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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書及相關法律知識

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書範本及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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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書範本

  甲方:王XX,男,漢族,XXXX年4月29日出生,廚師,XX城關鎮人,身份證號XXXXXXXXXXX。

  乙方:周XX,男,漢族,XXXX年6月9日出生,廚師,XXXXXX人,身份證號XXXXXX。

  甲方王XXX(以下簡稱甲方)和乙方周XXX(以下簡稱乙方)是同事。xxx3年9月4日,工作之餘王XX和周XX在廚房嬉戲,雙方在嬉戲過程中由於王XX失手致周XX左眼受傷。事後王XX將周XX送往XXX市人民醫院救治,經醫院治療周XX於xxx3年9月30日康復出院。住院期間王XX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周XX沒有支付醫療費。因甲、乙雙方是同事,甲方因失手致乙方眼睛受傷,且事後甲方主動將乙方送往醫院救治,並且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現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就乙方受傷賠償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一、本次事故造成乙方受傷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甲方已經全部支付)。

  二、甲方除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外,另外再支付乙方貳萬元(xxx00.00元)人民幣作為對乙方的全部賠償。

  甲方支付乙方的貳萬元賠償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賠償專案: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後續治療費等。

  三、甲、乙雙方就本次事故達成賠償協議並簽字,甲方支付乙方貳萬元賠償後,本次意外傷害事故處理就此終結,雙方以後不得因此事再起任何糾紛。乙方保證以後不得因此事再追究甲方任何責任,並放棄對甲方訴訟的權利。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年月日

  乙方(簽字): 年月 日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我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可賠償專案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後續治療費、輔助器材、器具等費用、鑑定費: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專案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專案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上述賠償的費用,作為受害人應當及時對相關資料進行收集並儲存,以便維權。

  1、 出現人身損害事故時要及時就醫並儲存好所有就醫的相關資料,涉嫌交通肇事造成人身損害的還應向公安機關索要事故責任認定書。

  就醫需要保留的相關資料有:病歷本,X光片,藥品發票或收據等。

  2、 需要做傷殘鑑定的準備的資料如下:交通事故受害人(傷者)在委託司法鑑定機構為其鑑定時,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9、傷殘鑑定委託書(若對治療尚未終結或者出院的傷者,因調解需提供鑑定等級而提前做傷殘鑑定的情況,應當在傷殘鑑定委託書中予以說明)。

  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1、我國關於傷殘等級的鑑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鑑定標準。

  1.《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鑑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14年1月1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鑑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釋出);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釋出)。

  人身損害的各種賠償的標準及計算方式:

  1.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2)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週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後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週歲,60週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於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週歲,50週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週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 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週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週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採取“撫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週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週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週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3、死亡賠償金特殊情況

  對於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製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製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1)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2)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製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鑑定和配製。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對於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一10年。

  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採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後續治療費採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於“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入,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餘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於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餘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後發生代謝改變,透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