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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

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

  一、協議書怎麼寫

  1、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

  2、正文(條款內容):

  1)協商目的;

  2)協商目的責任;

  3)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4)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5)履行條款期限;

  6)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7)落款{簽署};

  8)簽署日期。

  二、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歡迎大家分享。

  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生學校)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學生姓名)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源所在地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家在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旨在培養造就優秀中小學教師和教育家,鼓勵優秀人才長期從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xx]34號)精神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丙三方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協議簽訂的前提

  第一條 乙方具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資格,熱愛教育事業,有志於長期從教、終身從教,自願報考甲方師範類專業。甲方和丙方經稽核,認為乙方符合擇優錄取條件,同意錄取乙方為免費教育師範生(以下簡稱免費師範生)。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訂免費師範生的招生辦法和錄取原則,對報考甲方師範類專業的考生進行稽核,擇優錄取免費師範生。將免費師範生的錄取通知書及經甲方、丙方簽字蓋章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一併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在本協議書籤字後,錄取通知書生效。

  第三條 按照培養造就優秀教師和教育家的目標,制訂免費師範生教育培養方案,提供優良的教育教學條件,對乙方實施教育培養,進行管理和綜合評價。

  第四條 按照國家財政部核定的標準,在乙方四年修讀年限內,免除學費,免收住宿費並補助生活費。

  第五條 根據國家相關部門規定,制訂免費師範畢業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具體辦法,選拔免費師範畢業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

  第六條 關心免費師範畢業生的成長,併為他們繼續深造、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創造條件。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監護人簽字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及錄取通知書到甲方報到,經甲方複查合格後,正式註冊入學,成為免費師範生。

  第八條 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及甲方的教育培養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養,修讀年限為四年。

  第九條 在四年修讀年限內免繳學費、住宿費,並領取生活費補助,同時可享受其他非義務性獎學金。延長修讀年限期間,費用自理。

  第十條 在校學習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根據甲方的相關規定,入學後兩年內可在甲方規定的師範類專業內進行專業二次選擇。

  第十二條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教育教學計劃,達到教育培養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師範生免費教育的相關政策,履行國家義務,畢業後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不少於十年。到城鎮學校工作的,應先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兩年。畢業時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崗位範圍內進行雙向選擇,或服從分配,到中小學任教。

  第十四條 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丙方同意,可在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免費師範畢業生經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在職學習專業課程,任教考核合格並透過論文答辯的,取得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教育碩士專業學位證書。免費師範生畢業前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一般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

  四、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提出免費師範生需求建議計劃,配合甲方做好招生錄取工作。在錄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簽章的本協議書。

  第十七條 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費師範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的各項工作,確保其有編有崗。在乙方畢業時,組織用人單位與其在需求崗位範圍內進行雙向選擇,落實任教學校。對到城鎮學校任教的,安排其先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兩年。

  第十八條 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小學為乙方到農村任教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援乙方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促進其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

  第二十條 負責免費師範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對於違約者,要求其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交納違約金,同時公佈其不誠信記錄。

  五、終止協議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規定審批程式,終止本協議:

  (一)在校學習期間,經甲方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校學習期間或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甲方或丙方認可的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指定醫院確認,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教師職業。

  六、解除協議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不再繼續享受師範生免費教育,且須在學籍取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

  (一)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校紀被開除學籍;

  (二)自動放棄甲方學籍。

  七、違約情形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丙方有權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畢業後未按本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佈後1個月內,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二)畢業後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十年且未經丙方同意的,在離開教育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八、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凡屬國家及相關部門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宜三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經甲、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簽字後生效。

  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如未滿18週歲,須由乙方及其監護人共同簽訂本協議。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監護人(簽字或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所在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生學校)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學生姓名)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向就業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東省師範生免費教育,旨在適應農村中小學教育教學需要,培養造就學有專長、勝任多學科教學任務的小學全科教師和一專多能的初中教師。根據《山東省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魯教師發[20XX]1號)精神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丙三方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協議簽訂的前提

  第一條 乙方具備普通高考(夏季)報考條件和認定教師資格身體條件,熱愛教育事業,畢業後志願到農村學校長期從教,有志於終身從教,自願報考甲方師範免費教育相關專業。甲方經稽核,認為乙方符合擇優錄取條件,同意錄取乙方為免費師範生(以下簡稱免費師範生)。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 根據山東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依據免費師範生的招生辦法和錄取原則,對報考甲方師範類專業的考生進行稽核,擇優錄取免費師範生。

  將免費師範生的錄取通知書一份以及經甲方、丙方簽字蓋章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一併寄送乙方。乙方及其監護人在本協議書各份文字簽字後,錄取通知書生效。

  第三條 按照培養學有專長、勝任多學科教學任務的小學全科教師和一專多能的初中教師的目標,制訂免費師範生教育培養方案,提供優良的教育教學條件,對乙方實施教育培養,進行管理和綜合評價。

  第四條 按照省定的標準,在乙方四年修讀年限內,免除學費,免收住宿費並補助生活費。

  第五條 關心乙方學習成長,併為他們繼續深造、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創造條件。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持本人及其監護人簽字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及錄取通知書到甲方報到,經甲方複查合格後,正式註冊入學,成為免費師範生。

  第七條 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及甲方的教育培養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養,修讀年限為四年。

