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制度> 企業管理獎懲制度(精選6篇)

企業管理獎懲制度

企業管理獎懲制度(精選6篇)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管理獎懲制度(精選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企業管理獎懲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公司職工行為,強化職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打造高效的團隊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發[1982]59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作為對公司職工進行激勵和約束的主要依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職工。

  第二章職工獎勵

  第三條獎勵的專案分為個人榮譽獎、成果獎、其他獎三類。

  第四條個人榮譽獎項:

  (一)企業勞動模範、優秀管理者和優秀員工:在一個年度內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或多次受到嘉獎的職工,根據公司工會每年頒發的檔案精神組織評選,可獲得年度勞動模範、優秀管理者或優秀員工榮譽稱號並記入個人檔案。

  (二)書面嘉獎:

  1、在對外服務和協調工作中,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引起社會良好反響的;

  2、妥善處理突發事件,避免事故,或見義勇為、保護國家財產的;

  3、一貫服從領導,恪盡職守,愛崗敬業,為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

  4、工作主動性強,常提合理化建議,為公司創造效益的。

  由總經理提名或單位申報,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後,頒發書面嘉獎證書並記入個人檔案。

  (三)通報表揚: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經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在行風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公司總經理在全公司範圍內的重要會議上給予表揚的。人事部門負責收集並形成書面決定,在公司範圍內公佈。

  第五條成果獎範圍如下:

  (一)管理成果獎:採用新的管理思路,創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改進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顯成效的,可參評公司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管理創新成果獎或管理應用成果獎。

  (二)技術成果獎:在企業工藝設計、工程施工、管網安裝、管網維修、計算機軟體開發、水錶改進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以及將研究成果論文在省級以上雜誌上公開發表或在供水行業獲得論文獎的,並參評公司技術進步管理委員會組織的技術成果獎或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獎。

  (三)QC成果獎:積極組織開展群眾性的QC活動,透過活動解決管理或技術中的實際問題,取得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其成果公司組織發表並給予獎勵。對於優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薦到上級發表。

  第六條其他獎項如下:

  (一)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按《關於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執行。

  (二)獲上級政府部門頒發的各種單項獎勵的人員;

  (三)公司內部開展各類管理活動中受獎人員;

  (四)在各類報刊雜誌上發表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通訊報導、論文及照片新聞的在崗職工。

  第七條物質獎勵標準:

  (一)獲市級以上個人榮譽稱號者,獎勵按上級有關檔案執行;

  (二)獲得公司勞動模範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800元;

  (三)獲得公司優秀管理者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四)獲得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五)獲得書面嘉獎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100至300元。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後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

  (六)成果獎及其他獎的獎勵標準及獎勵程式按照相關檔案標準執行。

  第三章職工處罰

  第八條職工處罰是對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及出現了工作過失的職工,進行相應的經濟懲罰和行政處分。處罰的種類有四類:經濟處罰、內部待崗、行政處分(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留用察看5、開除)、解除勞動合同。上述各類處罰可以並用。

  第九條處罰範圍如下:

  (一)違反勞動紀律類

  1、上班遲到、早退、串崗、睡崗的;

  2、上班時間幹私活、玩電子遊戲、看小說等的;

  3、不按規定請銷假、無故缺席、擅離職守的;

  4、在工作場所打架鬥毆、酗酒滋事、聚眾賭博等擾亂工作秩序的;

  5、未經許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職許可權以外的裝置、儀器以及物品的;

  6、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

  7、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的職工,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準則類:

  1、違反供水業務規定,損害公司利益,以職、以權、以水謀私的,由公司監審處按《職工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2、違反公司行風建設有關規定,服務態度惡劣,與使用者爭吵,造成不良影響,有損公司形象的;

  3、弄虛作假,欺騙領導,騙取收入和獎勵,或主管對職工錯誤給予包庇的;

  4、遇到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有意迴避逃離的;

