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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有哪些構成條件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有哪些構成條件

在證券、期貨市場上,由供需關係自然形成的價格是正常的,要使證券、期貨市場正常執行,必須防止任何形式的壟斷,保護平等的自由競爭。只有在沒有受到操縱的情況下,證券價格才能真實地反映公司、企業的預期收益,期貨價格才能真實反映現貨價格,才能發揮防範風險的功能。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卻人為扭曲了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價格,引誘廣大投資者而使自己從中牟利,這種行為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秩序危害極大,因此刑法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構成條件有以下幾點: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目的。在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中,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但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不惜違反交易規則,採取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手段來獲取暴利。

2.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關於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具體行為方式,刑法列舉了四種:(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是指證券、期貨的投資大戶、會員單位等利用手中持有的大量資金、股票、期貨合約或者利用瞭解某種內幕資訊等優勢,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聯合買賣”是指行為人在一段時間內共同對某種股票或者期貨合約進行買進或者賣出的行為。“連續買賣”是指行為人在短時間內對同一種股票、期貨合約反覆買進賣出的行為。在證券市場上,有些資金大戶、持股大戶利用其擁有大量資金、股票或者利用內幕資訊等優勢,透過聯合買賣或者連續買賣,造成某種股票交易活躍的假象,誘使他人上當受騙,而行為人自己則在價格猛漲階段將股票丟擲,在價格暴跌時大量買入股票,自己獲取鉅額利潤,而使其他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這種行為就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在期貨市場上,有些期貨投資大戶、會員單位等資金雄厚,往往可以集中數千萬、數億元資金投入期貨市場,透過大量買空或者賣空某種商品期貨合約、抬高價格,進而賣空或者平倉牟利;或者壓低價格,引起期貨價格下跌,進而低價吸納或者平倉牟利,這種行為就是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價格或者交易量。這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與他人通謀,在事先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在自己賣出或者買入股票或者期貨合約時,另一約定人同時實施買入或者賣出股票期貨合約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目的在於虛假造勢。這樣的行為反覆進行,就可抬高該種股票、期貨合約的價格,最後,行為人就能以高價將該種股票、期貨合約賣出,獲取暴利。這種行為會使其他投資者對股市或者期貨市場產生極大誤解,導致錯誤判斷而受損,對證券市場秩序破壞力很大。(3)以自己為交易物件,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物件,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這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開立多個證券、期貨交易戶頭,自己賣出證券、期貨合約,自己又買入證券、期貨合約,給其他投資者造成該種股票、期貨交易活躍的假象,從而影響投資者對股市、期貨行情的判斷,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但證券、期貨合約的所有權並沒有轉移。(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如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利用手中掌握的證券、期貨委託、報價、交易等職務便利,人為的壓低或者抬高證券或者期貨價格,從中牟取暴利的行為等。

3.行為人有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行為人獲取不正當利益數額巨大的;多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造成股票、期貨價格暴漲、暴跌,嚴重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秩序的;給其他投資者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等。

對於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