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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醫療問題調查報告

2020農村醫療問題調查報告範文

  科學發展以人為本,人以健康為本。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的“健康屏障”,也是新一輪醫改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下是瑞文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0農村醫療問題調查報告範文,供大家參考閱讀!

  一、調查背景

  目前我國已經出現了買房貴、上學貴、看病貴等問題,這可以稱之為新的民生三大問題。

  家鄉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村幹部為了完成上級分配的任務,竟強制村民都要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否則將以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為由,不給村民辦理未婚證、貧困證等證明。這當中存在一些問題,於是對家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推廣情況以及遇到的問題做一次實踐調查。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概況

  1、參加者的權利與義務

  (一)參合物件

  1、凡本市鄉村戶口的農村居民(含外出務工、經商農民和城鎮失地農民)均可以戶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2、長期居住在我市但尚未辦理戶籍轉移手續的農民及無穩定勞動關係的外來務工農村戶籍人員,可在居住地(務工地)參加新農合。

  3、鼓勵家長為預期在參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兒提前繳費參合,嬰兒在參合年度享受與一般參合人員的同等補償政策。

  4、資助農村如農村五保戶、低保戶、特困優撫和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眾參合,確保將農村困難群眾納入新農合制度範圍。

  (二)繳費標準

  2012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主要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地方財政補助和農民個人自願繳納三部分構成:中央及地方財政補助24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132元,省財政補助73.8元,縣級財政補助34.2元),農民個人參合繳費標準仍按籌資標準20%的比例繳納,即60元/年/人。

  (三)繳費時間

  20**年**月**日至**月**日為集中繳費時間,為方便當年復員退伍軍人和外出務工農民及時參合,將零星繳費參合截止時間延長至20**年**月**日止。

  (四)權利及義務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享有按規定要求的服務和醫療費補償以及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按期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和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2、主要補償政策

  (一)門診補償

  1、普通門診補償

  實行“按比例,每日限額,年度封頂”的方式進行補償。即參合農民在本村或本鄉指定的新農合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可補償門診醫藥費(憑電子處方)按40%比例給予補償,每日發生的門診醫藥費補償限額為10元,每人每年補償封頂線為200元(含一般診療費補償)。

  2、一般診療費補償

  參合農民在本鄉鎮衛生院門診就診(憑電子處方),一般診療費標準為每門診人次(一個療程和三日內同一病人診療只算一人次)10元。其中,個人自費3元,新農合基金補償7元(從2011年8月15日開始執行);

  參合農民在本鄉鎮內村衛生室就診(憑電子處方),一般診療費標準為每門診人次(一個療程和三日內同一病人診療只算一人次)5元。其中,個人自費1元,新農合基金補償4元(從2011年10月31日起開始執行)。

  3、門診重症慢性病補償

  對符合門診重症慢性病(2012年納入22個病種,與上年比較增加14個病種)管理的物件,按動態管理要求每年集中審定二次(6月和11月),實行“定點、定比例、定額”即時補償的統籌管理制度,在年度費用控制標準限額內,按70%(與上年比較調整10%)的比例予以補償。

  (二)住院補償

  1、普通住院補償

  對政策範圍內的費用,按不同醫院級別和不同住院例均費用水平分別設定起付線及補償比,實行“分段、分比例”方法進行補償,年度封頂線100000元(各級醫療機構具體補償比例政策按全省統一指導意見執行)。

  對AAA醫院其住院補償比例在分段補償標準的基礎上相應提高5個百分點,對A醫院其住院補償比例在分段補償標準的基礎上相應降低5個百分點。

  2、住院單病種補償

  對住院部分病種(2012年納入34種,與上年比較新增15個病種)納入單病種實行定額付費方式補償。即參合患者在開展單病種付費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只需先交納單病種規定的自付費用部分,出院時,到定點醫療機構合管科按市統一補助標準辦理補償手續。超出限價標準的部分,一律由醫療機構負擔,合作醫療基金及住院患者均不予支付。

  3、重大疾病提高醫療保障水平補償

  為進一步降低重大疾病參合患者的個人支付比例,對15種疾病實行提高醫療保障水平補償。

  4、大病補充補償

  對一個年度內,參合患者住院自費金額超過我市上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的可補償範圍自費部分,年終再按不低於50%的比例進行補充補償,補充補償設定封頂線,封頂線設定標準為10萬元。

  (三)住院分娩定補

  對政策內生育的住院分娩參合孕產婦,除財政專項補助費用外,新農合另按每產婦200元標準實行定額補助。在市轄區定點醫療機構分娩的,出院時由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即時補償。在本市外其他醫療機構住院分娩的,憑相關資料證明到市合管辦申請補償。

  3、其它相關規定

  (一)、意外傷害住院患者補償規定

  凡屬外轉至市外定點醫療機構的意外傷害住院患者,不納入醫院即時結報補償範圍,一律回宜都市合管辦按政策規定確定是否予以補償。對可納入新農合補償的意外傷害所發生的屬新農合補償範圍內的住院費用,其補償比例相應降低20個百分點,封頂線為1萬元。同時必須具有《外傷性質鑑定申請表》等相關調查資料原件,並實行先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後補償的辦法進行補償。

