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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股份公司成立合作協議書樣式

多人股份公司成立合作協議書樣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甲、乙、丙等人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協議:

  公司股東組成部分: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成立(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擬設立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

  1、 公司名稱:

  2、 經營範圍:

  3、 註冊資本:

  4、 法定地址:

  5、 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 公司成立後,以法人代表為主要負責人全權負責公司的管理與經營,法人代表不願負責管理與經營的,股東之間可協商另請其他股東或者招聘外來人員主要負責。

  第三條 公司註冊期限

  公司期限為年,自至年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甲方以 現金 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 :佔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乙方以 現金 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 :佔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丙方以現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 :佔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2、各公司股東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股東不按協議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本公司出資共計人民幣萬元。合夥期間各公司股東的出資,為公司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公司終止後,各公司股東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取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餘分配:以甲、乙、丙三方所佔股份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公司債務先由公司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股、退股、出資的轉讓

  1、 入股:

  a) 需承認本合同;

  b) 需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

  c) 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1、 退股:

  a) 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

  b) 不得在公司不利時退股;

  c) 退股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公司股東並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 d) 退股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e) 未經公司股東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2、 出資的轉讓:允許公司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公司股東有優先轉讓權,轉讓價格按公司所有資產比例核算。如轉讓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兩方應該以公司前途大局為重,不得有意為難第三人,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公司資

  產所有權,同時應承擔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償還的債務。

  第七條 公司負責人及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 甲方為公司法人及負責人。其許可權是:

  a)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b) 對公司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c) 出售公司的產品(貨物)、購進

  常用貨物;

  d) 支付按其所佔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

  e) 公司人員在需要情況下招聘人員及培訓;

  f) 審批日常開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資產,但必需錢帳分離,不能管理帳務。

  2、 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

  a) 參與公司事業的管理,及對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與報告。 b) 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c) 檢查公司賬冊及經營情況;

  d) 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e) 支付按其所佔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

  第八條 禁止行業

  1、 未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東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非公司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早其按實際損失賠償。

  2、 禁止公司股東經營與公司競爭主流的業務,如需經營,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 如公司股東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 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 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a) 公司期屆滿;

  b) 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終止公司關係;

  c) 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d) 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e) 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 公司終止後的事項:

  a) 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 b) 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公司股東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c) 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公司股東出資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公司股東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預以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公司註冊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