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棗收購合同
紅棗收購合同範文篇一
甲方(購貨方):
稅務登記證號:
乙方(供貨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就紅棗收購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方收購乙方 紅棗,品種: 棗。大的 噸,只限本園的紅棗,雙方商定在棗完全達到棗質量要求的條件下成交價格為 元/公斤(大寫: 元/公斤)。
二、採摘時間為同意後。方可進行打棗採收,否則按違約處理)。
三、質量要求:爛棗、發黴棗、黑斑棗、病蟲害棗、囊棗、雜棗、皮皮棗此類棗按比例折扣。
四、乙方負責選爛棗、幹皮、裝箱、裝車等事項。
五、甲方首付乙方定金 元(人民幣大寫: 元)
六、違約責任: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賠償定金的5倍作為經濟補償。
七、因管理不善或自然災害而造成未風乾、爛棗比例超過15%以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無條件返還甲方支付的定金。
八、乙方不準將本園的大棗另賣,發現問題乙方向甲方賠償定金的10倍作為經濟補償。
九、付款方式:乙方按要求裝箱、裝車護送甲方人和貨車到達大道後甲方一次性付清剩餘貨款。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以資共同遵守,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注: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時間: 時間:
紅棗收購合同範文篇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加工生產紅棗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原輔料及包裝材料:
1、由乙方全面負責收購加工產品所需的紅棗,甲方為乙方支付定金 元。
2、加工的產品包裝材料由甲方提供,如由乙方提供包裝另行協商。
3、乙方在加工過程中,須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裝紙箱、標籤等,不能流入市場,如有丟失或流入市場等問題,乙方應無條件同等價格賠償給甲方。
4、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生產甲方所需產品,乙方交付的產品在市場流通中,因加工問題而導致甲方利益受損的,經雙方鑑定或經相關單位鑑定事故責任後,應負直接損失賠償責任,因其他問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賠償問題由甲方承擔。
5、乙方優先生產甲方所需產品,最大限度的滿足甲方訂單的要求。
二、產品交付及驗收
1、產品實行甲方自行提付,交付地點為乙方成品倉庫,裝卸費用由甲方負責支付。
2、產品交貨數量按甲、乙雙方訂單履行,若有變動,雙方應提前約定。
3、產品生產完畢後,乙方通知甲方進行驗貨確認,產品離開乙方成品倉庫後,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三、收購加工費用及其他
1、乙方為甲方收購加工的紅棗須達到以下要求:
2、加工時所需的水、電、燃料及人工費用等由乙方承擔。
3、合同爭議解決辦法,經甲、乙雙方自行協商後無果,再經相關部門調查認定後協商解決了,如一方不認可協調結果,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權益為半年,合同簽定地為**縣,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紅棗收購合同範文篇三
甲方:(購方):
乙方:(供方):
為了調動果農積極性,促使紅棗生產優質、高產,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為三年,即從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對乙方交售的紅棗必須及時驗收,及時付款。
2.甲方評定紅棗等級要按照無公害農產品規定的質量標準,不得任意壓級壓價。
3.甲方應對乙方交售紅棗提供種植技術及進行有關的技術培訓工作。
4.甲方有權不定期地對乙方進行抽樣檢測。
5.甲方對乙方交售的不合規格的`紅棗,有權拒收,但必須對乙方認真說明理由。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在完成交售任務前,不得私自出售紅棗。
2.為確保人民身體健康,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無公害農產品果蔬的用藥標準規定施用農藥,嚴禁使用違禁農藥,對藥性、肥氣未脫的紅棗嚴禁上市。
3.乙方完成向甲方交售紅棗的任務後,有權自行銷售。
第四條 紅棗質量、價格及辦法
1.紅棗品種的等級價格,按覷定執行。乙方應分等級交售,甲方抽樣驗級。
2.價格:日常收購按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3.紅棗交售時間由甲方聯絡員與乙方負責人協商,提前一天安排次日應交售的數量,開出紅棗預約通知單,乙方憑條辦理交售。其交售與預約量允許上下浮動20%。因數量、質量或交貨期限不符合規定而被拒收的,由乙方自行運回;乙方拒絕運回的,因保管、保養不善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本合同內的品種、數量要求
在正常情況下,按所訂數量交售、收購,所訂品種完成90%以上者,均按執行了合同對待。
第六條 甲方違約責任
1.在正常或預約的臨時收購時間內,甲方無故不收購,造成紅棗變質和運輸等損失,或故意壓級壓價,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2.甲方如拖延支付乙方紅棗款的時間,應按銀行關於拖延付款的罰款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3.甲方如沒有提供技術資訊、病蟲害資訊,而使訂單農戶造成損失,應向乙方償付乙方承包面積總投資20%的違約金。
第七條 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非因自然災害,未完成當年合同總數量的90%者,應根據所欠紅棗價款,比照銀行拖延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2.乙方如在未完成交售任務前擅自出售紅棗,每出售100斤,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100元。
3.乙方如沒有按甲方指導技術規程操作進行種植,而造成紅棗損失,甲方一概不負責任。
4.乙方如交售使用違禁農藥噴灑的紅棗,應按每百斤
100元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如果因此造成人身傷亡,乙方應承擔一切責任。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紅棗生產的損失,不以乙方違約論,甲方應據實減少乙方所承擔的交售任務。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如雙方代表人發生變更,不得變更合同。本合同內如有未盡事宜,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甲 方:
代表人:
乙 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