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性質及其會計處理論文
2005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以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與持續發展。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制定相應的準則,從而有必要認定股票期權的性質並對期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探討。
一、股票期權的性質認定
目前對股票期權性質認定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股票期權的性質類似於一種獎金,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僱有關的所得,因此在納稅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股票期權是人力資本所有者參與剩餘分配的一種方式,其一般在被贈予股票期權時並未被確保可以得到確定的補償金額,而是在將來透過享有的剩餘索取權去分享不確定的企業剩餘(利潤)。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票期權是一種工薪性質的所得,因此企業因授予股票期權所產生的支出應該處理為費用。這種觀點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企業授予激勵物件股票期權時及以後可能並沒有現金支出,甚至還有現金流入,此時“費用”從何而來;二是股票期權是一種長期激勵措施,而工薪所得(或獎金)是一種短期激勵措施,其設計目標完全不同。相對而言,第二種觀點比第一種觀點要合理一些,但沒有完全抓住問題的本質。首先,人力資本所有者獲得股票期權不僅獲得了參與剩餘分配的權力,而且可以部分擁有企業的所有權,從而從所有權上實現人力資本所有者和物質資本所有者利益的一致;其次,一旦人力資本所有者將股票期權行權以後,重要的不是獲得了剩餘(利潤)的分配,而是受益於股票價格的上漲。股票期權可以激勵人力資本所有者,尤其是激勵經營者努力工作,專注於股票價格的上漲,從而透過股票期權制度的實施,使經營者和所有者在經濟利益上保持一致,這正是企業紛紛採用股票期權制度的真正原因。
因此,筆者認為,股票期權的性質是人力資本獲取企業所有權的一種途徑,是一種潛在的“權益”。股票期權一方面體現了對企業人力資本及其作用的認同,另一方面體現了對企業人力資本的激勵。透過實施股票期權,可以使得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在所有權上實現平等,進一步地使人力資本所有者和物質資本所有者在經濟利益目標上儘量達成一致,從而減少企業的代理成本,降低物質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的利益衝突。
由於目前對股票期權性質的認定存在誤區,所以在設計股票期權制度時,往往容易將股票期權視為一種福利或獎勵,從而產生短期行為,極大地降低了股票期權的制度效應。無論是將股票期權視為一種獎金,還是將股票期權視為人力資本參與企業剩餘分配的方式,都容易給人產生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之間純粹利益讓渡的印象。而如果將股票期權視為一種人力資本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方式,股票期權行權以後,物質資本所有者的股份並不會減少,而行權的條件是股票市價高於行權價。換句話說,當股票期權行權時,人力資本所有者可以獲得價差收益,物質資本所有者的股票市值也會增加,從而實現了雙贏。為了使這種雙贏的'局面能夠保持較長的時間,企業在設計股票期權計劃時,應制定相應的條款,如規定限售期、規定長期持有的保值條款等。
二、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我國目前還沒有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制定相應的準則,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方法的探討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費用觀。該觀點認為股票期權是企業支付給員工工薪報酬的一部分,公司把有價值的股票期權贈予給員工,是為了補償員工將來提供的服務而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根據配比原則,這種補償成本的總額應作為費用,在經理人提供相應服務的期間內攤銷,並在利潤表中列示。從運用來看,這種觀點目前是主流,因為無論是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還是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都持這種觀點。但理論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因為:(1)經理人股票期權報酬成本不符合概念框架中費用的定義;(2)由於股權激勵所導致的成本已經包含在被稀釋的每股收益中,如果再在利潤表上確認由此導致的費用,將會導致每股收益被重複降低;(3)費用觀存在的基本假定是人力資本成本全部轉化為費用或者在經理人服務期內全部攤銷入費用,這不符合股票期權的經濟實質。二是利潤分配觀。該觀點認為股票期權的經濟實質是人力資本所有者參與企業剩餘(利潤)索取權的分享,因此其會計處理應該按照企業的利潤分配進行。這意味著股票期權是對員工在過去為企業利潤增長所作貢獻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員工未來行為的一種激勵,這顯然與股票期權的設立目標不相符合。三是綜合資產觀。該觀點認為人力資本報酬由固定工資和股票期權構成,股票期權的這部分人力資本成本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要進行資產化,其中管理人員提供的管理服務使得企業的市場價值超過賬面價值,因此應將其確認為企業的無形資產,而一般人力資本提供的服務易於辨認,則不應確認為企業的無形資產。這種觀點存在的問題在於,一方面將同一種經濟內容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缺乏說服力,另一方面將管理人員的人力資本確認為企業的無形資產,不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四是非會計物件觀。該觀點認為股票期權不符合現有的所有會計要素的定義,它已經超越了會計系統處理物件的範圍,因此不應該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問題在於,股票期權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經濟事項,當其行權後對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及現金專案都將產生影響,因此不對其加以反映是錯誤的,將導致財務資訊失真。
