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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樣本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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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樣本1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x(曾用名陳xx),男,39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xxx區xxx鎮界力吐村xxx,系被害人陳xx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xx,女,40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xxx區xxx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xx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cxx,男,xxxx6年9月19日出生於x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鎮機關宿舍3組9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xx,男,xxxx年3月11日出生於xxx區,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xxx廠職工,捕前住xxx區xx辦事處x委xx組xx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xx,男,xxxx年8月4日出生於x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xxx路北xx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xx,男,xxxx年4月30日出生於xxx區,蒙古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xx辦事處x委x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xx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10944.00元,和搶救費800.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cxx、包xx、付xx、賈xx (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9,06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xxxx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cxx、包xx、付xx、賈xx將申請人的兒子陳xx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cxx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cxx、包xx、付xx、賈xx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為由不予支援。但申請人認為,這裡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於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於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後,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裡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援。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於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於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而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這說明以前釋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於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於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牴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範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範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援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援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援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援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於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於法院支援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援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後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援,原審法院不予支援屬於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於法無據。現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x

  xxx年五月二十日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樣本2

  申訴人:(原審案中被害人)劉xx,男,87歲,漢族,1950年革命傷殘軍人,住址,xx省xx市平山區文聖街xx組

  (原審案中被害人)越xx,女,81歲,漢族。 住址:同上。

  (原審案中被害人)劉xx,男,59歲,漢族,工程師 住址:同上。

  (原審案中被害人)劉xx,女,55歲,漢族, 住址 同上

  被申訴人(單位):原審刑事被吿人.李xx.或(原審法院法官瀆職, 徇情枉法)

  原審案由:尋釁滋事罪

  再審請求事項;

  依法撤銷(xxxx)本刑終字第88號;xx省中級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依法撤銷xx市中級法院(xxxx)本立刑監字第00036號.駁回申訴再審通知書;和(xxxx)遼立刑監字第0003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糾正冤假錯案

  申請事由:

  本案發生前; xx年至xxxx年4月14日xx市公安局警察用權力曾縱容被吿人李xx犯罪,其聚眾打砸毀革命傷殘軍人住宅及砸傷殘屋內二人。卷中證據證明。

  案發後六年內:市公安局警察用權力串通法院王xx副院長;檢察院王.董科長篡改案情,其故意用權力阻礙依法審判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為。卷中證據證明。

  xxxx年案發後六年後本案進入審判階段;xx市公.檢.法為消極抵抗中央政法委指示嚴懲被吿人李xx刑事犯罪行為,其無奈的利用或採用案發前編造假證據起訴和二次審判被告人李xx。從此,為其製造歷史冤假錯案而促使受害人唯有長期伸冤。卷中證據證明。

  本案再審階段:xx省高階法院為掩蓋xx市中級法院製造的冤假錯案,將其尋情枉法瀆職侵權責任推到檢察院沒有抗訴本案傷害罪為由,支援原審法院畸輕判決被吿人李xx一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而駁回本案被害人四人的申訴。其確認原審判決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故意漏判人身傷害賠償費用(二人住院治療費,一人重傷殘)及房屋被砸毀的住宅20年無法居住的擴大損失等大數額的款項。

  原審法官在本案立案前就已先入為主,其目的就是製造冤案。故意篡改案發事實;、程式違法;、原審法官採納證據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本案被告李xx聚眾夜間突然打砸被害人劉凊山住宅, 並打傷殘住宅內二人. 重傷害的犯罪事實,本案被害人至今沒有得到依法伸冤. 顯系枉法裁判。本案原吿人不服(xxxx) 遼立刑監字第00031號. xx省高階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 特依法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廳或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再審。

  事實理由如下

  根據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xxxx) 本刑終字第13號,(經xx市中級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沒有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越xx、劉xx、劉xx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裁定,程式違法。裁定如下;發回xx市平山區人民法院重審。

  xx省高階法院(xxxx)遼立刑監字第00031號認定:致你們提出對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故意遺漏人身傷害的治療費等大額款項問題,因你們沒有向原審法院提供出原始真實的醫療費用單據……賠償並無不當。所以駁回再審申訴。

