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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範文集錦七篇

  在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申請書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我們可以將自己的願望和請求寫進申請書裡。為了讓您不再為寫申請書頭疼,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x,男,漢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電話xxxxxxx

  被申請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電話:xxxxxxx

  申請要求

  1、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七個月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2、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九個月醫療補助費(以最後勞動能力鑑定為準);

  3、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十二個月的雙倍工資;

  4、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三個半月的工資;

  5、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保險並辦理相關手續;

  6、請求貴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醫療費用。

  事實和理由

  XX年9月,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工作,任外聘工長職務,月工資3950元。20xx年9月18日,申請人患腦出血住院治療;20xx年10月18日,申請人出院回家繼續治療。現因申請人患病較重,被申請人單方面解除了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被申請人從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正式勞動合同,也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項社會保險,因此應承擔各項責任。

  第一,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三年有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三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被申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之規定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綜上,共計七個月。

  第二,申請人因患病較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被申請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九個月的工資作為醫療補助(以最後勞動能力鑑定為準)。

  第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超過一年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以書面形式確立。但被申請人至今未與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支付雙倍工資。

  第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因申請人20xx年9月18日住院治療,所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在20xx年12月18日之後才能解除,但被申請人只支付了20xx年9月份之前的工資,應將剩餘工資支付給申請人。同時,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故應按該條之規定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綜上,共計三個半月。

  第五,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不單位應為每位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但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任何的社會保險,所以應為申請人補交。

  第六,《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醫療保險,這導致申請人無法享受相關的醫保待遇。鑑於被申請人存在重大過錯,其承擔這部分費用應。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嚴重侵犯了申請的合法權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貴委員會依法裁決,支援申請人的訴請,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2

  被申請人:東莞嘉X模杯廠;公司地址:東莞市道窖鎮大嶺丫村中心路旁。

  法定代表人:張小X。聯絡電話: 1501678XXXX。

  仲裁請求:

  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320元。

  事實經過:

  申請人認為:

  由於被申請人存在違法、違約的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且態度強硬,嚴重破壞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發展,引發了本次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的規定,為了捍衛國家法制的統一與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向東莞市道窖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 請貴仲裁委員會查明事實,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東莞市道窖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請人:XXX,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浙江省XXXXXXXXXX

  被申請人一:浙江省XX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請人二: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嘉興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申請事項:

  1。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xx年X月工資2500元。

  2。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20xx年X月至X月未足額髮放的工資1808元。

  3。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的雙倍工資9000元。

  4。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000元。

  5。裁決二被申請人補繳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社會養老保險1350元及補繳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未足額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3760元。

  6。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加班費17400元。

  7。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43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月XX日被申請人一將申請人派遣到被申請人二處,從事XXX工作,經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才於20xx年X月XX日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在被申請人二處,平時工作盡心盡責,每天及時的完成工作任務。20xx年X月XX日,被申請人二無故解除用工關係,也沒有結清20xx年X月份的工資,平時加班工資也未發放。

  申請人認為,二被申請人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提出仲裁申請,望仲裁委查清事實,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嘉興市秀洲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200X年X月XX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4

  申訴人:xx市xx大廈,xx市xx區xx路xx號,郵政編碼:xxxxxx,電話: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女,xx歲,系xxxx.。 委託代理人:x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訴訟人:xxx,男,歲,xx市xx大廈職工,住xx市xx區xx街xx號。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人被訴人賠償培訓費3000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實事及理由:

  申訴人系經營酒店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20xx年3月,被訴人透過公開招考進入大廈工作,並接受了上崗前的培訓。20xx年5月被訴人與申訴人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7月被訴人藉口向申訴人提出辭職,並在未按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情況下,突然離開工作崗位,“跳槽”到xx大酒店,並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爾後,申訴人多次向被訴人發出通知,催促被訴人返回工作崗位,但被訴人始終未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申訴人和被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真實願意的表示,應受法律保護,合同規定:“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被訴人在未履行上述手續的情況下便擅自離大廈,其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合同還規定:“若甲方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仲裁機構認定後應立即糾正,繼續履行合同,並向乙方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若乙方違反規定,合同期未滿擅自離職者,必須向甲方賠償培訓費3000元。”因此,被訴人應當承擔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責任。

  鑑於被訴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被訴人於申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約定,影響了申訴人管理業務,給申訴人的經營管理業務帶來了不利影響。由於雙方和解無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實施辦法》第8條之規定,特請仲裁機構查明情況,依法予以公正裁決。

  證據及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被訴人的違約行為有以下證據加以證明:

  1.被訴人於申訴人於20xx年5月簽訂的勞動合同,說明被訴人與申訴人之間所確立的勞動關係。

  2.證人王xx,男,xx酒店工作人員,住xx市xx區xx新村61號302室,他可證明被訴人與xx大酒店已確立勞動關係的事實。

  此致

  xxx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xx市xx大廈(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蓋章) 委託代理人:xxx(蓋章)

  20xx年x月x日

  附:1.勞動合同1份;

  2.證人證言1份;

  3.本身申訴副本1份。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5

  申請人:銀某某

  被申請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

  請求事項:

  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40234.80元。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資25%的補償金10068.70元。

  3、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12084元。

  4、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70元及所欠差額工資25%的補償金17.50元。

  事實和理由:

  20xx年2月23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20xx年2月26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期限至20xx年2月22日終止,其中20xx年2月23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20xx年3月6日至今申請人擔任現場排程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每天工作12小時。

  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期間,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時,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在申請人的強烈要求下,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6日調換申請人工作崗位,轉為現場排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但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一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總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且不支付加班工資,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20xx年x月x日被申請人違反法律規定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

  基於以上事實,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並給申請人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申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申請人:xxx

  xx年x月x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6

  申請人:李**,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省**縣******號,身份證號:*****************,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廣州********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區**********號,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

  仲裁請求

  一、請求裁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xx年3月21日至20xx年6月1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計人民幣******元(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計人民幣*****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月**日入職被申請人處,任********一職,工資為*****月。被申請人於20xx年**月**日無故辭退申請人,雙方勞動關係終止。期間,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依法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委託律師向被申請人發函,要求出具書面《解僱/辭退通知書》並協商解決相關糾紛,被申請人逾期不予理會。現申請人特向貴委申請勞動仲裁,尋求法律救濟,望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廣州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篇7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寶代表人:

  被申請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區 樓 室。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 人仲案字[20xx]第 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

  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於此做出的的常鍾勞人仲案字[20xx]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後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徵詢申請人的最後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於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後徵詢申請人的最後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1) 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 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並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並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採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2) 該份證據為“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 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後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並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 [20xx]第 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20xx年 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