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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寫履行合同催告函

怎樣寫履行合同催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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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合同催告函1

  xx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花園專案部及陳某某:

  你方於xxxx年4月18日收取我本人交納的購買貴公司開發的“xx花園專案”5號樓1-12-2號商品房的購房定金10000元,並口頭約定房價按照2680元每平方米計算,其具體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辦理網籤備案的時間由貴公司書面通知,但是,一年多時間過去了,貴公司及陳某某均沒有通知本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本人透過多方調查獲知,你方已經將該房屋另行出售。為此,本人認為,你方已經構成違約,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現催告如下:

  一、請你方務必於xxxx年6月20日前與我簽訂5號樓1-12-2號房屋的《商鋪房買賣合同》,並辦理網籤和預售登記備案等事宜。

  二、若你方在上述期限內均未與本人聯絡和辦理上述事宜,即視為你方拒不履行合同,本人將按照定金法則依法追究你方的違約責任。屆時,一切法律後果自負。

  上述催告,希望你方認真對待,並按照約定單價履行!

  特此催告!

  催告人:吳某某

  xxxx年六月十五日

  履行合同催告函2

  致:孫xx先生

  我司就與您的居間合同(亦稱“中介合同”)糾紛事宜,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鄭重致函:

  因您與徐小姐已達成房產買賣合意,徐小姐作為買方,您作為賣方,我司作為中介方,於xxxx年6月13日共同簽訂三方協議:《二手樓買賣合同 前程遠揚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二手物業買賣協議書》,合同約定:您向徐小姐出售位於河源市源城區沿江東路18號恆基大廈雅江軒1704單元,約定成交價為25萬元,過戶費及中介費15500元由您與徐小姐共同承擔。因一方原因(包括拒絕履行、遲延履行等)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除需向買賣的另一方支付20000元違約金外,還需承擔5000元中介代理費。

  合同簽訂後,您與徐小姐均依約向我司提交了房產過戶的相關材料,但在辦理房產過戶登記過程中,因您存在雙重戶口問題導致無法過戶,故徐小姐要求退還定金,待您登出了其中一個戶口(身份證)後,徐小姐與我司多次催促要求重新履行合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您以各種原因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拒絕重新向我司提交房產過戶的相關材料,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以及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該合同並不因您戶口的登出而失去效力,並且您應該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否則依據三方合同約定,您應該承擔包括但不限於違約金、中介費、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等違約責任。

  請您儘快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誠望你在收到本函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並就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說明。否則,我司將採取法律手段就您的違約行為追究您相應法律責任,並就我司可能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向你追償。

  特此函告,望你慎思並妥善對待。

  XXX公司

  xxxx年8月19日

  履行合同催告函3

  鍾xx先生:

  閣下於2009年4月8日與本人就閣下承包xx街5-16號別墅室內裝修工程事宜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1、工期120天;2、閣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按合同附件工程報價清單之專案及造價包乾,工程過程中,發生之增加專案另行計算;3、除工程備料款和進度款外,工程完成竣工後三天內,發包方支付除質保金外其餘工程款人民幣68400元。合同簽訂後,閣下如期進場開工,本人也依約支付工程款,迄今除工程尾款68400元和質保金5000元外,本人已如約支付合同約定工程款442000元。然而,工程開工後,在沒有任何約定可順延工期情形發生下,閣下卻一再拖延工期,至今已逾期近七個月,尚未完工。本人一再催促,閣下不僅不抓緊施工,近期更以種種無端藉口拒絕繼續施工,要挾本人提前付款。

  針對閣下的無理言行,本人鄭重指出:1、閣下將四個月的工程拖延工期七個月,已嚴重違約,本人有權追究閣下的違約責任,要求閣下賠償損失;2、閣下提出的所謂“須在收尾時落實才可施工”的要求補缺資金的預算遺漏、更改、增加專案,其中第一部分的所謂“遺漏”,並不屬合同約定另行計算之增加專案,且即使存在併成立,按照工程合同履行慣例也屬於工程全部完工後結算事項,合同更沒有約定業主必須隨時支付;其中第二部分所謂“準備增加專案”,本人並沒有意向要實施或委託閣下實施,何況這些也與閣下履行合同約定專案無關;最後兩項所謂“前期補充專案”和“代支專案”,前者本是可計可不計的小活兒,且總計只有3498元,後者的`所謂代支專案,實際也都是屬於包工包料範圍,且只有4400元,即使成立,兩者相加,也僅有7898元!對於預算50多萬元的工程,後續工程依照閣下陳述,至少還有門套、石膏線、欄杆、木地板、石材訂製品、五金件、玻璃等,閣下以區區七千多元抗辯繼續履行合同,太荒唐了吧?閣下的行為已經不僅是“有些不厚道”了!3、工程設計、預算、工期安排完全由閣下作出,120天的工期也符合本合同工程量正常的施工期限,該施工期限已包括常見影響因素造成的合理延長。作為專業的工程承包方,又是包工包料工程,閣下應當對可能的偏差和超預算備有充分的自有資金週轉,無權將承包方因施工計劃和管理的過錯造成的成本增加強加給發包方,更無權以長期停工要挾發包方提前支付工程尾款或結算補差款!本人也沒有義務在工程未完工之時聘請專業監理人員稽核閣下隨時提出的增加工程款請求。

  基於以上幾點,本人鄭重催告閣下:1、敬請在收到此函之日復工,並在20日內完成收尾工程,否則本人有權依法單方解除《工程施工合同》;2、若閣下無意繼續履行合同,請即通知本人並在五日內進行已完成工程專案的確認工作;3、敬告閣下在交接前確保施工現場工程和物品安全,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不論閣下如何決定,本人保留向閣下追償因拖延工期所致本人損失的權利。

  望慎重處理。

  xx街5-16號業主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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