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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現貨買賣合同

黃金現貨買賣合同

  黃金現貨買賣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黃金現貨買賣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協議。

  第一章 開立賬戶

  第一條 乙方在甲方開立賬戶,甲方為乙方提供一個資金帳號。

  第二條 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銀行賬號存入貨幣資金,乙方提取資金或銷戶時,甲方將資金匯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銀行賬號。

  第三條 乙方有權隨時查詢自己的與黃金現貨買賣相關的原始憑證;有權隨時瞭解自己帳戶的資金情況或實物黃金情況,甲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章、現貨買賣方式

  第四條 乙方可以透過電話、電腦等方式進行黃金現貨買賣,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買賣記錄。

  乙方同意:

  1、甲方的電話錄音、電腦記錄等在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具有法律效力;

  2、不論乙方以何種方式進行買賣,若乙方在下一日開市前沒有對每日結算單提出書面異議,則視為乙方對買賣記錄的認可。

  第三章 買賣約定

  第五條 乙方確知,黃金現貨買賣因時機而變動,而且分秒變動,並承認即使按照公佈的價格,也有可能無法成交。

  第六條 乙方將接受並遵守甲方規定的一切黃金現貨買賣規則或其他有關黃金現貨買賣的規定事項。

  第七條 根據有關規定,乙方自行承擔黃金現貨買賣的相關稅項及徵稅。乙方確認,乙方買賣的實物黃金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銀行代為保管。

  第四章 實物交收

  第八條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規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請,並提交增值稅發票等相關憑證及票據。

  第九條 貨款的交收依照甲方交收辦法執行。

  第五章 資金帳戶管理

  第十條 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銀行開設客戶資金帳戶

  第十一條 甲方為乙方設定資金明細賬,並在每日結算單中報告資金賬戶資金和實物黃金餘額及資金和實物黃金的劃轉情況。

  第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乙方資金帳戶中劃轉資金或黃金。

  乙方買賣成交的貨款或黃金;

  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的買賣手續費和交收手續費;

  為乙方支付的`實物黃金運保費;

  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中雙方同意的其他劃款事項。

  第十三條 乙方資金屬於乙方所有。乙方資金不得用來抵償甲方的債務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費用收取

  第十四條 乙方開立賬戶需交納開戶費用 元人民幣。

  第十五條 甲方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收取買賣手續費。具體比例以網站公佈的資訊為準。

  第十六條 乙方提取實物黃金需由甲方代為郵寄時,甲方按實際郵寄費用向乙方收取運保費。

  第七章 免責條款

  第十七條 由於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買賣中斷、延誤等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由於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由於通訊設施中斷、電腦程式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指令傳達、執行延遲,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八章 帳戶清算

  第二十條 乙方可以透過撤銷帳戶的方式,終止與甲方簽署的本協議。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終止合同,但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一週通知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