醫學證明》業務流程中遇到問題,及時向婦幼院請示,確認後再辦理,避免錯漏。
出生醫學證明6
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以下稱授權人)茲授權 □先生/□女士(以下稱被授權人),作為本人在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辦理基金相關業務的經辦人。本人授予上述人員的業務許可權為: 資料變更、銀行賬戶變更、賬戶資料查詢、掛失/修改密碼、單據補辦、基金賬戶登出認/申購、贖回、基金轉換、設定分紅方式、撤銷交易、申購資金退款、轉託管、非交易過戶、交易查詢、設定交易委託方式基金賬戶業務 基金交易業務 其它
本授權人承諾上述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及本授權書有效期內實施的行為均代表本授權人的行為,均為本授權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一切後果由本授權人承擔。基金賬戶開立後,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印鑑卡上預留的印簽章作為辦理所有基金業務的唯一合法憑證。本授權委託書自簽字蓋章並送達信誠基金管理公司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授權人撤銷本授權委託書或銷戶前均為有效。
授權人:
授權人證件型別:
授權人證件號碼:
被授權人身份證件型別:
被授權人身份證件號碼:
被授權人聯絡電話:
授權人簽章
授權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權人簽章
出生醫學證明7
按照要求對婦計中心及縣人民醫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制度,醫學證明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為了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範其領取、發放、登記等工作,根據省衛生健康委婦幼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相關人員培訓,逐步使《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範化。現將20xx年上半年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自查工作彙報如下:
一、加強了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
1、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婦計中心、縣人民醫院簽訂了委託書。2、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印章規格及式樣組織簽發機構刻制了印章,並將印模式樣留存送同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備案。3、規範開展了出生醫學證明申領和發放工作,並嚴格稽核了領取人身份材料,出入庫登記準確無誤。4、具備了安全的檔案儲存條件,並嚴格落實了“兩鎖三鐵”(門鎖、櫃鎖、鐵門、鐵欄窗、保險櫃)的儲存要求,嚴防遺失、毀損(庫房通風良好、防火、防潮、防盜)。5、嚴格按照空白證依號碼順序發放,不跳號,不得在空白證上蓋章。6、簽發機構管理和簽發人員簽署了終身責任承諾書。7、在產科和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處等明顯地方公示了辦理流程,告知了辦理所需資料、出生醫學證明重要性及注意事項。8、規範開展了首次簽發、換髮和補發,除國家要求的申領材料外,未設立簽發前置條件。9、強化出生醫學證明資訊系統的安全管理,嚴格一人一賬號,保證簽發資訊及時上傳,保證資訊和系統安全。10、嚴格廢證管理,三聯分別標識作廢,做好了登記、上報、銷燬等工作,無遺失。11、設立了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專用電腦、印表機及身份證識別器。
二、證件宣傳透過調查孕婦及家屬對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知曉率未達到百分之百。20xx年度申領及發放情況年度申領數首次簽發數補發數換髮數因列印錯誤20xx年申領500張,首次簽發327張,因列印錯誤1張,補發1張,換髮2張,合計發放出生醫學證明331張。
三、存在的問題
1、在檢查中,我們發現分娩的母親資訊沒有核實身份證上的姓名,導致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姓名不符合而不能辦理。
2、農牧民群眾對開具出生醫學證明重視力度不夠,經常遺失要求進行補辦,首次簽發時產婦及家屬出具身份證明,首先是經管醫師核對,發證時醫務科再次核對,新生兒父親填寫新生兒父母資訊。在今後發放過程中,我院仍應加強身份證明核對和告知力度,並要求將領證人出具的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影印件留存,並簽字確認資訊屬實,永久儲存。加強母嬰保健法、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等相應法律法規的學習。使醫務人員認識,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嚴重性。接生人員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時複驗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填寫時字跡清楚,三聯資訊一致,嚴禁塗改。醫務科蓋章時再次核對。嚴格證章分開管理,存放地點專櫃儲存並加鎖。每月上報發放情況時再次認真核對庫存數。加強保管,防止損壞。每年年底統計《出生醫學證明》出入庫登記數並報州婦計中心,嚴格控制廢證率。
3、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和簽發印章未分開,無專人管理。
總之,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方面,能嚴格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使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逐步得到了規範。今後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使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更加規範。
出生醫學證明8
委託人:
性別:女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絡電話:
受託人:
性別:男
出生年月: 月 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關係:
委託人因不能親自來婦幼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領取事宜,特委
託受託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___的 出生醫學證明 。
凡由委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自委託人簽署許可權委託書之日起至受託人領取 出生醫學證明 之日止。
委託人簽名: 受託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9
委託人:—性別:女 出生年月:年月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絡電話:———————————
受託人:——— 性別:男 出生年月:———月——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關係:————
委託人因不能親自來婦幼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領取事宜,特委
託受託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xxx的 出生醫學證明 。
凡由委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自委託人簽署許可權委託書之日起至受託人領取 出生醫學證明 之日止。
委託人簽名: 受託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10
XXX衛生院《出生醫學證明》:
本人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親自來領取本人在貴院分娩的嬰兒姓名:xxx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委託xxx到你處代理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被委託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委託人:
委託日期:
出生醫學證明委託書3
