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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制度範本(精選6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制度範本(精選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制度1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的規定,結合我院輻射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規程

  1、每天上崗前做好攝片機保潔工作,保持機器良好的工作環境。

  2、開機後應注意電源電壓是否正常,並檢查其他功能鍵是否選擇正確。

  3、操作機器時應該小心仔細,尤其注意電源電壓,不得超過標識的標準電壓。

  4、對於隨時出現的液體應立即清理,防止流入儀器裝置內部。

  5、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杜絕一切非法操作。

  6、根據人體大小,攝片部位,合理選擇引數。

  7、隨時觀察照片質量,出現異常應檢查攝片機是否正常,如果異常應立即報告維修人員。

  8、工作結束後應關閉攝片機並將電源關閉。

  第二章崗位職責

  1、使用射線裝置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前體檢,並經過輻射安全防護培訓,持證上崗。

  2、要正確使用射線裝置,做到專人專管專用。

  3、工作時,每一名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個人劑量筆和個人劑量報警儀。

  4、從事射線裝置崗位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杜絕非法操作。

  5、發生放射事故,立即報告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隱瞞不報。

  第三章輻射防護制度

  1、使用射線裝置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前體檢,並經過輻射安全防護培訓,持證上崗。

  2、從事輻射工作人員應該配備個人劑量筆,建立個人劑量檔案,並定期進行身體檢查。

  3、射線裝置應設有專門工作室,工作室設立專人管理,非相關人員不得入內。

  4作好輻射安全防護工作,設立輻射標誌、聲光報警等,防止無關人員意外照射。

  5嚴格檢查玻璃破損情況,使門窗經常處於關閉狀態。

  第四章臺帳管理制度

  1、建立射線裝置臺帳管理制度,設有儀器名稱、型號、管電壓、輸出電流、用途等。

  2、嚴格射線裝置進出管理,堅決杜絕外借現象發生。

  3、對退役的射線裝置應該選擇有資質單位或廠家回收,杜絕私自銷燬或處於無人管理狀態。

  第五章裝置檢修維護制度

  1、安全領導小組堅持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具體工作人員堅持每天檢查一次射線裝置,加強衛生清潔和管理,使射線裝置處於良好的執行狀態。

  2、嚴格檢修注意事項,對裝置出現故障要及時上報並立即防止使用。

  3、裝置出現事故應請專業人員或裝置生產廠家進行維修,建立裝置檢修及維修記錄,並專人專管。

  第六章人員培訓制度

  1、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操作人員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認識上高度重視,要把一些思想過硬、能力突出、認真負責的職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崗位上。

  2、堅持組織學習,並針對實際操作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及時整改,切實提高操作人員使用、檢查儀器裝置的水平,杜絕事故的發生。

  3、對操作水平高的職工進行通報表彰並給予適當獎勵,對達不到崗位要求的,堅決不得從事此崗位,確保安全。

  第七章監測方案

  在今後的日常工作中單位必須加強醫務人員的個人劑量監測,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放射防護檢測,並委託環保部門監督監測。

  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制度2

  一、全體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現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有關輻射防護法律、法規,接受、配合各級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二、成立輻射安全管理小組,明確由莫志偉負責輻射防護工作,並加強對射線裝置的監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線裝置前,向環保局申請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經環保局審批,領取《輻射安全許可證》後,從事許可證範圍內的輻射工作,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許可證有效期(5年)滿,需要延續的,於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環保提出延續申請;購買新的射線裝置重新做環境影響評價,並向環保部門申辦輻射安全許可證,專案投入正式執行3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後投入正式執行;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登記內容或終止放射工作時,應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頒發輻射許可證的環保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或登出手續;射線裝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間破損,及時向環保部門做好射線裝置檔案的登出登記,不隨意處置。

  四、從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參加環保部門組織的上崗培訓,接受輻射防護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護意識,獲得培訓合格證後,方上崗從事輻射相關工作,並每2年組織複訓。從事輻射安全管理的人員也要定期接受輻射防護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加強輻射安全管理。

  五、從事輻射工作人員上崗前需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無禁忌症方可上崗,上崗後每年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必要時可增加體檢次數,體檢結果由科主任存檔;輻射工作期間,輻射工作人員應佩帶個人劑量計,每季度接受劑量監測,儘可能做到“防護和安全的最最佳化”的原則,監測結果由主任負責記錄,並存檔;合理加強輻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定期發放相關津貼、加強營養。

