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以房養老”政策的兩點誤讀
關於“以房養老”政策的兩點誤讀
《關於開展晚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宣佈伊始,引起社會各界普及存眷和熱議,乃至激發大量質疑。然而,“以房養老”政策受到質疑部門緣故起因,是社會對“以房養老”政策存在誤讀,以下兩點較為突出:
誤讀之一:“以房養老”不如出售房產或出租住房養老
現實上,“以房養老”可以在某種意義上領略為出售房產養老,但其與一樣平常的出售房產存在較大不同。第一,“以房養老”不是一次性出售房產,而是分期出售,出售限期為條約簽定日至晚年人身故,身故之前將一連得到養老金現金流;第二,“以房養老”時代,晚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承擁有衡宇佔據、行使、收益和經抵押權人贊成的處理權,而出售房產或出租住房養老時代,晚年人必需放棄住房的行使權,另謀其他住處;第三,“以房養老”是反向抵押營業與終身養晚年金保險有機團結,保險公司依照條約約定按期向晚年人付出養晚年金直至身故,確保老人的暮年餬口後顧無憂,無形中進步了晚年人的隱藏長命收益;第四,“以房養老”時代,保險公司除了付出必然養老金以外,可以提扶養老、照顧護士、醫療乃至養老社群等方面處事,將改變傳統的純真現金養老模式,有利於促進養老處事產物多樣化,更好地滿意差異晚年人的.養老需求。
誤讀之二:“以房養老”將鐫汰後世擔任的資產
現實上,資產有多種存在方法,凡是分為活動資產和牢靠資產,而“以房養老”是把牢靠資產轉化為活動資產,牢靠資產和活動資產都有價值顛簸的風險,但差異範例資產轉換自己一樣平常不會引起資產貶值。第一,“以房養老”時代,晚年人可以得到必然數額養老金,除了滿意自身養老需求之外,多餘部門同樣可以奉送後世,反之,儘量房產將來可以遺贈後世,但後世必要包袱晚年人的養老責任,滿意晚年人養老金不敷之需;第二,晚年人樂意把房產作為遺產留給後世的一個重要緣故起因是近些年住房價值高速上漲,房產成為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本領之一,但今朝房地產市場正處於調解期,住房價值非但不會一連高速上漲,乃至存在價值下跌風險,對晚年人而言,“以房養老”一方面可以鎖定房價下跌風險,當房產處理所得不敷以償付保險公司已付出的養老保險相干用度時,保險公司將包袱房價不敷的風險,不再向晚年人的家眷追償,另一方面,無論是參加型產物還長短參加型產物,抵押房產代價增值部門將部門可能所有歸屬於投保人,其身故後房產處理所得在送還保險公司已付出的養老保險相干用度後,剩餘部門依然歸法定擔任人全部。
綜上所述,“以房養老”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產物,實質是房產證券化,一方面可以盤活晚年人房產存量,為晚年人養老提供必然額度的一連現金流,另一方面可覺得晚年人提扶養老、照顧護士、醫療等方面處事,讓晚年人享受傳統的居家養老的同時,進步晚年人餬口品格。
(作者系中國保險學會研究部主任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