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科技

我國如何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

我國如何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

智慧財產權保護是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必要支撐。闡述了民營科技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必要性,分析了民營科技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現狀,並在此基礎上探討了促進民營科技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對策。

1.引言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與完善,民營科技企業獲得了迅猛發展。到2000年,全國民營科技企業已達9萬家,技工貿總收入突破13500億元,實現利潤和上繳稅金分別超過890億元和730億元。民營科技企業已成為我國科技成果產業化的生力軍、國民經濟增長的一支重要力量。實踐證明,發展民營科技企業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良好的法律環境就是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必要條件,而在法律環境中,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尤為重要。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是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必不可少的支撐條件。本文擬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作一探討。

2. 民營科技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是以高新技術的開發實施為基礎的,而高新技術的開發、實施又以智慧財產權保護為必要的前提,沒有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就缺乏強大的動力機制,民營科技企業就很難發展壯大起來。研究民營科技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加快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迫切需要。 2.1 是民營科技企業保護物件特殊性的要求 民營科技企業具有三方面的特點:一是高智力投入。只有加強對高質量勞動成果的保護,才能保護企業的利益,促進企業快速發展;二是投資高、產出高、風險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研究開發者的高額投資將無法收回,進而會直接影響到企業進一步發展;三是高新技術產品易被複制、仿造,且成本低廉。這一特點使民營科技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現象相當嚴重,特別需要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 2.2 是民營科技企業推動技術創新工作的需要 技術創新是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基石,而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需要智慧財產權保護。在高新技術研究階段,如何明確不同階段各研究人員的權利義務關係、風險的責任和分擔等都離不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在高新技術利用階段,其轉讓、實施及許可與一般技術相比,具有風險大、實施效率低的特點,為確保高新技術轉移實施的順利進行,需要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在高新技術市場化階段,為了保護知識化產品的有序競爭,需要用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有力打擊高新技術市場的假冒、剽竊、複製等侵權行為。 2.3 是民營科技企業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需要 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國際合作。目前,高新技術領域進行國際合作已是高新技術發展的一大趨勢。這種合作與交流除涉及到技術上的可行性外,還必須考慮諸如技術成果分享、專利申請權、所有權、實施權、專有技術的保密等智慧財產權問題。透過智慧財產權保護,一方面可以保證民營科技企業有效地吸引投資,利用國外先進的技術,促進國際合作與交流的順利發展;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民營科技企業在國際合作與交流中的合法權益,幫助企業有效地運用智慧財產權武器,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並在競爭中爭取優勢、維護優勢、發展優勢。 2.4 是民營科技企業應對WTO的需要 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根據WTO實施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TRIPS),各成員國應擴大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還要求WTO各成員國的法律相互協調和相互認可,尤其是對版權及其相關專利、商標、工業設計和其他形式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認可。加入WTO後,我國將不斷擴大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並將依法打擊各種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活動,企業必須支付專利許可證費用來合法購買國內外的技術專利,否則企業將受到嚴厲的制裁。民營科技企業只有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不斷地研製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依靠智慧財產權的獨佔性佔領市場,才能取得競爭的優勢,從而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上站穩腳跟,並謀求更大的發展。

3. 民營科技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現狀

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推動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絕大多數民營科技企業都是在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下發展起來的。然而,與西方發達國家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相比,我國民營科技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無論是在保護範圍,還是在保護力度上都還比較薄弱。其主要問題是:

(1)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智慧財產權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在國外,企業已把智慧財產權當作企業發展的“命根子”,千方百計地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然而,我國不少民營科技企業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作用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保護意識不夠。很多企業在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中不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科研成果研究出來後,不是去申請專利,尋求法律保護,而是進行成果鑑定,發表論文,公開成果,造成新穎性的喪失,進而也喪失了申請專利的權利。據統計,我國每年的專利申請非常少,只有300件左右,與美國的每年20多萬件相比,相差懸殊。另據報道,自1990年頒佈《計算機軟體登記條例》到1996年底,我國從事軟體開發業務的2000多家高科技企業只登記軟體1528件。這表明,我國企業對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識還相當薄弱。 智慧財產權流失嚴重 一方面企業科技人員的流動造成智慧財產權的流失。

(2)科技人員流動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擇業自由的體現,也是促進人才分流、實現科技人才和技術資源最佳化配置的一項重要措施。然而,由於企業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不少科技人員在流動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管理制度,把本企業的`關鍵技術或秘密當作給新企業的見面禮和提高自己“身價”、得到器重的法碼和資本,攜其“跳槽”,導致智慧財產權流失;另一方面企業忽視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導致智慧財產權流失。儘管智慧財產權價值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以智慧財產權為重要內容的無形資產評估卻未受到企業應有的重視,相當一部分企業在評估企業資產時,沒有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有些企業即使對智慧財產權進行評估,往往也是低評,遠遠低於智慧財產權的實際價值,從而造成智慧財產權的流失。

(3)智慧財產權管理弱化 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是美、日等發達國家企業的通常做法。美、日等國的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企業,普遍設有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如美國的AB、IBM、摩托羅拉,日本的松下、日立、東芝等公司,都成立了全面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智慧財產權部,美國AB公司的智慧財產權部有20餘人,松下公司包括分佈在世界各地的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則高達500餘人。與發達國家企業相比,我們的差距很大。目前,許多企業既沒有專門負責處理智慧財產權事務的機構和人員,也沒有制定相應的智慧財產權管理、保護的規定,更談不上靈活地運用智慧財產權戰略來促進企業發展了。