  六、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設定放射性標誌和防護警戒線,報警裝置或者工作批示燈;已鑑定委託檢測合同,每年定期對射線裝置的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上報當地環保部門;擬配備監測儀器以及劑量率儀器。

  七、單位每年對輻射工作安全與防護狀況進行一次自我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報告對存在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估報告每年1月20日前報當地環保部門,並抄送省級環保部門,由主任負責。年度評估報告包括射線裝置使用臺帳、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執行與維護、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實、事故和應急以及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八、輻射事故發生時,嚴格以《放射事故報告制度及應急處理方案》中的方案進行處理,必立即採取防護措施,控制事故影響,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輻射事故發生後由輻射安全管理小組總結報告,並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實,以防發生同類事故。

  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有關輻射防護法律、法規,結合醫院輻射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醫院輻射安全管理。

  第二章工作崗位要求

  第三條使用射線裝置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前體檢,並經過輻射安全防護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條正確使用射線裝置,做到專人專管專用。

  第五條接觸輻射的工作人員,工作時必須佩帶個人劑量監測筆。

  第六條從事射線裝置崗位人員,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

  第七條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報告單報告。

  第三章輻射防護

  第八條從事輻射工作人員應該配備個人劑量筆,建立個人劑量檔案,並定期進行體檢。

  第九條射線裝置應設有專門工作室,工作室設立專人管理,非相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十條作好輻射安全防護工作,設立輻射標誌、聲光報警等,防止無關人員意外照射。第十一條嚴格檢查門窗破損情況,使門窗經常處於關閉狀態。

  第十二條定期進行放射防護檢測,並委託環保部門監督監測。

  第四章裝置管理

  第十三條建立射線裝置臺帳管理制度,設有儀器名稱、型號、管電壓、輸出電流、用途等。

  第十四條嚴格射線裝置進出管理,堅決杜絕外借現象發生。

  第十五條對退役的射線裝置應該選擇有資質單位或廠家回收,杜絕私自銷燬或處於無人管理狀態。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應每天檢查一次射線裝置,加強衛生清潔和管理,使射線裝置處於良好的執行狀態。

  第十七條裝置出現故障時,應請專業人員或裝置生產廠家進行維修,建立裝置檢修及維修記錄。

  第五章人員培訓

  第十八條科室負責人應接受醫院舉行的相關培訓,科室內部要定期對員工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影像操作規程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所有新入職工作人員必須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九條堅持組織學習,並針對實際操作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及時整改,切實提高操作人員使用、檢查儀器裝置的水平,杜絕事故的發生。

  第六章意外事故應急處理

  第二十條發生不明原因停電、機房大面積漏水等情況時,應立即關閉電閘,向科室負責人彙報,並向醫院醫務部和後勤保障處報告,同時做好病人的安撫工作。

  第二十一條發生火災時,應首先關閉電閘,使用滅火器滅火,撥打火警電話,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彙報,並向醫院保衛處、醫務部及相關部門彙報,並且採取自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醫院發生重大公共衛生事故時(如發現SARS患者),應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向醫院醫務部和相關部門報告,隨時等待醫院及上級衛生部門的指示。

  第二十三條操作過程中,機器突然損壞,應立即上報科室負責人,必要時向醫院辦公室、醫務部報告,隨後及時與工程師聯絡,進行維修。

  第七章意外射線損傷應急處理

  第二十四條員工或病人遭遇意外射線損傷時,操作者首先應立即關機,切斷高壓電源。第二十五條立即將遭遇意外射線損傷的有關人員送至職業病科,必要時送急診科作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放射工作人員受遭遇意外射線損傷的,還要將其個人劑量筆交到後勤保障處,送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測量所受放射劑量。

  第二十七條追蹤觀察遭遇意外射線損傷有關人員的健康狀況,做好隨訪工作。

  第二十八條發生放射事故,立即報告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隱瞞不報。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制度4

  一、放射源輻射防護符合國家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二、在購置新源時,應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或廢源集中貯存設施)簽訂廢棄放射源貯存和處置協議。新購放射源必須有國家統一編號

