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辭退試用期員工呢
員工在試用期如果表現不合格,用人單位如何來辭退員工?需要發出書面的辭退通知嗎?現在很多的單位一旦發現員工不合格,直介面頭通知員工離職,這樣做符合法律的規定嗎?現在的小編為您解答。
如何辭退試用期員工:
1、與部門經理確認人是否真的不合適,鑑於工作態度認真,看公司是否有其他合適的崗位可以進行調崗,最後再考慮辭退。
2、請用人部門對該員工進行試用期轉正考核,拿到實質的該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的證據。
3、與員工做離職面談,聽聽如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自我評價,以及在工作上碰到的困難,肯定他在這段時期內工作上的努力。
4、告知員工試用期轉正考核結果,提出他與崗位之間仍存在差距,認為他並不符合企業的用工要求。
相關知識閱讀: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應注意什麼
1.約定明確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的關鍵,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一項特權,用人單位對此應充分重視並靈活運用。設定錄用條件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2.試用期屆滿前,企業必須對試用期的員工去留做一個選擇,如果不太符合錄用條件的,需要按照“從嚴控制”原則,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3.慎重決定試用期內是否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避免風險,提供專項培訓前可提前終止試用期。
4.用人單位如沒有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口頭上約定了試用期,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試用期不成立,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僱員工,只能按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5.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把握好時機。勞動部《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各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透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約定了試用期後用人單位確因經營戰略調整或業績下滑需要裁員,可以採用協商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實施大規模經濟性裁員,向員工提出縮短試用期的變更勞動合同要求,因轉正後勞動報酬大多會高於試用期,用人單位提出變更要求後勞動者一般能作出積極回應。但這一做法因有欺詐嫌疑而備受詬病。最好的方法還是協商解除,表達企業對勞動者的個體尊重,經充分溝通後勞資雙方好聚好散。
7.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說明理由,不能隨意辭退。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提出,超過了試用期,就談不上試用期解約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