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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徵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徵

相信大家對於著作權有一定的瞭解,但是網路著作權呢。其實也是差不多的,指的是著作權人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的權利。那麼網路著作權的法律特徵又有什麼。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網路著作權的概念以及它的法律特徵。僅供大家學習參考。

網路著作權是指對受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 網路著作權相對於傳統著作權而言,在法定性、專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獨特的特徵。(1)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對網路著作權的確定滯後於相關的司法實踐。在法律確認網路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已經援用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做出了大量判例。(2)在專有性方面,作品的專有性受到衝擊。由於網路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點,作品“上網”後,將極大地削弱網路作品的專有性,著作權人無法控制他人對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許可制度。(3)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權的地域性產生動搖。由於網際網路絡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網路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無法判斷一件網路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從哪國法律、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專家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衝突” 。

相對於技術進步和網路經濟的發展而言,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後。在這種形勢下,如何既能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又能促進網路作品的快速發展,就成為立法界和司法界極為關注的問題。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以下簡稱《網路著作權解釋》) 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複製、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