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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熱門】買賣合同範文集錦7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

  需方: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一條標的、數量、價款

  序號裝置名稱型號生產廠家計量單價(萬元)重量(噸)合計總價(萬元)

  單位數量

  合計總價總價大寫(¥小寫)(含稅價)總重合計

  本合同價款含安裝除錯費、人員培訓費。

  第二條裝置的技術引數:詳見《____________技術協議》

  第三條質量標準: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雙方簽訂的《技術協議》約定為準。

  (2)按國家標準執行;

  (3)按部頒標準執行;

  (4)成套裝置及附件的質量、技術標準:

  (5)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待裝置安裝運轉後驗收,驗收標準為:。

  (6)由甲乙雙方商定質量、技術要求執行,商定內容為:

  第四條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1、包裝按以下項執行。

  (1)包裝按標準為____________

  (2)雙方商定的包裝方式、標準為:。

  3、包裝物提供與回收按以下第項執行。

  (1)供方提供包裝物,包裝物不回收、不計價。

  (2)供方提供包裝物。在貨到日內,供方自行將包裝物回收清理出交貨地,發生的一切費用全部由供方自負;如供方不在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回收,包裝物無償歸需方所有。

  (3)需方提供包裝物,供方負責包裝,包裝物由需方自行回收。

  第五條、運輸方、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按下列第項執行。

  貨物由供方負責運輸至需方指定地點,採用運輸,運費由供方承擔,供方必須按約定時間發運貨物,如因運費未付導致貨物不能卸貨和驗收的,每逾期卸貨一日,供方向需方承擔總貨款%的違約金,違約金付至實際交貨之日。

  第六條到貨地點:供方負責送貨到內指定地點。

  第七條貨物交付

  1、交貨日期:自供方收到預付款之日起___天開始交貨,並於__年__月__日前交清全部貨物。

  2、供方提供的貨物必須為全新裝置(含配件、零部件、隨機工具等),表面無劃傷、無碰撞。

  3、供方隨裝置提供裝置總圖、部件圖、易損部件圖、裝置清單、基礎圖、說明書、合格證等必要材料各兩份。

  4、交貨時,供方應同時將所供貨物的使用者手冊、保修手冊、有關資料及配件、隨機工具等交付需方。

  第八條所有權轉移及風險負擔

  貨物在需方廠內卸車後,視為貨物已經交付,所有權轉移至需方。交付之前貨物的毀損、滅失風險責任由供方承擔。

  第九條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質保期自最終驗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起__年,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供方必須免費予以更換或維修,經更換或維修後的貨物的質保期自供方更換或維修符合使用條件之日起重新計算。貨物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出現問題時,供方必須在接到需方傳真或手機簡訊等其他方式通知後__小時內給予答覆,供方必須在接到通知起___小時內到達現場,如供方未在約定時間內到達現場,每遲延到達一天,供方按合同總價款的__%向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成套裝置的安裝除錯:

  1、本合同總價款的%為安裝除錯保證金。

  2、安裝除錯期按以下第____項執行。

  (1)供方在貨到日起進行裝置安裝除錯,安裝除錯期為天。

  (2)需方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確定的時間開始安裝除錯,安裝除錯期為天。

  3、供方必須在安裝除錯期內安裝除錯完畢,並向需方出具書面投運報告,經需方最終驗收合格後簽章確認供方提供的投運報告後,視為供方完成供貨、安裝除錯義務。

  4、安裝除錯費用由供方承擔。

  第十一條結算付款方式:

  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預付款;需方收到供方發貨通知及發貨清單後,再向供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安裝除錯保證金;供方安裝除錯完畢向需方出具書面投運報告後支付總貨款的%,經最終驗收合格後支付總貨款的%,剩餘10%作為質保金,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待質保期滿後支付供方(質保金不計息)。需方按本條約定付款前,供方先提前三日出具增值稅發票,需方見票付款,如供方不按約定提供增值稅發票,需方有權拒付款項。

  第十二條供方在發貨前應書面通知需方,以備需方安排收貨等工作。

  第十三條驗收條款

  1、貨到日內,需方進行初驗,驗收合格給供方出具初驗結論;如初驗發現問題,需方在日內通知供方,供方收到通知後日內到場進行處理,供方不到場或到場後三日內不能解決問題,需方有權要求供方無條件換貨或退貨,因此產生的損失、費用全部由供方自負。