  5、無視領導,不服從工作分配,甚至違抗命令,威脅侮辱主管人員的。

  (三)工作過失類:

  1、消極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

  2、違反操作規程,或業務生疏,或翫忽職守,發生生產或安全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3、工作馬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企業浪費和損失的;

  4、損壞公司裝置或遺失物品和資產的。

  第十條經濟處罰標準:

  (一)遲到、早退一次扣30元;遲到、早退一個半小時以上,視同曠工半天;遲到、早退三小時以上視同曠工一天;曠工1天,扣發月崗薪工資50;

  (二)違反勞動紀律1、2、3、4、5點者,違反一次扣30元(一個月內三次視同曠工一天)。對違反勞動紀律,觸犯《治安管理條例》的,按《治安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三)違反請銷假規定,越權所批准的假期無效。對請假人按曠工處理,另扣部門負責人月崗薪工資20;

  (四)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當事人按曠工行為處理。所在班組負責人停發三個月績效工資,同時請人代工的職工其崗薪工資由公司在該單位工資總額中扣回;

  (五)違反工作過失類第2點,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六)違反工作過失類第3、4點,損失1000元以下的,損失全額賠償;損失1000元以上的,超過1000元部分賠償5%(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七)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者,每查處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其中第3點中騙取的收入和獎金予以沒收。

  第十一條內部待崗規定:

  (一)職工消極怠工,違反崗位職責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務,情節較輕的,經本單位研究同意,可給予內部待崗的處理,待崗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二)在單位勞動用工改革中,因雙向選擇、競聘上崗中落聘的職工,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按內部待崗接受管理;

  (三)內部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根據《關於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向人事教育處提出報告,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接受管理;

  (四)公司內部勞務市場負責接收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根據《關於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行政處分規定:

  (一)行政警告:因違反本辦法受到1000元以上經濟處罰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類第4、5點的;違反工作過失類,造成損失5萬元以下的;

  (二)行政記過:一年內連續曠工2-5天或累計曠工5-10天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一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警告處分的;因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受到有關部門效能告誡的;因工作過失,造成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三)記大過:受到記過處分後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或因工作過失造成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5-10天或累計曠工10-20天的;

  (四)留用察看:記大過後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一年內連續曠工10-15天或累計曠工20-30天的;

  (五)開除:一年內多次受到行政處分仍不改正的,因違法被判刑的。

  (六) 對受行政警告處分者,停發三個月工資;對受行政記過處分者,停發四個月工資;對受記大過處分者,停發五個月工資,對受留用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間停發工資,以上停發工資期間按南昌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二)根據勞動合同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受到開除處分的;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職工,因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並根據協議規定要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對公司級領導幹部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對中層幹部的處分,由組織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報公司黨委批准後,組織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中層以下職工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式

  (一)對職工經濟處罰,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理並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二)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證據,報有關部門核實並徵求工會意見後,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由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並監督執行;

  (三)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門徵得同級工會同意後,由經理辦公會作出決定,書面意見由人事部門負責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四)開除職工基本程式如下:

  1、開除職工時勞動人事部門必須認真核實所犯錯誤事實,如實提供材料和證據;

  2、處理意見和事實材料要和被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慎重決定。如本人拒絕時,要有詳細記錄;

  3、給予職工開除處分時,處理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不超過5個月時間;

  4、開除職工必須經總經理提出,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主管部門和南昌市勞動部門備案;

  5、開除決定應寫明被開除原因;職工如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自企業公佈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述;

  6、形成處理決定後應在一定範圍內公佈,並書面通知本人,同時抄報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關部門。開除處分同時抄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並將人事檔案移交勞動保障部門。

  第十七條如發現包庇隱瞞或從輕處理,除令其糾正外,職工的處罰款項從所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對利用處分職工權力,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姑息包庇的人員,應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職工對所受處罰不服或有爭議者,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如職工對調解答覆不滿意,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申訴,申訴期內執行原處罰意見。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調解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會負責、監審處、勞動人事處以及部份職工代表為成員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受理職工處罰申訴並調解勞動爭議;