  三、新建、擴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設專案,建成除錯後,在試執行三個月內,必須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配備必要的檢查或監測裝置。受輻射劑量較高的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要配備帶報警裝置的個人輻射劑量計。

  五、對執行中含放射源的裝置和場所,要配置劑量監測和報警裝置,並定期檢驗,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效能的穩定。放射源的使用場所應有相應的輻射遮蔽,安裝帶報警的劑量測量儀器。

  六、建立放輻射安全管理機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七、放射源實行專人保管,實行管理、使用分離的原則,杜絕“以使帶管”現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現象發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記制度,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式,責任到人,並在工作場所懸掛。

  九、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場所應當設定放射性警示標誌。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十、輻照裝置或輻照裝置應有必要的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訊號。

  十一、放射源的包裝容器上應當設定明顯的放射性標誌並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二、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落實防火、防盜、防丟失、防洩漏。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汙染事故時,應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環保、公安部門報告。

  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制度5

  為做好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員身體健康,減少事故隱患,特制定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如下:

  一、單位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放射源的安全防護與保衛工作,積極接受環保、公安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輻射工作場所入口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明顯輻射警示標誌,工作現場設定警戒線,含放射源的裝置上設定明顯輻射警示標誌及放射源編碼。

  三、輻射工作現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涉源場所應安裝影片監控設施。

  四、放射源在非生產時應關閉電源,電源開關鑰匙應由專人負責保管,防止非專業操作人員誤操作,造成誤照射及洩漏。

  五、檢修或停產期間,指定專人進行閒置放射源或含源裝置的安全保衛和巡視。加強夜間和節假日巡邏,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洩漏措施。

  六、放射源裝置需要拆卸、更換放射源的,必須提前向環保部門進行報告,並報單位領導小組,取得批准後方可進行。操作過程需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並做好登記記錄。

  七、在放射源閒置或者廢棄後三個月內,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若生產單位不能回收的,及時將廢舊或閒置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廢物庫安全貯存。

  八、定期對放射源裝置檢查,對工作場所進行環境監測。巡查巡測至少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構成。

  九、嚴禁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上崗從事輻射工作活動。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進行操作。

  十、發生輻射事故後,立即啟動單位輻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按要求向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報告。

  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制度6

  輻射技術在工業生產、醫藥事業以及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誕生了許多有用、有價值的產品,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是在應用的同時也要特別重視這些產品的負面影響,即各種對人體的輻射和對環境的汙染。下面是對輻射技術在生產中使用的一般安全要求:

  ﹝1﹞必須掌握所用輻射源的輻射防護基礎知識,並能經常用來考慮工作場所是否符合輻射防護要求。特別是獨立操作的人員,必須受過輻射防護的專門訓練,並經考試合格才能進行操作。分裝、倒裝輻射源,排除故障或檢修等操作,容易受到較大的照射,因此,更須由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在專用設施內或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後進行。並且事前應做好專門的準備工作,一切操作要求準確、迅速。

  ﹝2﹞對所用輻射源要熟悉它的效能,例如輻射特性、強度和結構等,以及輻射源工作或不工作狀態時的劑量場強度的分佈情況。不論使用何種型別的輻射源,都必須以明顯標誌劃出控制區,以免有人誤入。在控制區內,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有人進入。

  ﹝3﹞對輻射源在使用或操作中可能發生的事故,要有設想和分析,並制訂出預防和處理措施。所有安全裝置,例如傳動裝置、安全訊號裝置、監測裝置和連鎖裝置等,應經常檢查其效能完好情況,不符合要求時不準開始工作。

  ﹝4﹞一切特殊操作和不符合安全規程的各種操作,應經安全防護部門批准,並在其監督下進行。工作人員必須進人強輻射場操作時,應力求採用足夠的區域性遮蔽措施,並儘量選擇在照射量率最小處進行。

  ﹝5﹞對一切輻射源,都要定期檢查其洩漏或破損情況,特別是對可能放出氣體或氣溶膠的輻射源,例如鐳源等,要檢查勤一些。當有破損懷疑時,必須立即檢查。凡已破損的,在未查明原因和採取防範措施前不準繼續使用。

  ﹝6﹞一切輻射源要有專人管理,並建立賬目,登記人冊,經常檢查賬物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