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基本問題探討
努力探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中的一些基本問題,深入考察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目標定位、基本標準和培養體系等問題,對於全面提高大學法科人才培養質量,培養造就大批高素質法律人才,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撐,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目標定位
關於法學教育的目標屬性問題,法學界有四種代表性的觀點。一是認為法學教育是素質教育,二是認為法學教育是法律職業教育,三是認為法學教育是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並重的教育,四是認為法學教育是精英教育[1]。而《卓越計劃》明確指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要“以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為主題”,“以培養應用型、複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為重點”[2],這實際上是著重強調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要在素質教育的基礎上,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職業教育的功能。
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養,應以素質教育為基礎。目前我國的法科學生是從高中階段直接招生,這種招生制度很難在短時間內改變。這樣就需要透過本科階段的素質教育來提高學生的人文素養和科學素質。而且法學本科畢業後,有較大比例的學生並不進入法律職業領域工作,而是從事其他行業,這樣也需要學生對不同學科的知識都有所瞭解和掌握。當然,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各校應根據自身的辦學傳統和學科特色,在通識教育課程、專業理論課程和專業實踐課程之間確定合理的比例,辦出特色,避免千校一面。
更為重要的是,法律關係的多樣化和社會生活的複雜化對卓越法律人才的知識結構和基本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學教育不僅要培養具有紮實基礎理論與具體操作能力的法律專門人才,而且要培養大量的社會不同領域的治國之才和複合型人才,這些人才必須對人類和社會生活擁有廣泛而成熟的知識和強烈的人文關懷精神;具有多樣化的知識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具有創造性的法律思維能力和良好的品德;具有徹底的服務精神和民主責任意識。這些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只能透過素質教育過程才能實現。
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養,應以職業教育為重點。當前,我國法學教育飽受詬病的重要原因就是“學生的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複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3],不能較好地適應法律職業的需要。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必須適應社會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加強對學生的職業化訓練,讓學生掌握法律職業所需的特定知識技能和執業經驗,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同質的思維方式和推理方式,秉承獨立的法律職業傳統與原則。如果法律職業者缺乏這種職業訓練,就如同缺乏臨床實踐經驗的外科醫生不可能高明一樣,不會了解其所服務的社會,不懂得社會是如何運轉、法律是如何作和起作用的,這樣,他就不會勝任未來的司法工作[4]。
其實,處於基礎地位的素質教育和重點要加強的職業教育兩者之間,並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而是不可偏廢,互相協調、共生一體,共同構成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目標模式體系。實際上,在現代法學教育理念上,並不存在純粹的素質教育,也不存在純粹的職業教育,以職業教育為傳統的國家吸收了素質教育的合理因素,以素質教育為傳統的國家也吸收了職業教育的合理因素,因而呈現出混合發展的一體化模式。[5]“精英教育說”也是在強調“理論教育與職業教育的完美結合”,要求“法學精英人才既要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具有較強的法學專業理論素養,又要精通法律職業技能,具有熟練的實踐操作能力,同時還要具備公正、廉潔的職業道德倫理和服務社會的精神”[6]。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基本標準
在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混合發展目標模式下的法學教育並不意味這就是一般性的大眾化的法學教育。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學教育必須有內涵、高質量。卓越法律人才是高層次法律人才,是“法律家”而非一般意義上的“法律人”。卓越法律人才是複合型、國際化的高層次法律人才,是能力強、技能優、情懷深的高素質法律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必須是複合型人才。複合型是區分卓越法律人才與一般法律人才的重要標準之一。複合型既包括專業的複合,比如法律與金融、證券、房地產、醫學等其他專業的交叉與滲透;也包括語言的複合,比如法律與經濟等其他專業和英語或其他語種的複合;還包括課程的複合、方法的複合。多專業、多語種的複合,使學生既精通法律,又懂經濟、科技和外語等,以精深的專業知識和廣博的知識結構,適應社會對複合型法律人才的強烈需求。正如有位著名的教授對一個用人單位的老闆講,假如您要的是今天到大學報到明天就能幫您打官司的人,這肯定是一個十年後您不要的人。
卓越法律人才必須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除了掌握法律和其他專業的廣博知識外,卓越法律人才還應當能夠“像法律家那樣思維”,他們在面對法律事務時必須能夠運用不同於大眾生活規則的另一套規範體系即法律原則、規則,從專業的角度認識、思考和判斷[7]。另外,在短短几年的大學期間,學生不可能學習完所有的法律,如果學生具備了良好的法律思維能力,熟悉法律術語和基本理論,掌握法律方法論,能夠綜合分析法律和事實,那麼在職業生涯中碰到新的或不熟悉的'法律、在面對各種複雜和新的問題時,他們也能依靠掌握的基本知識和發現、分析、推理能力,迅速地理解法律的內涵,認清事物的本質,正確、及時地依法處理問題。