委託人:秦某某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88年X月XX日
身份證號碼:500XX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18XXXXXXXXX
受託人:姚某某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86年X月XX日身份證號碼:500XX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18XXXXXXXX與委託人關係:夫妻
委託人因不能親自前往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託受託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
姚某某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自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之日起至受託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託人簽名:
受託人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醫學證明11
委託人:性別:女 出生年月: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絡電話:
委託人:性別:男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關係:夫妻
委託人因不能親自來上地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託受託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xx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委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自委託人簽署許可權委託書之日起至受託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託人簽名:
受託人簽名: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出生醫學證明12
《出生醫學證明》,是由醫院出具的、能夠證明嬰兒出生時間、性別、出生地、生父母等,並具有一定證明力的書面材料,長期有效,並可做為嬰兒登記戶口的依據。嬰兒出生證明主要是針對醫院新生兒的詳細情況進行記錄。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證號,地址。
然後再寫關係人,父母,等(同上)
特此證明
落款
年月日(蓋章)
帶身份證,戶口本,相片,到公證處公證,即可。
填表及辦理出生證明須知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餘專案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後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並確定嬰兒的名字。
3、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影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影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託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託書,並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列印好後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出生醫學證明13
《出生醫學證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是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緣關係,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新版出生醫學證明書。我國《出生醫學證明》於1996年1月1日開始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於20xx年1月1日開始啟用。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我識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程式為:省衛生廳-各省轄市衛生局(或受委託的同級婦幼保健機構)-各縣(區)衛生局(或受委託的同級婦幼保健機構)-各級助產服務機構-產婦。
《出生醫學證明》的法定簽發機構為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由接生的助產單位直接簽發。
凡在助產技術服務單位分娩活產新生兒的居民,均可在分娩單位直接領取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任何接產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證明應由分娩醫院加蓋公章,收費標準為4元/本。
《出生醫學證明》的補辦方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物件為1996年1月1日後出生的兒童。《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由所在省轄市衛生局簽發,補發程式由各省轄市衛生局按照衛生部、公安部有關規定自行制訂。
從1996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
《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新版出生醫學證明書》。
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群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公安廳(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透過,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釋出,於1995年6月1日開始施行。依據《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96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
二、《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四、原衛生、公安、民政三部聯合簽發的衛統發(1992)第1號文通知中,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書》的規定不再生效。
五、各級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它卡、冊或紀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經濟負擔。
六、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群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衛生、公安兩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14
南江鎮派出所:
本人鄒xx,女,身份證號碼:461943,住址:xx縣xx鎮xx號。在幫兒子黃祥上戶時將出生日期在申報戶口時誤填為農曆月10日,現特申請更改為公曆出生日期20xx年xx月xx日(有醫學出生證明為準),
懇請批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15
委託人:
性別:女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絡電話:
委託人:
性別:男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關係:夫妻
委託人因不能親自來上地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託受託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xx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委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自委託人簽署許可權委託書之日起至受託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託人簽名:
受託人簽名: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