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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時政的考試題

有關政治時政的考試題

  考試題(參考)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7年8月31日透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3.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4.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5.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6.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

  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8.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

  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9.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

  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10.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

  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11.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裝置。

  12.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

  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13.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14.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

  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15.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16.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17.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18.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

  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19.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

  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20.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

  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21.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

  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2.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

  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3.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

  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24.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25.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

  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26.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

  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佈。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