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與第三方理財機構的合作風險論文
居民旺盛的投資理財需求,不僅直接帶動了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爆發,也間接推動了社會第三方理財機構的快速發展,雙方的合作方興未艾。
第三方理財機構,是指那些獨立的中介理財機構,它們不同於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傳統金融機構,而是站在客觀的立場上,根據客戶的實際情況,幫助客戶分析其財務狀況和理財需求,判斷所需投資工具,提供綜合性的理財規劃服務,其產品型別較多,主要包括信託、保險、基金、陽光私募、私募股權等。近年來,由於第三方理財市場幾乎沒有准入門檻,只需透過工商註冊便可以營業,導致其如雨後春筍般大量湧現,但目前除了部分早期市場進入者,經過長期的市場檢驗,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市場規模和自己成熟的運作模式之外,絕大部分第三方理財機構都還是小作坊式的管理模式,實力弱、經營管理水平差。同時,很多第三方理財機構運作模式不規範,不是以向客戶提供綜合性的理財規劃服務為目的,而是以銷售理財產品賺取高額佣金為主,致使其對投資物件的風險評估不能做到客觀公正,還經常在銷售過程中有意無意忽略風險告知的義務,甚至還存在虛誇收益或隱瞞真相的情況,已經成為整個行業健康發展的隱患。
目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理財機構的合作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直接代理銷售第三方理財機構發行的.產品;二是向第三方理財機構推薦客戶和進行產品介紹;三是為第三方理財機構提供資金託管服務和資金監管服務。但是,從一些商業銀行代銷第三方理財產品出現風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事件來看,在合作中處理不當將會給商業銀行帶來聲譽風險,甚至使之捲入訴訟糾紛造成資金風險。所以,商業銀行必須加強與第三方理財機構合作的規範性,加強員工的思想教育,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高度警惕可能遇到的“陷阱”,防範風險隱患。
未經上級批准,擅自線下銷售第三方理財機構產品,甚至存在員工“飛單”行為。為了防範風險,對於代銷第三方理財機構產品,各家銀行基本都採取了經過申請、盡職調查、風險評估等內部程式後最終由省級分行或總行審批同意的模式。由於流程比較複雜且對第三方理財機構資質及產品質量的要求較高,業務發展中難免受到一定但也是必要的限制。但受指標壓力和市場激烈競爭的影響,部分商業銀行基層機構為了獲取高額中間業務收入和佣金,漠視規章制度,未經上級批准擅自線下銷售第三方理財機構產品,內部控制嚴重缺失,無疑大大增加了投資者利益遭受損失的風險。甚至還有個別員工合規守法意識淡薄,經受不住高額回扣的誘惑,“鋌而走險”私自向客戶銷售第三方理財機構產品構成“飛單”行為,造成違法事件。
代理銷售過程中產品資訊披露不充分。商業銀行在代銷第三方產品過程中,產品資訊披露不夠全面,對客戶的風險提示不夠明確。雖然銀行在與客戶簽訂產品購買協議時進行了風險提示,但由於風險意識不足和急於銷售的衝動,代銷中往往出現“本金絕對保證,收益可觀”等誤導性語言,強調低風險和高收益,沒有就投資可能產生的風險向客戶做充分提示,容易引起糾紛。在產品銷售後,銀行也未及時向客戶披露資金的管理及運用情況、風險收益變化,以及其他重大影響事件等資訊。
推薦客戶和進行產品介紹規範性不足,銀行員工越俎代庖與客戶簽訂協議。由於向第三方理財機構推薦客戶和進行產品介紹的合作模式與代理銷售不同,為了進行風險隔離,根據相關規定,第三方理財機構不得將客戶甄別、風險揭示、資訊披露等職責委託他人,合同及相關檔案必須由第三方理財機構與委託人當面簽署,原則上合同簽署地點也不選擇在銀行網點。但在實際合作過程中,一方面為了圖方便、節省成本,另一方面為了維護雙方的關係,經常存在銀行客戶經理或前臺人員接受第三方理財機構委託在營業網點代替第三方機構人員直接向客戶推薦產品,進行風險提示和資訊披露,甚至越俎代庖辦理產品購買協議簽訂事宜的情況。而一旦產品出現兌付風險,客戶的第一投訴物件往往就是銀行,可能給銀行造成較大的聲譽風險。
利用與銀行簽訂所謂“資金監管協議”的合作,對外進行虛假宣傳。部分第三方理財機構為給其發行的產品增加信用,主動上門聯絡請求銀行提供開立賬戶服務並簽訂《資金監管協議》。個別銀行基層機構為了營銷客戶、吸收存款、增加中間業務收入,在未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因素、缺乏經驗的情況下便與之簽訂了協議。
協議簽訂後,第三方機構在產品推介過程中,以銀行監管資金為名對外進行虛假宣傳,誇大銀行在專案資金監管中的責任和義務,讓投資者相信銀行對專案資金進行了全程監控,資金絕對安全,從而為其產品信用背書。一旦產品出現兌付風險,銀行極有可能捲入法律糾紛,面臨由此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