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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的相關知識

撤銷婚姻的相關知識

結婚登記的瑕疵是否影響效力?

冒名結婚常見於冒名者本人未達法定婚齡結婚或詐騙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實姓名與他人結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請結婚,在婚姻登記機關簽字申請結婚並領取結婚證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冒名結婚,實質上是登記結婚時姓名錯誤,而姓名錯誤,有可能是筆誤,也有可能是故意弄虛作假,但實際產生婚姻關係的仍是申請結婚並領取結婚證之當事人,即姓名有錯但產生婚姻關係的人並沒有搞錯,屬於結婚登記的程式性瑕疵之一。對被冒名者而言,其既未申請結婚,亦未親自到婚姻登記處領取結婚證,故冒名結婚之婚姻效力只在冒名者及與之結婚者之間有效,其法律效力只及於該兩人,對被冒名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撤銷婚姻是否會使冒名婚姻關係處於無序狀態?

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已明確民政部門只受理因脅迫婚姻而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申請,因其他虛假登記而領取的結婚證,民政部門無權予以撤銷。對民政部門自身都無權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判決撤銷?如可以撤銷,那麼對被冒名者以行政相對人的身份提起撤銷之訴,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結婚證的話,實際上撤銷了冒名者與配偶之間的婚姻關係。如冒名者與配偶之間對婚姻關係並無異議,那麼撤銷結婚證之判決實質上侵犯了他們的權益,使他們之間的婚姻效力處於無效狀態。那麼對被冒名者而言,是否影響其申請結婚?由於被冒名者未申請結婚,亦未親自領取結婚證,故該結婚證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政部門完全可以根據結婚證上的照片,認定冒名結婚之事實,不應對被冒名者申請結婚設定法律障礙。

對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申請的時間的規定?

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方雖然具有撤銷該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但是這一請求權的行使是受時間限制的.。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個規定表明,受脅迫方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使行撤銷其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因為,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往往是受脅迫方違背了自己的意願而締結的婚姻,如果結婚後受脅迫方自願接受了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那麼法律就會讓這個婚姻關係繼續有效。如果結婚後受脅迫方不願維持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就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其婚姻效力,使已經締結的婚姻關係失效。然而,如果受脅迫方長期不行使這個權利,不主張撤銷婚姻的效力,不利於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可能使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撤銷當事人婚姻效力時,由於時間太長而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因此婚姻法規定,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還不行使,受脅迫方就失去了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其所締結的婚姻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脅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請撤銷該婚姻。

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人有怎樣的規定?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於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願,婚姻關係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為了貫徹執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規定,儘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後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由於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並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成立後,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被強迫的婚姻是否可以撤銷?

根據法律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幫諮詢:被人販子賣給他人做妻子,強迫辦理了婚姻登記,婚姻能否撤銷?

法幫解答:根據法律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若被販賣後,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可以在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當地法院提出,但超過一年的法定期限,則不能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