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買賣合同> 【精華】買賣合同彙編7篇

買賣合同

【精華】買賣合同彙編7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買賣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買賣合同 篇1

  最高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7日公佈,6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房地產交易中發生糾紛較多的一些問題如何具體適用法律作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針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進一步為其保護合法權益,已成為近年來日益關切的話題,該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次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從而結束了長期困擾司法實踐和民法理論的商品欺詐等糾紛如何處理的爭論,確保各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做到法制統一適用。

  商品房一個是預售,一個是現售。這裡面有幾點比較重要,第一個就是涉及到《合同法》第286條司法解釋出臺以後對於銷售合同所產生的影響,就是說建築工程的承包方依法行使優先權對開發商就會形成很大的影響,房子至少是三層抵押,就是你的房子是在建工程給了施工企業的抵押權,然後開發商又拿這個工程去銀行去抵押貸款,第三個人就是買房人拿房子做抵押貸款。所以假如說是商品預售房,現在開發商欠了施工企業錢,施工企業去法院打官司,把這個建築工程賣了,然後把錢給施工企業,那我買房人怎麼辦?我已經和開發商簽了合同了,這個商品房銷售合同肯定不能履行,就是說我買房人可以認定銷售方構成欺詐,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其損失。

  第二個問題是涉及到抵押。假如房地產開發商在建或者建成的商品房事先抵押出去了,但在與買房人籤合同的時候,隱瞞了該房屋已予以抵押的事實,或者是商品房銷售合同訂立以後未辦理登記備案,銷售方也未告訴購買方房屋已抵押出去,最後購買方的權利沒辦法實現的話,可以要求銷售方予以雙倍賠償。

  第三個就是買房人也是靠買的房子抵押出去來買房。這個商品房銷售合同,假如說開發商有一方要求確認這個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那買房人跟開發商本身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然後又是以所買的房子自己抵押貸款來支付該款,那麼法院也應當通知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個就是對於辦理房屋產權證至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現在很多買房人都是買了房屋後辦不成房產證,原因就是房地產開發商不給資料。假如因為銷售方的原因,購買方不能按照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房屋產權證或者在預售商品房90天內,購買方還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銷售方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以上在審判中所遇到的問題,依據最高司法解釋,筆者根據審判實踐經驗,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銷售廣告應當作為合同內容,買房人應提供相關資料

  《解釋》明確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圖片資料為要約邀請,只要具備以下條件,就應當視為要約:1、對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與允諾;2、此說明和允諾應當具體確定;3、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

  對符合上述條件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目前開發商的銷售廣告或圖片資料95%以上都在不顯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小字,“本廣告的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相關資料以政府最終批准檔案為準”,依據法律規定,此格式性善告並不能免除開發商的誠信責任,只要其圖片的內容符合解釋中所規定的要約條件,開發商違反時,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雙方意思不一致導致簽約失敗,買房人交納的定金應如數退還按《解釋》的規定,將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所交付的定金作為立約定金。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如數返還買受人,這樣有利於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買房時常見的情況是雙方均有誠意簽訂買賣合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公正談判,但因對合同的某些條款意見不一致,最終導致簽約失敗。對於這種情況,不能歸責於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此時出賣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及理由佔有定金,應當將定金如數返還買受人。

  三、房屋質量不合格消費者可要求退房和要求開發商予以賠償《解釋》明確規定因房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援,開發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無合同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它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這裡,應當注意的是,在法院審理中,買受人應當提供自己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的證據,以及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證據。

  四、開發商惡意欺詐,買受人可獲得雙倍賠償

  《解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買房人可要求雙倍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出售的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5、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具備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所造成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惡意違約和欺詐,損害買受人權益的事件屢有發生,按《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將為此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已付購買房屋款的一倍,這一規定,將極好地遏制和制裁惡意違約,欺詐等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為。

  五、不能如期取得房產證可要求出賣人予以賠償

  《解釋》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內,買受人不能如期辦理房產證,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開發商的原因不能如期辦理房產證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如利用集體所有土地開發的專案,未經立項批准的專案,未取得規劃審批的專案,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房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專案,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開發商未繳納相關稅費等。在這些情況下,買受人都不能辦理房產證。當然,不能如期辦理房產證,還可能有其它一些原因,這有待於進一步探討,以便合理解決。

