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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合作社章程示本

養殖合作社章程示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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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殖合作社章程示範文字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XXX、XXX、XXX、XXXX等人發起,於xxx年X月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成員出資總額XXXX多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XX。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生豬養殖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範圍:生豬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畜禽養殖產前、產中、產後、市場諮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範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裝置、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並組織社員實施生豬品改,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諮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資訊等資料;

  (三)統一推薦種苗、飼料及飼料原料和藥品等;

  (四)統一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的產品,按高出本地市場價0.1元/斤的價格收購;

  (五)統一註冊商標、產品包裝和市場開拓;

  (六)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法規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服務。

  第二章 會費設定

  第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經費由發起人籌資。

  第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不需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須向登記機關登記註冊。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一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願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社員。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十二條 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社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社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的分配。

  第十三條 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社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社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資訊;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社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並經社員大會透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後,其加入合作社資金於該年度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餘,可參加盈餘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社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並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六條 社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社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願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經授權,社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於社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併、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社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社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餘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社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社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三條 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一個社員最多隻能代理2名社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社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4人組成,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理事4人、監事1人。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社員大會提交社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社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僱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採取適當形式按時向社員報告。

  第五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三十條 社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 社員出售的產品(生豬)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條 社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後付款。

  第三十三條 非社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盈餘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認購資金;

  (二)盈餘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範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宣傳、推廣、專案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社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曆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佈。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大會提交上年經稽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餘按下列專案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稅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稅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於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餘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後,淨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專案、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員交易成本、盈餘分配、聘用職員工資、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於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餘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