  (二)、住院補償結算規定

  凡在宜都市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在域外建有新農合專網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患者可直接在醫院結算時獲得即時補償。

  在其他醫療機構住院的補償,應在出院後將①市外住院轉診審批表,②戶口本,③合作醫療卡,④患者身份證(無身份證的需到當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⑤費用匯總清單(醫院蓋章),⑥出院記錄,⑦診斷證明(醫院蓋章),⑧收費收據原件等八項手續及時交到市合管辦辦理補償。

  (三)、不予補償支付的專案規定(見附錄)

  (四)、部分補償支付的專案規定

  1、單項大型檢查、治療專案400元以下的全部計入補償範圍,超過400元部分減半計入補償範圍;單項大型材料費用5000元以內全部納入補償範圍,超過5000元低於30000元部分按30%比例計入補償範圍,超過30000元的不予補償。

  2、床位費省級醫療機構按每日40元納入補償範圍計算,超過部分由患者自行負擔;市(州)級醫療機構按每日30元納入補償範圍計算,超過部分由患者自行負擔;縣(市)級醫療機構按每日12元納入補償範圍計算,超過部分由患者自行負擔;鄉鎮級(含其他一級醫院)醫療機構按每日8元納入補償範圍計算,超過部分由患者自行負擔。

  三、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緊迫性

  1、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

  有關資料統計顯示:中國的醫療衛生資源80%集中在城市和大醫院,農村醫療衛生資源嚴重不足,條件差、裝置少、水平低,農村缺醫少藥的局面還沒有根本扭轉。農民患病在當地難以得到有效治療,要到外地、到大醫院就診,不僅造成了看病困難,也大大增加了農民的經濟負擔。

  2、農民缺乏基本的醫療保障。

  到目前為止,農村還沒建立規範的醫療保障制度。正在試點並進行推廣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還不高,而且籌資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強。80%左右的農村人口沒有任何的`醫療保障,基本上靠自費看病。甚至一些地區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居民佔貧困人口的三分之二。

  3、農村醫療衛生投入嚴重不足與藥品流通秩序混亂

  農村醫療機構的執行機制主要是靠向群眾就診收費維持執行和發展的。有些醫療機構盲目追求收入,違背了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出現了損害群眾利益的現象。而有些藥品經銷企業靠回扣銷售藥品,加之以藥養醫的機制導致某些醫療大開處方,賣貴重藥,加重農民醫療負擔。

  四、探討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及建議

  1、宣傳方法不夠合理並且宣傳力度不夠

  首先是在向農民宣傳什麼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時,我透過調查得出這樣的結論:宣傳的方式不應該書面和官方化,而是通俗易懂些,貼近農民。其次透過與村民訪談,我還覺得相關工作人員在宣傳這種新型制度的力度不夠。村民還不是很清楚這種制度的內容以及具體是怎樣操作的。因此,在向村民做宣傳工作時工作人員務必注意以上兩方面,多多向農民宣傳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好處,並且時時刻刻以農民利益為重,讓他們清楚實施新制度的每一個過程,讓農民在參加合作醫療過程中真正體會到它確實能夠帶來好處。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推廣的手段欠妥當

  在進行調查之前我就打聽到村幹部在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過程中採取強制手段,導致一部分村民產生牴觸心理。農民有權根據情況選擇拒絕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儘管它已經經過全國試點實驗,但對其他地區農民來說還是不熟悉的。而對剛過溫飽奔小康的村民來說,手頭畢竟還是較拮据,每人每年15元還是挺大的一筆開支。我覺得解決這一難題應該從源頭做起。在全國範圍內推廣新型農村醫療制度是由市級牽頭,以區級、縣級以及縣級市為單位,根據各自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方案施行。

  3、資金監督管理不夠透明,參與農民應該有知情權

  資金監督管理條例中有規定:在加強內部審計和資金監督管理的基礎上還邀請農民代表加入合作醫療資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與資金監督管理。但是事實上不免會出現這種情況,就是農民代表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種種壓力,從而失去應有的監督權。所以應該讓全體參與農民都擁有知情權,瞭解資金的使用情況,從而使得農民相信並擁護這種新制度。一種較可行的方法是在各方面的監督下定期公佈其資金的使用情況,使得資金使用渠道徹底透明化。

  五、結束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2003年經過全國部分地區試點、2005年開始初步在全國範圍內建立比較完善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踐初步檢驗和證明它是符合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有利於我國城市與農村協調發展和不斷縮小城鄉貧富差距的。它在施行的開始階段並不是順利的,一定會存在很多現實問題,這需要在推廣過程中不斷積累經驗,探索符合各地實際情況的可行性方法。我相信它在我們黨和人民的不斷努力下,將是我國農村醫療保險事業改革中一個成功的典範,將為當前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偉大事業添磚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