  (二)收到報告之日起,由工會召集委員會成員聽取爭議雙方理由;

  (三)調解委員會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委員會在受理後七日內向申訴者出具書面調解意見;

  (四)爭議申訴方在收到調解意見仍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公司第七屆五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企業管理獎懲制度2

  1、獎勵

  對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製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車間、部門、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

  1.1、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用並有明顯效果者;

  1.2、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1.3、及時發現或消除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1.4、搶險救災有功者;

  1.5、積極參加公司___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車間、部門、班組和個人;

  1.6、被省、市、局、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者;

  1.7、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特殊貢獻者。

  安全生產先進部門、車間、個人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評選,報公司總經理稽核、批准。年終總結會時,由公司根據標準給予一定的現金和物質獎勵。

  2、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給予處罰:

  2.1、事故責任者;

  2.2、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

  2.3、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

  2.4、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

  2.5、事故發生後,不採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複事故發生者;

  2.6、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

  2.7、其它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者;

  2.8、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2.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損壞消防器材者。

  處罰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提出,報公司總經理稽核、批准。處罰分為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和違法犯罪三種:

  2.9.1、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大小,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檢視、辭退、開除。

  2.9.2、經濟處罰分罰款、賠償經濟損失、降低工資、扣除獎金等。

  2.9.3、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企業管理獎懲制度3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制訂原則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分,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2.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下屬各公司。

  第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貫徹並督察實施情況。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情況之一者,可用於“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著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裝置,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於“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且(一)項1至3款人員完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有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命名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第六條

  員工獎勵,以嘉獎3次等於記功1次,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僱”、“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免職或解僱”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人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鬥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洩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洩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菸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對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以予“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准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勸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者。

  6.頂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譁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於工作時間內偷閒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規章,應於懲戒事項頂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八條

  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於記過二次,記過3次等於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僱。

  第九條

  員工的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並摘錄事由公佈眾知。

  第十條

  本章所稱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與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一條

  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定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企業管理獎懲制度4

  1總則

  1.1為明確獎懲的考核標準、依據和程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防止和糾正員工的違法失職行為,保證順利的實現企業和員工的發展目標,特制訂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2獎懲的原則

  2.1獎懲的原則。

  2.1.1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等。

  2.1.2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2.1.3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並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2.1.4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為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後。

  2.4為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為而填寫的表單為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本人,對於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對員工獎懲採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下達(責任過失單)。

  3獎勵

  3.1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工作本身的獎勵三種。

  3.2.1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3.2.2行政獎勵包括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

  3.2.3工作本身的獎勵:授予先進員工、先進職員等稱號、職務晉升、調整合適的工作崗位、加重工作任務和擴大工作職權(特別述職)、參與某層級別的決策等。

  3.2.4按程度不同依次為通令嘉獎、獎金(獎品)、加薪、記功、記大功、職務晉升。

  3.3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執行。

  3.4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並頒發獎金200元,直接予以發放獎金。嘉獎通報全公司。

  3.4.1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4.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4.3預防事故或搶修工程使正常經營不致受到較大影響者。

  3.4.4增收節支1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者。

  3.4.5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3.4.6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3.4.7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並事假者。

  3.4.8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c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效果者。

  3.5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並頒發獎金500元,直接予以發放獎金。記功通報全公司。

  3.5.1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5.2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3.5.3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者。

  3.5.4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5.5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並減少公司損失者。

  3.5.6增收節支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不含)以下者。

  3.5.7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3.5.8維護公司安全,積極採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3.5.9透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裝置設施事故者。

  3.5.10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3.5.11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3.5.12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3.5.13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b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3.6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並頒發獎金1000元,直接予以發放獎金。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佈。

  3.6.1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3.6.2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3.6.3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6.4增收節支10萬元(含)以上者。

