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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

  在平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裡,大家總免不了要接觸或使用證明吧,證明是由機關、學校、團體等發的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擬證明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出生醫學證明,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出生醫學證明1

  根據安慶市衛計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縣衛計委要求,縣婦幼保健院於20xx年xx月xx-xx日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我縣境內開展《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了專項檢查督導。內容主要是:空白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放、證章分離管理、機構內出生證明的發放、軟體資訊、季度分配表、出入庫登記、廢證的產生與處置等各項內容。

  從督導工作來看,我縣多數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單位,發放管理工作基本達到省市衛計委要求。部分縣級及鄉鎮醫療機構存在未嚴格做到證章分開,父母身份證影印僅一面,廢證及換髮證工作不規範,季度分配表填寫與實際工作情況不符等不足之處,已督促其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要求進行整改。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人生第一證,是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態申報戶籍並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自20xx年xx月xx日起院外分娩補證一律按要求提供經省衛計委推薦的11家司法鑑定機構之一出具的司法鑑定報告方可發放;同時要加強空白證明的保管工作,做到專人專櫃上鎖保管,建議有條件的單位使用保險箱管理,嚴禁在未發放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出生醫學證明2

  茲我鎮____村(社群)組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於____年____月日與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結婚,於____年____月日(順、剖)生一____(姓名:____),屬政策內生育。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____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醫學證明3

計劃生育婦幼生殖保健服務中心:

  男方姓名 出生於 年 月 日,現年: 歲,民族: 。

  現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於月 日,現年:歲,民族:

  現住址:

  夫妻倆於 年 月 歲。當時因原因不能到醫院住院分娩,沒有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現因原因需要辦理該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望給予辦理為謝!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出生醫學證明4

  出生醫學證明怎麼開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到週五全天。

  2、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3)辦理程式:

  a、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b、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c、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出生醫學證明有什麼用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注意事項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一經填寫、列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4、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之前,先要起好寶寶的名字。

  出生證明丟了怎麼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宣告”;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出生醫學證明5

  近日,我省在石家莊召開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暨培訓會議,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培訓,並安排部署《出生醫學證明》專項督導檢查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助產機構出具的證明孩子出生狀況和血親關係的法律文書。近年來,隨著《出生醫學證明》社會功能的不斷擴大,群眾對《出生醫學證明》的關注程度不斷增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提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水平,規範簽發流程,維護法律證件的嚴肅性,省衛生廳決定對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進行專項督導檢查。此次專項督導工作從20xx年7月開始,預計10月結束,從《出生醫學證明》各項制度、規章的落實情況、人員配置、檔案留存、簽發流程等入手,及時糾正《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人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確實違規違法的人員和機構進行處罰,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水平。

  來自全省各設區市、定州、辛集市衛生局、婦幼保健機構及委託機構80人參加了會議。

出生醫學證明6

雙柏縣婦幼保健院:

  申請人:張三,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女:李四,×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李四於×年×月×日×時×分在×村委會×村家中分娩一×嬰,取名:×,當時由於屬急產,家離衛生院較遠,來不及送醫院住院分娩,請×村委會×村×人在家中接生,現要求補辦《出生醫學證明》,請雙柏縣婦幼保健院給予補辦為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7

  茲我鎮x村(社群)組x(身份證號:xxx),於x年x月日與x(身份證號:xxx)結婚,於x年x月日(順、剖)生一x(姓名:x),屬政策內生育。

  聯絡電話:xxx

  x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xx年x月x日

出生醫學證明8

  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啟用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內容樣本填寫內容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一經填寫、列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出生醫學證明9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法定醫學證明,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為了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範其領取、發放、登記等工作,我院根據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的具體要求,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相關人員培訓,逐步使《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步入了規範化和程式化的軌道。現總結如下:

  一、建立健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組織

  為了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我院成立了以院支部書記為管理第一責任人,設立專門科室、專管人員具體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等日常工作。確保了《出生醫學證明》的規範管理。

  二、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

  1、規範領取程式:要求專管人員在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時必須將領取人員的姓名、領取的數量在院辦公室進行登記,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後方可領取。

  2、發放《出生醫學證明》時,領取機構必須是具有《母嬰保健技術》許可資質的醫療或計劃生育機構,且領取人員必須持單位介紹信及本人身份證影印件方可領取。

  3、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建立出入庫登記制度,妥善儲存《出生醫學證明》存根。

  三、本年度申領及發放情況

  20xx年元月至今我院共申領《出生醫學證明》4400份,去年庫存470份,合計4870份,現已辦理4870份:其中20xx年出生新生兒辦理2638份,20xx年及以前出生者辦理2175份,作廢57份。

  總之,我院20xx年在《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方面,能嚴格執行衛生部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使《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逐步得到了規範。今後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使《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更加規範。

出生醫學證明10

  母親姓名:xx,性別: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父親姓名:xx,性別: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

  孩子姓名:xxx性別:XX於XX年XX月XX日出生在XX醫院,並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由於xxxxxxxxxxxxx(某種原因),特申請為孩子換髮出生醫學證明。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11

  委託人:_____ 性別: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 性別: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與委託人關係: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因不能親自來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託受託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_______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自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之日起至受託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託人簽名:_______ 受託人簽名: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醫學證明12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絡電話:

  受託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關係:

  委託人因不能親自來

  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託受託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自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之日起至受託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託人簽名:

  受託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13

  茲有我單位職工x,男(女),出生日期:19x年x月x日,身份證號:xxx,與配偶:x,女(男),出生日期:19x年x月x日,身份證號xxx,系初婚、初孕、未抱養小孩情況屬實,無違反計劃生育。

(單位公章)

  20xx年x月x日

出生醫學證明14

  XX婦幼保健院:

  本人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親自來領取本人在貴院分娩的嬰兒姓名: 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委託 同志到你處代理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被委託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委託人: 委託日期:

出生醫學證明15

  《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

  辦理條件

  申報材料

  辦事流程 從19XX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出生醫學證明書。

  《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群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公安廳(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19XX年10月27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透過,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釋出,於19XX年6月1日開始施行,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依據《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XX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

  二、《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四、原衛生、公安、民政三部聯合簽發的衛統發(19XX)第1號文通知中,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書》的規定不再生效。

  五、各級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它卡、冊或紀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經濟負擔。

  六、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群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衛生、公安兩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醫學證明》式樣

  2、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印模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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