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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路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的內容

我國網路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的內容

自1996年招商銀行開通包括網上個人銀行、網上實時支付等五大內容的網上業務以來,目前已有20多家銀行的200多個分支機構建立了自己的網站,推出網上銀行業務。1997年11月,中國保險資訊網面向公眾開通執行,現在國內28家保險公司都有自己的主頁,網險、泰康等保險網站也應運而生。儘管我國網路金融發展迅速,但問題仍然較多。

1.經營水平不高。一是無純粹的網上金融機構,現有網上業務規模不大。有無純粹的網上金融機構是判斷一國網路金融發展程度高低的標準之一。我國尚無純粹的網上金融機構,網上服務大多透過金融機構自己的網站和網頁提供,業務規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處於虧損狀況;二是網上金融業務具有明顯的初級特徵。我國的網路金融產品和服務大多是將傳統業務簡單地“搬”上網,更多地把網路看成是一種銷售方式或渠道,忽視了網路金融產品及服務的創新潛力;三是網路金融各業發展不平衡。銀行業、證券業的網路化程度大大高於保險業及信託業,這種結構的不平衡,不僅影響到網路金融業的整體推進,還有可能會影響網路金融的穩定及健康發展。

2.未能進行有效的統一規劃。我國網路金融的發展因缺乏宏觀統籌,各金融機構在發展模式選擇、電子裝置投入、網路建設諸方面不僅各行其道,甚至還相互保密、相互設防,造成資訊、技術、資金的浪費和內部結構的畸形,不僅不利於形成網路金融的發展,還有可能埋下金融業不穩定的因素。

3.立法滯後。一是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網路金融立法滯後。20世紀90年代,美國頒佈了《數字簽名法》、《統一電子交易法》等法律,解決了電子簽名和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問題。英國透過2000年5月施行的《電子通訊法案》,也確定了電子簽名和電子證書的法律地位,為網路金融的.發展掃清了障礙。我國此類法律極為有限,只有《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網上委託業務核准程式》、《關於鼓勵利用INTERNET進行交易條例》等幾部法規,並且涉及的僅僅是網上證券業務的一小部分。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才頒佈《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這個部門規章過於簡單、量化標準幾乎沒有,可操作性差;二是與傳統金融業務健全的法律體系相比,網路金融立法同樣滯後。面對網路金融的發展和電子貨幣時代的到來,需要進一步研究對現行金融立法框架進行修改和完善,適當調整金融業現有的監管和調控方式,以發揮其規範和保障作用,促進網路金融積極穩妥地發展。

4.缺乏專利意識。隨著外資金融機構加入我國網路金融的競爭,中資金融機構的軟肋正在凸現,這個軟肋不僅僅是技術問題,而且還有意識問題。自1996年起,花旗銀行已向中國國家專利局申請了19項“商業方法類”發明專利,這些已申請專利多是配合新興網路技術或電子技術而開發的金融服務和系統方法。目的是為了控制電子銀行的核心技術,樹立網上銀行的領導地位。儘管目前中國尚未批准其申請的任何一項專利,但是根據專利申請“先申請先授權”的原則,一旦中國透過相關的法律,允許申請此類專利,中資銀行進入某些市場將面臨困難,要麼交納較高的專利費,要麼被迫退出,甚至不得不支付罰款。即便中國不授權此類專利,當中資銀行進入美國或者其它國際市場時,則必須面對花旗的專利壁壘。截至2001年,花旗銀行總共取得的64項美國專利中,與網上銀行相關的商業方法專利佔了2/3.而中資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專利保護尚無概念,更談不上制定相關的專利戰略了。

5.體制性障礙不利於深化發展。我國目前實行的嚴格分業經營體制或許可以降低整個體系的風險,但各金融機構不能透過多元化經營分散自身風險,並且分業體制一開始就劃分了網路金融各業的業務範圍,削弱了它們的發展潛力,影響甚至抑制了我國網路金融的演進。另外,金融消費者無法享受到“網路金融超市”帶來的全方位金融服務,也造成了網路金融效用的巨大損失。

面對日趨激烈的金融國際化競爭,必須採取策略,切實加強、加快網路金融的發展。

第一、確立傳統金融與網路金融並行發展的戰略。

第二、建立專門的指導和管理機構。

第三、加快網路金融立法。

第四、造就複合型金融人才。

第五、改革分業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