  第八條 在四年修讀年限內免繳學費、住宿費,並領取生活費補助,同時可參加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評選。延長修讀年限期間,費用自理。

  第九條 在校學習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條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教育教學計劃,達到教育培養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及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按照《山東省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本協議,乙方畢業並達到第十條要求後,由丙方落實在農村學校任教崗位,且乙方服從丙方安排在農村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少於6年。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可在職攻讀與教學業務相關的碩士學位。一般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

  四、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向省教育廳提出免費師範生需求建議計劃。在錄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簽章同時蓋有丙方單位公章的本協議書。

  第十四條 負責落實免費師範畢業生工作崗位,按照派遣計劃辦理派遣手續,組織用人學校與免費師範畢業生在需求崗位範圍內進行雙向選擇,落實乙方任教學校,確保有編有崗。

  第十五條 為乙方到農村學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六條 支援甲方實施師範生免費教育,推動建立高校、地方政府與中小學“三位一體”協同培養機制。

  第十七條 負責簽約免費師範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對於違約者,要求其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和交納違約金,公佈違約記錄,並記入人事檔案。

  五、終止協議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規定審批程式,終止本協議:

  (一)在校學習期間,經甲方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校學習期間或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甲方或丙方認可的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指定醫院確認,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教師職業。

  六、解除協議及處理

  第十九條 乙方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不再繼續享受師範生免費教育,且須在學籍取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

  (一)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國家規定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被開除學籍;

  (二)受到甲方退學處理或自動退學。

  第二十條 乙方培養期滿未按時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畢業離校之日前一個月內向甲方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

  七、違約情形及處理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丙方應追究乙方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乙方畢業後未按本協議到農村中小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乙方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後1個月內,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二)畢業後在農村中小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未滿6年且未經丙方同意的,從乙方離開農村中小學校任教崗位之日計算,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八、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凡屬國家及相關部門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宜三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經甲、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以及乙方及其監護人簽字捺印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監護人(簽字捺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招生學校)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學生姓名)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生源所在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蘇省在南京幼兒高等師範學校、徐州幼兒高等師範學校和蘇州高等幼兒師範學校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招收培養幼兒園男教師。根據《省教育廳關於開展師範生免費教育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教師〔20XX〕10號)精神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丙三方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協議簽訂的前提

  第一條乙方具有參加當地普通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資格,熱愛幼教事業,有志於長期從教、終身從教,自願報考甲方學前教育師範專業。甲方和丙方經稽核,認為乙方符合擇優錄取條件,同意錄取乙方為免費幼兒師範男生(以下簡稱免費師範生)。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訂免費師範生的招生辦法和錄取原則,對報考甲方學前教育師範專業的考生進行稽核,擇優錄取免費師範生。將免費師範生的錄取通知書及經甲方、丙方簽字蓋章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一併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在本協議書籤字後,錄取通知書生效。

  第三條按照培養造就優秀教師和教育家的目標,制訂免費師範生教育培養方案,提供優良的教育教學條件,對乙方實施教育培養,進行管理和綜合評價。

  第四條按照國家財政部核定的標準,在乙方五年修讀年限內,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並補助生活費。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監護人簽字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及錄取通知書到甲方報到,經甲方複查合格後,正式註冊入學,成為免費師範生。

  第六條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及甲方的教育培養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養,修讀年限為五年。

  第七條在五年修讀年限內免繳學費、住宿費,並領取生活費補助,同時可享受其他非義務性獎學金。延長修讀年限期間,費用自理。

  第八條在校學習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九條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教育教學計劃,達到教育培養方案的要求,取得江蘇教育學院五年制專科畢業證書。

  第十條按照江蘇省師範生免費教育的相關政策,履行國家義務,畢業後回生源所在地公辦幼兒園從事幼兒教育工作不少於五年。

  第十一條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丙方同意,可在公辦幼兒園間流動。

  第十二條免費師範生畢業前不得參加“專轉本”等學習,在協議服務期內一般不得報考脫產專升本學習。

  四、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按照省教育廳下達的免費師範生招生計劃,配合甲方做好招生錄取工作。在錄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簽章的本協議書。

  第十四條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費師範畢業生到公辦幼兒園任教的各項工作,確保其有編有崗。在乙方畢業時,組織用人單位與其在需求崗位範圍內進行雙向選擇,落實任教幼兒園。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援乙方在職攻讀業餘、函授性質的專升本學習,促進其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

  第十六條負責免費師範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對於違約者,要求其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交納違約金,同時公佈其不誠信記錄。

  五、終止協議

  第十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規定審批程式,終止本協議:

  (一)在校學習期間,經甲方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校學習期間或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甲方或丙方認可的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指定醫院確認,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幼兒教師職業。

  六、解除協議及處理

  第十八條乙方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不再繼續享受師範生免費教育,且須在學籍取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

  (一)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校紀被開除學籍;

  (二)自動放棄甲方學籍。

  七、違約情形及處理

  第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丙方有權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畢業後未按本協議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佈後1個月內,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二)畢業後從事幼兒教育工作未滿五年的,在離開教育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八、附則

  第二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凡屬國家及相關部門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宜三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經甲、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簽字後生效。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如未滿18週歲,須由乙方及其監護人共同簽訂本協議。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監護人(簽字或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