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票紅利的計算方式
小劉於2013年5月24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該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4元,股權登記日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先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時小劉應繳稅1000元×20%=200元。如果小劉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賣出全部股票,則持股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應補繳稅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劉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間賣出全部股票,則持股超過1個月但在1年以內(含1年),應補繳稅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此次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