  但是要想解除合同或者獲得賠償,必須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買受人不能任何過錯,應及時將辦理產權證要求的證件先進提供給開發商,並且讓其簽收,註明收到日期,以分清責任;第二,根據《合同法》第15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查詢開發商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了“產權登記備案”的義務;第三,如果涉及土地等被抵押,向有關部門查詢抵押,是否已經解除。

  六、開發商“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

  《解釋》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即“交鑰匙”應視為對該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佔有,而且要同時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從其約定。

  關於房屋的交付使用,買賣雙方的理解不一致,出賣人通常認為“交鑰匙”即是房屋交付使用,而買受人則往往認為,房屋所有權轉移才是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

  《解釋》有了明確規定,對買賣雙方來說都很重要,有了法律依據,雙方操作起來更踏實。

  七、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輕易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解釋》對一些具體情形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作了規定,如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預售合同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

  備案手續為由請求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等。

  《解釋》的這些內容從立法本意上不輕易將商品買賣合同確認無效,從而有利於交易關係的穩定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有利於商品房市場的健康發展。

  八、支援拆遷戶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援。

  此規定體現了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即法院支援被拆遷人優先取得補償安排房屋,如果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法取得房屋的拆遷戶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我國傳統上,不法行為所導致的損害賠償,以被害人蒙受的損失為限,即損害賠償不能超過實際所受的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關於欺詐適用消法的規定,突破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賠償責任只在於填補損失,而不在於懲罰的觀念。司法解釋的出發,是否意味著對消法第四十九條的直接適用呢?最高法院副院長已明確地予以否定問答,兩者在適用前提和結果上有區別,消法的適用前提是欺詐,而司法解釋規定了五種情形;在結果上,消法的標準是“雙倍”,而司法解釋是“不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這一條款給予了承辦人在個案中把握出賣人的情節斟酬衡量賠償數額的空間,不是機械地一律適用“一倍”的標準。

  懲罰性賠償責任時適用,在司法上產生多種優勢。它一方面保護了受害方的合法權益,而且額外的賠償給予其相應程度的獎勵;另一方面使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還可以阻止將來出現同樣的違法行為,該制度代表了法律的前進方向。即便如此,懲罰性賠償責任有無限制的必要呢?答案是肯定的,它是把雙刃劍.因為美國實際陪審制,民眾的感情或偏見很難透過陪審團帶入審判中,懲罰性賠償會帶來諸多不利因素,因此許多州規定不僅適用於一定範圍的案件。立法者力圖透過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限制條件和將賠償數額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以內,使懲罰性賠償的不利因素得到有效的調控。

  另一方面是說商品房的所有權轉移消費者的時候,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消費者的問題。我們大家都會知道,擔保物權按照目前的情況來講是跟物的所有權的變更沒有關係的。這是因為我們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是先於工程折價的價款,就是說當商品房所有權已經轉移的時候,就存在一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是否存在的問題。由於商品房是作為居住使用的情況下,對於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就是我們所有的工作當中一項不可缺少的原則,也就是說任何一項工作即正當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我們所有的工作恐怕也包括建設行為,法院的審判行為不可能不考慮到社會秩序問題的需要。

  我國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釋在參考外國立法和實踐的基礎上,結合房地產開發的實際情況,具體而詳細地規定了各項基本原則,以在於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既保護了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又使不良開發商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從而在受害人和不良房產商之間得到有效平衡,使懲罰性賠償制度與買受人利益控制在一個合理限度內,無疑會促進社會誠信和房地產市場的相對健康發展。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買方): 身份證號:

  乙方(賣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位於 (注意:應與商鋪產權證上的地址一致)的一個商鋪的整體買賣事宜,根據《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受讓甲方位於的一個商鋪現房(以下簡稱商鋪),商鋪具體狀況如下:

  (1) 產權證號為 ,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

  (2) 商鋪座落在 磚混 ;

  (3) 商鋪產權面積 平方米。

  (4) 商鋪佔用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 國有 ,國有土地使用權以 出讓 方式獲得;

  (5)商鋪目前部分被租賃(承租人為 ,租期截止為 ,租金為 ,具體詳見租賃合同)。 以上系乙方對商鋪基本情況的陳述,乙方保證對所轉讓的商鋪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處分權和收益權,亦不存在其他人的優先購買權。甲方以乙方的保證和陳述為基礎,決定整體買受上述商鋪。

  乙方保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與上述商鋪的承租人再訂立任何有關租賃性質的合同,原租賃合同在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展期、續租。否則導致商鋪遲延交付的,甲方應按每遲延一日 元的標準向乙方承擔違約金。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商鋪轉讓包乾價款共計人民幣 元。

