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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應該怎麼算?

病假工資應該怎麼算?

該員工於2012年十月份沒有來上班、但是在十月二十幾號補的病假條(醫院門診部開的),休假一個月。那麼十月二十幾號之前我們視作事假。從假條開出的以後一個月的時間我們視作病假。後在十一月份又補假條繼續補病假條休息一個月。按照這樣我們發工資除去基本工資是不應該有績效考核跟技能考核工資的對嗎?另外我們也給這位員工上了醫保。承擔了我們該承擔的`部分。他之前還有借款,這次他又想借還想在績效工資扣除,我想說他連班都不上的話哪裡來的績效考核呢!~總體來講,我想知道類似這種情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我應該怎麼算呢?我想知道一個全面的概述。(初次接觸這類事物還不是很清楚沒有一個很清晰的思路,所以希望得到更好的幫助,關於人事部的。)謝謝!另外補充一點,他的工齡是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