(4)智慧財產權糾紛增多隨著民營科技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業務範圍的拓展,民營科技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侵權與被侵權的現象越來越多,嚴重影響到民營科技企業技術創新機制的形成 和良性運轉。當前,民營科技企業智慧財產權糾紛的特點主要是:①涉外專利侵權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②群體侵權現象時有發生;③專利案件的執行相當困難,部分專利侵權案件得不到及時處理;④高新技術成果被仿製、假冒的現象嚴重。

4. 應採取的對策建議

4.1 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增強民營科技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 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增強民營科技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是推動民營科技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前提,因為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沒有認識上的轉變,就不會有行動上的變化。當前應著重從三個層面來加強宣傳工作:①大力宣傳民營科技企業所面臨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形勢,增加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使命感。要透過宣傳,讓廣大民營科技企業明確我國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現狀及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克服盲目樂觀和因循守舊的思想,增強憂患意識,從而以強烈的責任感去推動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②大力宣傳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強化民營科技企業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企業家是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領路人,企業家是否具有保護意識直接關係到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成效。要透過廣泛的宣傳,加深廣大企業家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自己所肩負的歷史責任的認識,從而提高他們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緊迫性和主動性,促使他們自覺地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到企業的發展戰略中;③大力宣傳“智慧財產權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命根子”的觀點,增強全體員工尤其是科技人員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要透過宣傳,使廣大員工認識到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是企業發展壯大的根本,是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有效途徑,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從而使廣大員工積極投身到智慧財產權保護活動中去。

4.2 建立有效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的管理水平、運用能力與保護能力 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與保護制度是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有效保證。這些制度包括:①設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部門,明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職責,對專利的申請、商標註冊、計算機軟體登記、科技成果登記、保密、技術資料的加密歸檔、處理智慧財產權的侵權、糾紛等要有專人負責,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效率;②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歸檔制度、勞動合同制度等;③加強對科技人員流動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工作。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尤其是技術秘密給予嚴格的界定,並採取合法的、有效的保護措施。企業未明確或未採取適當保密措施,或者有關技術資訊的內容已經公開,能夠從公開渠道得到的技術資訊,科技人員有權自行使用;科技人員在流動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積累和掌握的知識、經驗和資訊從事技術創新活動,但不能將原企業擁有的、特定的技術秘密擅自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侵害原單位的技術權益,對於以流動為名、故意利誘他人披露相關技術秘密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④完善技術合同管理的制度,切實保障企業在轉讓技術成果時獲得相應收益。民營科技企業轉讓科技成果,進行技術交易,應當嚴格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定有關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以及技術入股、聯營、培訓、中介等合同,並且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有關智慧財產權歸誰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項,切實保證雙方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4.3 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力度是世界各國共同的選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先後頒佈實施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公約的規定》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規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國際規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為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應看到,現行法律、法規與民營科技企業迅速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和不適應性,需要進一步完善。今後應著重從以下三方面開展工作:①加強立法。一方面應根據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完善各種產權制度的執行規範,儘快制定出保護民營科技企業智慧財產權的有關規定,如加強民營科技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規定、高科技產品進出口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等;另一方面要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現行法律、法規中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條款和內容,增強法律保護的有效性。同時,要密切注視國際智慧財產權的變化,適應國際化趨勢和技術發展趨勢,逐步完善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使知識產權制度成為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重要支撐;②嚴格執法。要在立法的基礎上,加大執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要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犯罪活動。對侵權者尤其是故意侵權者除加重民事賠償責任外,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要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對跨地區、跨部門的侵權案件應及時、公正地審理,切實保護智慧財產權所有者的利益;③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為確保執法的合法有效,應對執法人員加強培訓與考核,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實行嚴格的持證上崗制。要建立各項執法制度,健全各項執法監督機制,規範執法行為,提高辦案效率。要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典型案件進行曝光,加強社會監督。要採用集中整治與分散治理相結合的形式,增加對侵犯智慧財產權活動查處的頻率。 4.4 制定並實施智慧財產權經營保護戰略,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的效用 智慧財產權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是全球貿易的基本準則。民營科技企業要珍惜智慧財產權,同時要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要求,把智慧財產權作為競爭和發展的重要資源運用到職工聘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市場開拓及產業拓展等各個環節中去,把創造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財產權,特別是有效地利用智慧財產權作為整體戰略考慮,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的經濟效用,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為此應做到:①建立智慧財產權評估制度,做好智慧財產權評估工作。只有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才能真實地反映出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從而更好地發揮智慧財產權的效用;②完善知識和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制度,切實保障職務成果完成人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充分調動廣大科技人員從事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③努力創造名牌智慧財產權。《國家技術創新工程》指出:“大型企業都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主導產品、名牌產品和關鍵技術開發能力,產品在國內具有較高的市場佔有率,並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力”。民營科技企業要努力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和技術,創出全國專利名牌產品,進而創出國際名牌產品,形成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和較高的市場佔有率,以此推動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

4.5 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的培養,造就一批高素質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隊伍 智慧財產權管理需要有專門的人才。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競爭,歸根到底是智慧財產權人才的競爭。能否培養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質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隊伍直接關係到民營科技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成敗。因此必須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的培養。可考慮①在高等院校增設智慧財產權專業,培養高層次的智慧財產權人才,做好人才的儲備工作;②重視智慧財產權人才的引進工作,併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使他們全身心地投入到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去;③加大智慧財產權人才培訓 與教育的投入力度,採取多種形式提高智慧財產權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一是透過演講、專題講座、知識競賽等活動,普及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知識;二是有目的、有計劃地選擇企業中智慧財產權骨幹人員到國內外高校學習,瞭解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最新動態,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三是加強企業與學校的聯絡,委託國內高等院校,針對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智慧財產權人員進行專門培訓,提高他們的運用、管理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