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退出方式機制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也被稱作創業投資),是指透過一定的機構和方式向各類機構和個人籌集風險資本,然後將其投入到具有高風險和高潛在收益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或專案,並以一定的方式參與所投資風險企業的管理,期望透過實現專案的高成長率並最終通過出售股權等方式獲取高額預期收益的一種投資行為。在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中,風險投資的退出具有重要意義。風險投資能否順利的退出,關係到風險投資企業能否收回資本,使資本得以迴圈的流動,從而實現投資→升值→退出→再投資→再升值→這樣一個風險投資的良性迴圈的過程。
一、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
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由於其風險資本的來源不同,並且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也不一樣,因而風險投資退出的方式也不盡相同。目前,世界上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種:
(一)首次公開上市退出(IPO)
首次公開上市退出是指透過風險企業掛牌上市使風險資本退出。首次公開上市可以分為主機板上市和二板上市。採用首次公開上市這種退出方式,對於風險企業而言,不僅可以保持風險企業的獨立性,而且還可以獲得在證券市場上持續融資的渠道。而對於風險資本家來說,則可以獲得非常高的投資回報。根據美國的調查資料顯示,有三分之一的風險企業選擇透過股票公開上市退出,最高投資回報率達700%左右。因此,首次公開上市退出被認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但是首次公開上市退出方式受到資本市場成熟度的限制比較大,我國目前大多數風險投資中中小企業就不符合我國公司上市的相關要求。
(二)併購退出
併購退出是指透過其他企業兼併或收購風險企業從而使風險資本退出。由於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時間,或者風險企業難以達到首次公開上市的標準,許多風險資本家就會採用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投資。雖然併購的收益不及首次公開上市,但是風險資金能夠很快從所投資的風險企業中退出,進入下一輪投資。因此併購也是風險資本退出的重要方式。特別是近年來與國際新一輪兼併高潮相對應,採用併購方式退出的風險資本正在逐年增加。從事風險企業併購的主體有兩大類:一類是一般的公司,另一類是其他風險投資公司。
(三)回購退出
回購退出是指透過風險企業家或風險企業的管理層購回風險資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風險資本退出。就其實質來說,回購退出方式也屬於併購的一種,只不過收購的行為人是風險企業的內部人員。回購的最大優點是風險企業被完整的儲存下來了,風險企業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動權和決策權,因此回購對風險企業更為有利。
(四)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針對投資失敗專案的一種退出方式。風險投資是一種風險很高的投資行為,失敗率相當高。據統計,美國由風險投資支援的風險企業大約有20%~30%完全失敗,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風險企業可以獲得成功。對於風險資本家來說,一旦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經營失敗,就不得不採用此種方式退出。儘管採用清算退出損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資的64%),但是畢竟還能收回一部分投資,以用於下一個投資迴圈。因此,清算退出雖然是迫不得已,但卻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選擇。清算有三種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產清算。
二、影響我國風險投資推出機制的因素分析
影響我國風險投資推出機制的因素具體有以下幾種:
(一)金融體系
金融體系可以分為兩大類:以證券市場為主導的金融體系和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例如美國就是典型的以證券市場為主導的金融體系的國家。人們普遍認為美國的風險投資之所以在全球最成功、最發達,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美國有著成熟完善的證券市場,特別是有二板市場——NASDAQ市場,為風險投資的退出創造了條件。在證券市場上,風險企業家透過首次公開上市可以重新從風險資本家手中獲得公司控制權,從而對風險企業家形成激勵;同時,風險資本家透過首次公開上市既可以實現收益,也可以樹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和聲譽。目前,我國的金融體系還不適合風險投資的.進一步發展,必須結合國內實際與國外經驗,建立符合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金融體系,才能有效促進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二)風險企業的未來收益現值
一般來說,只有當風險企業的未來收益現值超過該退出方式的成本時,採用這種方式退出才是可行的。即如果風險資本家傾向於用首次公開上市方式退出,則風險企業的未來收益現值必須超過證券市場的代理成本才可行,否則只能採用其他退出方式。
(三)風險企業的控制權
採用首次公開上市退出,將使風險資本家所擁有的股份稀釋控制權削弱,相應的風險企業家就獲得了更多的控制權;而併購、購等退出方式則不利於風險企業家實行對企業的控制權,容易引起風險企業家與風險資本家之間的利益衝突。
(四)新的股權購買者解決資訊不對稱的能力
風險投資退出時,內部投資者(股權出售者)與外部投資者(新的風險資本股權購買者)之間存在比較明顯的資訊不對稱,表現為內部投資者擁有風險企業比較真實的資訊,而新的股權購買者對風險企業資訊的獲取則依賴於風險企業的資訊披露。因此新的股權買者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的能力將影響風險資本家退出方式的選擇。對於股權出售者來說,總是願意選擇股權購買者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較困難的退出方式。
(五)經濟景氣程度
風險資本家會隨著經濟景氣程度的不同選擇不同的退出方式,當經濟處於繁榮時期,市場上資金充裕,投資者信心增強,風險資本家選擇首次公開上市退出方式的比例增大,成功率也高;而處於不景氣狀況時,風險資本家選擇其他方式退出的比例增大,首次公開上市退出方式的比例則下降。
三、如何健全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
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透過產權交易來實現的。從國外風險投資的運營機制和發展過程的經驗教訓分析來看,發達的產權交易市場是風險投資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必備條件。透過產權交易,風險投資資本才能形成正常的資本增值和迴圈發展。
目前,我國首先應該建立可行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重要步驟是建立產權交易市場。產權交易形式有分散的個別交易和市場集中交易兩種形式。分散的個別交易常見於大企業對新創企業的收購及新創企業經營失敗破產清算等。市場集中制交易是建立第二板塊證券交易市場,將達不到主機板市場上市指標要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集中在此進行交易。也可在有條件的地方試行“產權證券化”或“金融證券化”,推進產權交易由實物的產權交易形式向證券化產權交易形式轉化,以促進交易效率提高。
一般來說,風險企業發展越成功,風險資本的退出方式就越多,退出過程就越迅速,退出時的增值程度就越高。成功的風險企業往往大多透過IPO等增值程度較高的方式實現風險資本的退出,不太成功的風險企業則比較多地藉助於回購等增值程度較低的方式來實現風險資本的退出。在證券市場尚未發展到一定階段,風險投資的退出,選擇收購兼併似乎更符合實際。我國的資本市場主要以銀行為主,證券市場的發展只有十幾年的歷史,市場行為尚不成熟。鑑於此,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從長期目標來看,應建立真正意義上二板市場,實現IPO退出,近期應完善證券市場,建立兼併與收購、買殼或借殼上市、海外上市、公司清理等多種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