卓越法律人才必須具有優秀的職業技能。能力與獲取技能不是一回事;能力是能在適當的時候以適當的方式應用技能……它是在現實境況中操作的能力[8]。法律職業技能包括法律解釋技術、法律推理技術、法律程式技術、證據運用技術、法庭辯論技術等。如前所述,法科學生實踐能力不強的問題亟待解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應為司法領域提供大批具備高超、嫻熟的實踐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使他們能夠迅速地滿足法律職業的要求。
卓越法律人才必須是國際化人才。適應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和國家對外開放的需要,國際化法律人才的培養勢在必行。除了必須加強學生外語能力的培養之外,要切實加強西方法律制度、WTO國際規則、國際貿易、商法、國際條約、比較法等課程的教學,強化學生國外學習的經歷,著力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法律事務和維護國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必須具有深厚的法治情懷。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既要“迷戀形下”,重視人才培養的實踐性、應用性;又要防止“迷失形上”,忽視對學生進行法律信仰和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卓越法律人才,必須具有公平公正的信念,堅持法律至上、權利本位、正當程式等法治理念。如果學生僅僅把法律職業作為一種謀生手段,缺乏內心深處對法律的信仰,那麼很難保證他們會公正地適用法律。同時,還要重視對學生高尚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讓學生充分認識到自己是適用法律、維護正義的使者,並以此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從而保證司法公正和法律職業行為的規範化。面臨涉及各種利益的糾紛,如果喪失了追求正義的勇氣或者將個人利益摻雜其中,法律和正義就會遭到踐踏,長此以往法治就會缺失。
三、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體系
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養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從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培養機制創新等方面進行相應的改革和調整。
卓越的師資隊伍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先決條件。教師隊伍的質量和水平決定著卓越人才培養的質量和水平。目前在我國,法學院(系)普遍缺乏理論功底深厚且法律實務經驗又很豐富的“雙師型”教師,這種狀況顯然無法完全滿足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師資要求。解決這一問題,一是實施高校與實務部門人員互聘計劃。對現有的師資要進行法律實務的鍛鍊,選派法學骨幹教師到實務部門掛職,增強法律實務工作能力和經驗。同時聘請法律實務部門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到學校任教,承擔部分法學專業課程的教學任務。二是鼓勵法學骨幹教師到海外學習、研究,提高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三是積極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教學團隊,聘請世界一流法學專家學者到國內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另外,對現有的師資力量進行整合,構建起理論教學和法律實務相對獨立的教學隊伍,也是一種可以考慮的方案。
不斷深化法學教學改革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必由之路。根據卓越法律人才“複合型、國際化、能力強、技能優、情懷深”的基本標準,深化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的改革,壓縮理論課學時,增加選修課的數量、質量和學分比例,鼓勵學生學習跨學科知識,尤其重視經濟學和社會學等知識的拓展,充分反映素質教育的要求。增加實踐性課程比重,強化實踐教學環節,解決學生實踐能力、應用能力不強的問題。大力開展雙語專業教學,努力提升人才培養的國際化水平。在教學方法上,應當不斷強化啟發式教學和研究性教學,使學生成為學習的主體,改變單純由教師灌輸式講授的局面。實行“小班化教學”,將“單向傳導”的教學模式轉變為“雙向互動”的教學模式,把學生積極的課外閱讀、研究與充分的課堂討論、發言有機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的潛能,充分調動學生對學習的積極性和自主性。同時,廣泛採取模擬法庭、案例教學、診所式法律教育等具體方法,進一步增進學生對法律的感性認識,訓練他們的邏輯思維能力、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實踐操作技能等等。
創新制度機制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根本保證。《卓越計劃》重點提出要探索“高校-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高校要加強與實務部門的合作,共同制定培養目標,共同設計課程體系,共同開發優質教材,共同組織教學團隊,共同建設實踐基地,探索形成常態化、規範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出能夠準確把握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熟練掌握法律工作的知識與技巧,在法律實踐中充分領悟和體現國家基本戰略、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方針的卓越法律人才。探索“國內-海外合作培養”機制,高校要加強與海外高水平法學院校的交流與合作,積極推進雙方的教師互派、學生互換、學分互認和學位互授聯授,積極利用海外優質法學教育資源,探索形成靈活多樣、優勢互補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