  2、標的物實際投入執行之日起30日內供方配合需方進行最終驗收,驗收合格需方在供方提供的書面投運報告上籤章,註明透過驗收。如驗收不合格,需方至遲在最終驗收期滿之日起30日內通知供方,通知到達供方之日起24小時內,供方必須組織人員及時到場,在三日內查找出問題、修理、重新安裝至驗收合格,並向需方出具書面處理經過、措施及結論。如在此期間還不能驗收合格,需方有權選擇要求供方重做、更換、退貨,同時供方向需方承擔違約責任。

  3、驗收產生爭議,由需方所在地_____部門進行檢驗並出具結論,該檢驗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四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因發生不可抗力,經雙方協議可解除合同;

  2、如供方延遲供貨超過5日、驗收不合格、出現質量問題或其他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需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達供方指定的電子郵件或傳真資訊終端或透過其他方式到達供方時合同解除。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供方每遲延一天交貨,按合同總價款的1%向需方支付違約金。

  2、供方不按合同約定期間安裝除錯,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承擔違約金萬元,逾期超過10日應退還需方支付的安裝除錯保證金,並繼續承擔安裝除錯義務。

  3、出現可以修復的質量問題時,供方負責修理、更換,賠償需方損失並支付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出現不可修復的質量問題或不能透過最終驗收,供方賠償需方損失,損失計算期間自合同約定的最終驗收期滿至實際透過驗收或替代標的物實際投入執行之日,損失每日萬元,同時供方向需方雙倍退還安裝除錯保證金。本項約定違約責任在合同解除情況下同時適用。

  4、如因供方違約,需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採取措施以降低損失。

  5、需方逾期付款,按《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供方負責對需方操作人員進行現場培訓,直至需方操作人員具備操作技能,培訓費用供方自負。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按實際過磅重量結算,正負不超過1.5%,超出噸位不予補償,不足部分則乘單價扣除。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時生效只有單位印章而無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負責人簽字的合同不生效。(傳真件的效力)。

  第二十條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

  需方:____(公章) 供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蓋章)委託代理人: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屋以及辦理過戶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其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地下室_____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地產作了充分了解並同意購買。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將全額購房款以_____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定抵押,不在建設拆遷範圍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四、該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所需繳納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或者甲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並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

  確認後,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甲方應全部承擔。並向乙方支付總房款____的違約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並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後,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項。但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乙方應全部承擔。並向甲方支付總房款____的違約金。

  六、在合同期限內,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自動終止。

  七、若對其它事項有異議的可協議補充在以下約定條款中,若約定條款與前條款有異議,以約定條款為主,約定條款具有優先效力。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每份共兩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3

  賣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買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二手車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 車輛基本情況

  1、車主名稱: ;

  車號號 : ;

  廠牌型號: 。

  2、車輛狀況說明見附件一。

  3、車輛相關憑證見附件二。

  第二條 車輛價款、過戶手續費及支付時間、方式

  1、車輛價款及過戶手續費

  本車價款(不含稅費或其它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過戶手續費(包含稅費)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2、支付時間、方式

  待本車過戶、轉籍手續辦理完成後___個工作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本車價款。(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約定)過戶手續費由___方承擔。____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個工作日內,將過戶手續費支付給雙方約定的過戶手續辦理方。

  第三條 車輛的過戶、交付及風險承擔

  ___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本車過戶、轉籍手續所需的一切有關證件、資料的原件及影印件交給____方,該方為過戶手續辦理方。賣方應於本車過戶、轉籍手續辦理完成後___個工作日內在______(地點)向買方交付車輛及相關憑證(見附件一)。在車輛交付買方之前所發生的所有風險由賣方承擔和負責處理;在車輛交付買方之後所發生的所有風險由買方承擔和負責處理。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賣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向買方交付車輛。

  2、賣方應保證合法享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

  3、賣方保證所出示及提供的與車輛有關的一切證件、證明及資訊合法、真實、有效。

  4、買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5、對轉出本地的車輛,買方應瞭解、確認車輛能在轉入所在地辦理轉入手續。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有關車輛資訊不真實,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2、賣方未按合同的約定將本車及其相關憑證交付買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的__%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3、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車價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____%向賣方支付違約金。

  4、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輛價款並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並承擔一切損失。

  5、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均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份,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其他約定

  賣方: (簽章)

  買方: (簽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

  買受人: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 質量標準:出賣人向買受人供應商品的質量按使用者產品驗收標準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質量保證期為________年

  第四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提供工裝一套。

  第六條 合同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無

  第七條 標的物抽有權自貨物交接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出賣人所有。

  第八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運輸費用雙方商量。

  第十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當場驗收,對於出賣人供應的商品,買受人在驗收時採用質量標準做為檢驗標準。

  第十一條 成套裝置的安裝與除錯:

  第十二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現金方式)

