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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離職證明

公司離職證明

  公司離職證明1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2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人事專員職務,至20xx年06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公司離職證明3

  員工________(男、女)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入職本公司以來從事________崗位,由於個人原因自________年月相關離職交接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離職證明4

  網友的疑問:

  本人之前於一間網路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公司只跟我簽了一份三個月的兼職合同,合同到期後公司一直沒有給跟辦幫續約手續,也就是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我工作了9個月左右,期間公司也一直沒有幫我買保險。後來公司以一些莫須有的藉口把我開除。

  開除後不到一個月我又找到新的公司了,而這間新公司要我提供離職證明,要證明我跟以前的公司沒有法律上的任何糾紛。但我找回前公司的主管時,她卻堅持不肯開證明給我,說是被開除的員工是不可以開離職證明的。請問在法律的角度上我的前公司是否可以開證明給我?

  另外我想請問一下,在職的時候,公司要我們籤一份所謂的競業協議,協議的內容大至上是說在離職的三年內不得到跟公司有競爭的公司工作,不然的話將追究法律責任。請問這樣的協議合不合法?

  解答:

  勞動合同無正式與兼職的說法,只有針對少數專業技術人員曾頒佈過一些有關兼職的規定,看來不適合你。在合同期內你有權要求公司為你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不辦是違法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這樣效果快、不用花錢。

  關於離職證明一事,簡單說,開除要有證據,要有手續,要書面通知本人,可以作為離職證明(不過你不一定想要)。如果在勞動仲裁時效內,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出開除不符合法定程式,推翻開除的處理,從而以用人單位違約的方式取得相關離職證明。

  針對你現在的情況,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因沒有為你辦理失業保險而不能享受的失業金。

  關於競業限制條款,有位名字有兩個字組成的朋友曾在前幾日精幹地回答過,你可以找一下,簡單地說,競業限制條款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對價,否則該條款無效,對你沒有約束力。

  公司離職證明5

  離職證明因公司原因什麼意思

  離職證明公司原因是指因為公司的原因解除合同的。

  離職證明公司原因,是指因為公司的原因解除劉xx今天,造成勞動者離職的,主要適用於領取失業保險金,與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相對。根據人社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自離可以要求公司開離職證明嗎

  可以。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離職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注意事項:

  1、開離職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2、開離職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離職證明覆印是無效的。

  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