  甲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 元,合同履行過程中該定金可抵作購商鋪款。

  乙方應在合同生效後 日內將商鋪的產權證交由甲方處理,併到拆遷指揮部簽署拆遷補償協議,甲方應在乙方完成上述行為後 日內付清餘款 元

  第三條 乙方自簽署合同之日起,不再享有商鋪的增值收益。若遇政府拆遷安置補償等情況,其補償安置及增值收益為甲方所有。

  第七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商丘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八條 合同未盡事宜,經協商一致,雙方可以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電話:     電話: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就房屋買賣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位於房屋一套出售給乙方,其中住宅建築面積平方米。

  二、甲乙雙方約定以上房屋出售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整,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甲乙雙方約定乙方交付房款同時甲方必須將現有的一切購房及配套手續一交併給乙方,乙方保證在入住後所發生的物業費、水電費、閉路電視使用費、網費、房屋修繕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甲方協助辦理。所需過戶費用及相關的一切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

  五、本協議甲乙雙方自願達成,簽定後不得後悔。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協商再補充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印):

  乙方(簽印):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4

  根據(賣方)___________與(買方)___________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現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的交易情況,買賣雙方確認如下:

  賣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與買方所交易的上述房產是真實的,交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已收到買方___________交付的首付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確認無誤。

  賣方(簽字):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與賣方所交易的上述房產是真實的,交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將首付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予賣方___________。確認無誤。

  買方(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立合同人:

  賣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買方(乙方):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或法人程式碼證號碼、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房改房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合同中“房改房”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按房改政策由個人集資建設的住房)。

  二、甲方自願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棟________單元_______樓_______號的已購房改房出售給乙方。該房屋系_______結構,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改房做了充分的瞭解並願意購買該房改房。

  三、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改房的成交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四、雙方商定的付款及交房方法、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保證該房改房符合《岳陽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無不允許上市交易的情形。本合同簽訂前有關該房屋的產權或債權債務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處理,承擔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六、房屋移交乙方時,其房屋佔用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給乙方。

  、乙方所購買的房改房僅作居住使用,乙方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八、甲方繳付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的結餘部分不予退還,隨同房屋產權過戶轉移給乙方。

  、本合同生效以後,甲、乙雙方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上述房地產過戶及權屬登記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

  十一、其他約定:

  十二、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自行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甲方逾期交付房改房的違約責任(自行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其他違約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承擔。

買賣合同 篇6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______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絡電話:

  共有人:姓名:______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絡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絡電話: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於______;位於第___層 戶,房屋結構為__,房產證登記面積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間,面積___ 平方,房屋權屬證書號為___ .

  第二條 價格:___

  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依據,每平米___ 元,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___ 萬元整,大寫:___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寫:___ , 日內交付___ 萬元(大寫___ ),餘款___ 元(大寫___ )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 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 關於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款的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八條 簽訂合同之後,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於乙方無關。

  第九條 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 日內,將戶口遷出,逾期超過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稅費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交納。

  第十一條 本 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7

  (一)出賣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守合同承諾。首先,出賣方應遵守國家工程質量的有關規定,保證售房質量,配套設施要齊全,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一致。其次,銷售行為要規範,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不得誇大其辭。最後,要確保房屋按期交付,如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二)買受方應正確理解銷售廣告與合同之間的區別。開發商的宣傳廣告普遍存在誇大其辭的情況,但廣告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對開發商也是沒

  有任何約束力的。而 90% 的購房者首先是從廣告中瞭解到房屋的大致情況,沒有或是無法實地考察辨別真偽。因此,購房者在購房時不應把宣傳廣告與商品房合同劃等號,必要時,可以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中的承諾寫入合同,或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買受方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應當持有“一照”、“五證”。“一照”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首先要清楚房地產開發商是否具有開發建設銷售商品房的法定資質。“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些是購房人能否取得產權憑證的關鍵。消費者如購買現房,還應當瞭解該房屋是否已經驗收合格,向開發商瞭解相關的驗收合格的證明,即《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四)買受方簽訂合同時條款要約定得明確、具體、細緻、規範。房屋買賣合同標的,較之於一般標的物的買賣更復雜,購房者對以下條款要特別明確約定:

  (1)面積的確認及面積差異的處理;

  (2)規劃設計變更的處理;

  (3)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等;

  (4)對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具體日期;

  (5)交付房屋及辦理產權證的時間及處理方式;

  (6)適用解除合同的條件和行使解除權的時限、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