  第十三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任意一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收到預付款後一個月交貨,出賣人延遲交貨超過10天,買受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 雙方簽字蓋章 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透過)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資訊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資訊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鑑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並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後,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透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後,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後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第二十五條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援。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援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二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七條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後仍有剩餘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除外。

  七、特種買賣

  第三十八條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係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九條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

  第四十條

  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後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準;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說明為準。

  第四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於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於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八、其他問題

  第四十四條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後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採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於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第四十五條

  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釋出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牴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全文

  隨著社會、時代的改變,對法律的理解有了分歧,為了適用於這種改變,就需要進行法律解釋。對法律的解釋是必然的。本文為大家整理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全文,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買賣合同 篇6

  出賣人:買受人: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標的名稱 牌號

  商標 規格

  型號 計量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二條 質量標準:符合國家標準和圖紙設計要求。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易損件保用陸個月,其它保修壹年。 第四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裸裝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見發貨清單。

  第六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付清貨款 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出賣人 所有。

  第七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出賣人代辦託運,買受人負責卸車及卸車費用。

  第八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汽車運輸,總價格內含運費,買受人負責卸車費用

  第九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根據出賣人提供的發貨清單現場進行驗收。

  第十條 成套裝置的安裝與除錯:出賣人派壹名技術人員指導除錯,買受人負責組織實施安裝及吊車費用。買受方負責給技術指導人員配備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用具;

  第十一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買受人先付本產品定金萬元,貨物到達(區)後,買受人全部貨款付清後方可進工地卸車,如貨到因買受人的原因未及時付清貨款而造成的車輛誤工費用由買受人負責。

  第十二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保修期滿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雙方協商解決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執行。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二)依法向出賣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 定金打入公司指定賬號起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本合同未經出賣人同意,私自改動原合同文字條款,一律無效,若有改動,改動處必須有出賣人蓋章方可生效。

  出賣人:

  買受人: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7

  公司(以下稱買受方)

  公司(以下稱為出賣方)經友好協商,特此訂立以下條款:

  第1條 定義

  “驗收手冊”是指由出賣方提供並由雙方確認,供雙方檢驗裝置是否符合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標準所用的一種檔案。

  “規定資料”是指與本系統相關的、執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圖紙、資料和其他資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裝置(結構或效能)不符合驗收手冊有關規定之處。

  “現場驗收”是指買受方按照驗收手冊對出賣方安裝的裝置所作的最後驗收。

  “技術規格”是指本協議附表a。

  第2條 銷售主體事項

  出賣方願意出售,買受方願意購買下列裝置:

  裝置技術要求

  裝置效能必須符合所規定的效能,達到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的標準,並提交全部適用的,必要的圖紙、資料和其他技術資料。

  出賣方應於20xx年9月 日之前準備且提交給買受方驗收手冊草案副本2份。由買受方在 日內審議和批准驗收手冊。

  本協議正文規定如與附件規定相牴觸,以本協議正文規定為準。驗收手冊若與技術規格或規定資料相悖,則以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為準。

  第3條 價格

  ……

  第4條 支付

  買受方在收到出賣方的發票後,必須按下列期限付給出賣方款項:

  4.1 簽約後支付總價30%的定金;

  4.2 買受方處交付裝置並安裝除錯後,支付總價的60%的貨款;

  4.3 驗收保留款為總價10%的貨款,在裝置除錯合格後第12月內支付

  第5條 交貨與驗收

  出賣方應在20xx年11月25日前完成裝置的安裝和除錯工作;並完成驗收手冊所規定的各項檢測;同時,出賣方須在裝置驗收單證上簽字,證明業已完成檢測。驗收單證上應註明雙方認可的,且應由出賣方在雙方議定的期間內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現場驗收應在20xx年11月26日起進行。

  第6條 更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對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須作成書面形式,詳細說明更改對技術規格、價格、效能、設計、驗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將交付備件的更換效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項的影響,而且應由雙方公司簽字。

  為修補瑕疵或改善裝置,出賣方可適當對技術規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這種更改不會嚴重影響總買價、功能特性、效能、備件的更換效能。

  第7條 保修

  出賣方保證不會因裝置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以及設計不完善而導致裝置達不到技術規格要求。

  該裝置及部件,從簽署現場驗收合格之日起,如在1年之內出現故障,出賣方負責在收到臺新公司通知7日內進行調換或修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均由出賣方承擔。如出賣方不履行上述保修義務,則應承擔買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第8條 其它

  本合同為雙方的完整協議,以前協議雙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協議適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項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陳述、談判、信函、承諾、協議、協商和合同,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均作廢。

  賣方 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