  3.6.5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3.5.5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3.6.6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為優等者。

  3.6.7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3.6.8透過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裝置設施事故者。

  3.6.9經“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a級的合理化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創造重大經濟效益者。

  3.7對為公司建設與發展作出巨大貢獻者,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另行給予“公司特別貢獻獎“。

  獎勵內容和獎金額度由董事會一事一人一議,公開通報獎勵。

  3.8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3.9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3.10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嘉獎單。獎勵的核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批准人為總經理。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式。

  4懲戒

  4.1懲戒的目的在於促使員工必須和應該達到並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懲前毖後,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4.2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4.2.1檢查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的情況,一切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的行為構成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4.2.2考查員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凡對本人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工作造成損失的情節視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4.3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4.3.1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工資(獎金)、減薪。

  4.3.2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辭退、開除。

  4.4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施行。

  4.5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罰款10元。

  4.5.1遲到、早退在半小時之內者。

  4.5.2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廠牌者。

  4.5.3在辦公場所、修理場所吸菸者。

  4.5.4在車間吃東西者。

  4.5.5上班時間閒聊說笑者。

  4.5.6在上班時間離開辦公場所20分鐘以上,未在記事板上標明去向者。

  4.5.7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者。

  4.5.8同事間互相說髒話、粗話者。

  4.5.9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4.5.10各人工作機臺及工作環境欠整潔,經指正後而不知整理者。

  4.5.11在工作場所赤足,赤膊,穿拖鞋者。

  4.5.12參會人員遲到者。

  4.5.13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堆放雜物者。

  4.5.14破環車間,廠區,住宿區域的環境衛生者。

  4.6各部室第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並罰款20元。

  4.6.1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檔案者。

  4.6.2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

  4.6.3下班後所轄區域或窗戶未關,所用電器(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

  4.6.4本部室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髒亂差者。

  4.6.5部室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主管領導者。

  4.6.6對本部室員工進行行政檢查不力者。

  4.6.7本部室員工,一週內有五人次(含)違反4.5條規定者。

  4.7對具有4.5條、4.6條所列行為(4.6.7除外)的當事人,由檢查人員當場填寫員工過失單(對具有4.6.7款規定的當事人,由人事部開具懲戒通知單),當事人簽字後,檢查人員將過失單送交人事部,由人事部填寫(懲戒通知單)。(懲戒通知單)一式三聯,人事部留一聯,轉會計室一聯,轉當事人直接上級一聯,由當事人直接上級負責落實,知達當事人。

  4.8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並給予100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警告通報全公司。

  4.8.1因疏忽造成工作錯誤或儀器、裝置損壞,情節輕微者。

  4.8.2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4.8.3檢查或督導人員不認真執行任務者。

  4.8.4故意拖延或藉口搪塞上級指派的工作者。

  4.8.5妨害現場工作秩序、妨礙他人工作者。

  4.8.6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係酗酒者。

  4.8.7同事之間相互謾罵吵架者。

  4.8.8下班後在廠內大聲喧譁者。

  4.8.9培訓曠課,或培訓補考不合格者。

  4.8.10上班時間私自接聽私人電話者。

  4.8.11私自留客在員工宿舍留宿者。

  4.8.12替代他人刷考勤卡或唆使他人代刷考勤卡者。

  4.8.13浪費材料或不愛護公物,屬情節尚輕者。

  4.8.14不按規定填寫報表或工作記錄者。

  4.8.15不按規定報不良或廢料者。

  4.8.16塗寫牆壁、機器裝置或任意張貼檔案影響觀瞻者。

  4.8.17私自移動消防設施者。

  企業管理獎懲制度5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2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3條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4條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5條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獎勵

  第6條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7條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8條獎勵程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稽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稽核,董事會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稽核,總經理批准。

  第三節處罰

  第9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翫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 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盜竊、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洩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10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11條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12條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分人。