筆者認為,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一方面要考慮到原有會計框架和會計準則,另一方面應結合我國股票期權的實踐和相關法規精神,從而找到一個簡便易行的會計處理方法。實際上,股票期權性質的認定和股票期權行權時的股票來源對相關的會計處理產生著重大影響。《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我國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有三種途徑:向激勵物件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從實踐來看,目前已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採用第一種方式解決股票來源問題。
(一)向激勵物件發行股票的方式 該方式下的會計處理相對比較簡單,原因在於不存在補償費(市價與行權價之間的差導致的費用)問題。當公佈股票期權計劃時,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當激勵物件行權時,則按照發行股票的會計準則處理即可。
[例1]某企業向激勵物件授予10000股股票期權,股票面值1元,約定行權價為每股10元。授予股票期權時不作會計處理,但需要披露相關資訊,並且在計算每股收益時,應該增加計算一個包括股票期權的每股收益。當激勵物件行權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現金 100000
貸:股本——股票期權行權 10000
資本公積 90000
(二)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 我國目前的股票期權制度尚處於初級階段,有一些與國外股票期權不同的特點,如對股票期權的授予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時間等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從而簡化了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上市公司應該在股票期權計劃中說明設計股票期權的股票數量、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等問題。《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物件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的較高者: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佈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佈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這意味著在公佈股票期權計劃時,行權價與股票市價之間的差別並不大,甚至有可能行權價高於股票市價,此時補償費較低或根本不存在。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一段時間後,股票的價格將會有所上漲或下跌。如果股票的市價上漲,則意味著補償費用增加;如果股票價格下跌,則意味著補償費用減少,但預提補償費用總額以零為下限。補償費用按年度透過管理費用計入當年損益,直至股票期權到期為止。
[例2]某企業於2006年5月1日實施股票期權計劃,計劃規定公司高管在三年後,即2009年5月1日,可以按每股10元的價格購買本公司的股票10000股,股票來源採用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解決。目前本公司的股票市價為每股9.5元,其他時點的本公司股價分別為:
時間 2006.12.31 2007.12.31 2008.12.31 2009.5.1
股價 12元 15元 14元 16元
則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公佈股票期權計劃時,補償費為零,不作會計處理,只需在附註中說明;
(2)2006年12月31日,由於股票市價高於行權價,需要計提補償費,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20000
貸:預提補償費——股票期權行權準備 20000
(3)2007年12月31日,由於股票市價較上一年上漲,補償費增加,需要補提,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30000
貸:預提補償費——股票期權行權準備 30000
(4)2008年12月31日,由於股票市價較上一年下跌,補償費減少,需要衝減補償費,會計處理如下:
借:預提補償費——股票期權行權準備 10000
貸:管理費用 10000
(5)2009年5月1日,股票期權行權日的股價較年初上漲,需要補提補償費,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20000
貸:預提補償費——股票期權行權準備 20000
股票期權到期行權,需要回購本公司股票10000股,同時發生相關稅費2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回購股票 160000
財務費用——回購股票相關稅費 2000
貸:銀行存款 162000
股票期權行權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現金 100000
預提補償費——股票期權行權準備 60000
貸:回購股票 160000
(三)兩種處理方式的比較 以上兩種處理方式都會對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產生影響,不過第一種方式是增加了企業的淨資產,導致企業產生現金淨流入,同時增加了企業的總股本和資本公積,而第二種方式則是減少了企業的淨資產,並導致企業產生現金淨流出,但不影響企業的總股本和資本公積;此外,第一種方式不影響企業的利潤表和利潤總額,而第二種方式則對企業的利潤表產生了影響,並會減少企業的利潤。當採用第一種方式時,其會計處理類似於定向增發,會計處理相對簡單;當採用第二種方式,其會計處理類似於證券投資,會計處理相對較複雜;第一種方式不能在行權前反映出由於股票期權而對每股收益產生的影響,從而可能使股價高估,第二種方式則符合配比原則,可以在行權前反映出由於股票期權而對企業利潤和每股收益產生的影響,從而是股價更加符合實際。但在行權後,無論採用那種方式處理,實際上都會降低企業的每股收益,他們對股價的影響方向是相同的,但影響的幅度不一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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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謝德仁、劉文:《關於經理人股票期權會計確認問題的研究》,《會計研究》200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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