  綜上兩份法院提供的證據,自相矛盾,xx省高階法院法官面對原審法院錯判和平山區法院第二次審理本案,仍然沒有對本案原告人越xx、劉xx、劉xx的訴訟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作出判決或裁定,程式違法。注,一年後,xxxx年xx市中級法院換了院長。xx省高階法院面對原審卷中提供的原始醫療費用單倨則製作狡辯駁回再審,事實說明,原審判對原始醫療費用單據等款項做出認定,卻沒有作出判決款項數額。省高階法院法官的主觀揣測,所謂的沒有向原審法院提供出原始真實的醫療費用單據……顯系使用權大於法的手段,故意篡改事實。

  xx省高階法院複查認為,你四人在申訴中所提李xx在實施犯罪中致越xx重傷應以傷害罪定罪判刑,因沒有確鑿有效的證據,檢察機關也沒有提起李xx涉嫌重傷害的犯罪,故法院沒有根據判處李xx犯有傷害罪。省高院法官面對原審法院的認定,李xx聚眾實施犯罪中,並打傷殘房間內的越xx和劉xx的事實。這就是確鑿有效的證據。xx省法院阻止本案再審是將枉法裁判的責任推辭到檢察院,只因本案原審時檢察院沒有提起李xx涉嫌重傷害犯罪的抗訴。所以xx省高階法院故意將錯就錯地應該維持原審法院的錯判。

  根據預審卷第二冊153頁“紀要”xxxx年8月19日記載平山區檢察院一科王、董二位科長提出看法:xxxx年4月14日“李xx實施犯罪行為,只是一般行政行為,談不上用刑法調整”,認為“劉xx的控告李xx犯罪行為是刁民,還應對刁民採取措施”。這份證據,導致李xx犯罪後六年內,檢察機關放棄公訴權力; 該證倨充分證明二位科長代替檢察機關助漲和保護李xx犯罪繼續危害社會!

  根據卷中045頁、153頁證據證明李xx犯罪後,xxxx年8月19日xx市平山區法院王xx副院長參與包庇犯罪的保駕護航,王xx認為“公安機關對李xx的治安處罰15天是正確的”,不能怕控告,該院長先入為主,引導公、檢、法,將李xx犯有傷害罪的事實,故意隱瞞長達六年. 放棄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預審卷第二冊155頁證據、證明、李xx犯罪前的原因:19xx年10月一天夜間被害人劉xx、越xx曾找到平山公安派出所舉報李xx聚眾多人在家中賭博的事實,但是平山公安派出所出證回憶當時抓獲現場是娛樂,其胡說八道,目的否認李xx聚眾實施犯罪是報復性質的犯罪,否認李xx犯罪因果關係,xxxx年4月13日14日在李xx實施的犯罪後,則認定鄰里瑣事爭吵引起的犯罪。(李xx二次聚眾犯罪是黑夜突然打砸保家衛國革命傷殘軍人的住宅)

  xxxx年4月14日李xx,夜闖民宅,報復舉報人劉xx,打砸毀劉xx全家財物,傷害人後,負案潛逃,李xx幹什麼去了呢?見證據:(xxxx)新刑初字13號判決,新民檢察院指控:xxxx年5月22日至9月16日被告李xx在新民市梁山鎮,經營騰達商場期間,非法收取六十二人集資款,總計:四十三萬餘元,以非法集資罪被判刑為證。如果,九六年四月十三日.十四日李xx實施傷害犯罪後被關押,新民犯罪就不可能發生。事實雄辯的證明李xx犯罪行為再次危害了社會。事實證明,xx市公,檢,法工作瀆職行為縱容李xx再次犯罪提供條件。

  xxxx年5月,本案進入司法程式,xxxx年1月28日(xxxx)本刑終字第88號,xx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判,判決被告人李xx犯有尋釁滋事罪,並處罰有期徒刑六個月,這是一份枉法、違法的裁判書。注;xx市兩級法院四次審理,兩次終審裁定,其判決結果自相矛盾。

  李xx是打擊報復的犯罪,而在夜間打砸劉xx全家並損毀私人財物,傷害二人,重傷越xx的事實。起訴、判決均混淆正義之舉,將故意傷害認定“口角”,否認傷害罪。自相矛盾辯解認定尋釁滋事,不同性質的犯罪,達到從輕處罰之目的。對李xx兩次犯罪,還採用“二次取保侯審”,是縱容犯罪;(卷中有二次取保侯審的證據)

  根據本案被告李xx犯有傷害罪的事實和充分確鑿的證據. 足以說明原審法官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違反《刑訴法》四十四條之規定 程式違法. 同時也 觸犯《刑法》第399條之規定; 對此 被害人申訴後. 只因法院和檢察機關互相推辭再審立案追究責仼。所以.各級法院採用公安警察提供假證或為獲取利益. 將錯就錯的維護徇情枉法權力.阻礙本案被害人依法申請再審進入法定程式的權利。

  注:本案符合刑訴法笫204條或205條再審糾錯程式,因法院和檢察院互推責,維護該冤案留存20年,司法機關公權力傷害和剝奪被害人的權利.將受到歷史懲罰。

  此致

  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劉xx、越xx、劉xx、劉xx

  附:法醫鑑定書等十五份卷中證據, 另附一份控吿書

  xxxx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