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設計製作合同協議
委託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及製作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雙方責任,保證設計、製作的順利完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條款的原則,結合本專案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設計、製作藝術品慨況
1、藝術品名稱:
2、藝術品放置地點:
3、藝術品製作開始日期:從合同簽訂日開始
4、藝術品製作完成日期:
二、造價及承包方式:
1、藝術品設計、製作造價:四萬一千四百元整
2、按甲乙雙方確認的藝術品構造形式進行施工,乙方包工包料,一次性報價。
3、按甲乙雙方確認的由乙方設計的圖紙稿樣作為製作參考基礎,最終藝術品呈現效果以乙方製作完成的藝術品實物為準,乙方具有藝術品實物的最終解釋權。
三、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 提供安裝現場單位的有關協調工作。
(2) 組織對所製作的藝術品的竣工驗收,並按合同規定期限辦理竣工結算。
(3) 在施工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原設計及施工方案變更,應及時下達更改通知並負擔所發生的費用。
2、乙方責任:
(1)按甲方審定的方案及圖紙作為參考基礎組織施工,並及時做好自檢工作。
(2)在組織施工過程中,負責製作人員的操作安全及其所製作藝術品的安全,以確保日後甲方在使用過程中不出現意外。
(3) 保證藝術品的完整性、可靠性及施工週期,如因乙方不能按期完成製作,而造成甲方的'損失其責任由乙方承擔。
四、工程款支付
1、合同簽定後,甲方即支付乙方製作藝術品造價的50%款,即¥20700元,作為預付款。(大寫:二萬零七百元整)。
2、藝術品泥稿製作完畢,由甲方驗收合格同意進入藝術品翻制時,甲方再支付藝術品總造價的約30%,即¥13000元,(大寫:一萬三千元整。)作為工程進度款。
3、剩餘尾款,在乙方製作、安裝完畢,經甲方驗收合格同意後,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藝術品總造價的約20%,即¥7700元,(大寫:
七千七百元整。)作為工程尾款。
4、因甲方未將有關款項按時付給乙方,而導致的工程糾紛、經濟糾紛等一切可能的後果,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藝術品後期維修
藝術品安裝完成後、從全部款項結算完成日算起:
1、乙方免費維修一年(不包括由於甲方在使用過程中,因甲方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則由甲方承擔全部維修費用)。
2、在免費維修到期日算起,乙方部分有償維修二年(由乙方承擔維修人工費,甲方承擔維修材料費。不包括由於甲方在使用過程中,因甲方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則由甲方承擔全部維修費用)。
六、本合同履行中若雙方發生爭執,經爭議雙方自行調解不能解決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若仍不能解決,則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最終裁定解決。
七、雙方協商同意簽定如下補充協議:
1、乙方延誤工期,拖一天罰款1000元。
2、甲方付款延期,拖一天罰款1000元。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委託單位(簽章):
代表人:
聯絡電話:
開戶行:
銀行帳號:
聯絡電話:
年 設計、製作人(簽章):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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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行:
銀行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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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