  第13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14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15條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檔案。

  第16條員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17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18條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稽核後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企業管理獎懲制度6

  第一條獎勵: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獎勵方式:通報表彰、發獎狀和頒發獎金,可單獨獎勵,也可以同時獎勵,不限名額。

  一、優秀團隊獎:年終對各部門的管理、服務、紀律、任務完

  成、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進行評審。總的要求是管理規範有序、服務及時到位,組織紀律嚴明,工作業績突出,團隊協作良好,部門配合協調,無客戶不滿投訴,無重大經濟損失,無嚴重安全事故,這樣的團隊,可獲最佳團隊獎。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根據業績情況確定一定數額的現金獎勵。

  二、優秀管理者獎:公司各級管理人員能以身作則,勇挑重擔,遵章守紀,業績突出,業務精進,組織能力強,能很好地帶領一個團隊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被評為優秀管理者的,應給予以獎勵,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還應給予1000元的獎勵。

  三、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執行力度,遵守規章制度,考勤和其他表現良好者,予以獎勵,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應給予600元的獎勵。

  以上三個獎項屬年度獎,年終獎勵一次,由董事長親自表彰和發放獎勵。

  四、舉報獎: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汙盜竊、營私舞弊、洩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管理人員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

  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

  此獎為即時獎勵,即時舉報,即時授予

  五、特殊貢獻獎:為保衛公司財產、人身安全、忠於職守者;為公司解決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董事長授予特殊貢獻獎。

  此獎為隨時出現,隨時授予

  六、全勤獎:員工在一個月內無曠工或消極怠工現象,遲到在2次共10分鐘以內,休假加病事假不超過2天的,公司應給予當月100元的獎勵,在當月工資金中發放,並通報表章,由行政部門負責此項獎勵,1月1次。

  第二條懲罰: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懲罰方式分為口頭警告、通報批評、罰款三種,實行一次警告或通報批評、二次罰款的處罰政策。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累教不改的,應一次罰款20元:

  1、上班時間儀容儀表不整,裝扮影響公司形象者

  2、隨地吐痰、亂扔菸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

  3、車間工具、物品擺放、庫房商品、個人物品、辦公桌面檔案碼放凌亂者

  4、在上班時間內,對辦理非本職工作不服從者

  5、衛生沒有及時打掃或打掃不乾淨者

  6、不服從工作安排者,多次打招呼不聽者

  7、請人代打卡或給別人打卡者

  8、9點鐘前沒有打掃完衛生和吃完早餐者

  9、其它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50~100元

  1、對客戶、同事汙言穢語、不講禮貌者

  2、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戶投訴者

  3、工作態度惡劣、侮辱他人者

  4、因過失洩漏公司機密者

  5、其它不遵公司規章制度較為嚴重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次罰款400~800元,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在工作場所打架鬥毆,造成嚴重傷亡者

  2、對客戶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嚴重後果者

  3、蓄意破壞公司財物者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教、判刑者

  5、故意洩漏公司機密者

  6、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7、員工與客戶勾結,損公肥私,一經發現,除收繳不正當收入外,另處以罰款

  8、其它嚴重錯誤行為

  四、公司其它制度和規定有處罰專案和金額的,按有關規定和制度執行

  五、員工有下列情況,應賠償公司損失

  1、員工損壞公司物品,視情節輕重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正常使用損壞的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賠償;如是裝置質量的原因,則不承擔賠償。

  2、員工丟失公司財物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賠償。

  第三條懲罰的實施

  1、員工可以直接向總經理或行政部報告違紀行為;

  2、總經理及行政部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該部門經理按管理不力論處,處以與員工相同的懲罰。

  3、違紀罰款的繳納:對於受到罰款處罰的員工,由行政部門下達處罰通知,送達員工簽字生效,如員工拒絕簽字,可強制執行,從下月工資中扣除。

  第四條附則

  1、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行政部

  2、本制度從xx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