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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起訴狀

挪用公款罪起訴狀

  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該企業、公司的財物,屬於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挪用公款罪起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挪用公款罪起訴狀1

  伊烏伊檢訴刑訴〔xxx6〕7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xxx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714xxx********,漢族,大專文化,系伊春市烏伊嶺林業局**林場**,住黑龍江省伊春市烏伊嶺區**小區**號樓**單元**室。xxx6年1月18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xxx6年3月3日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本院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在任烏伊嶺林業局**林場**期間,於xxx1年7月30日擅自使用其代收、保管的本單位職工交納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人民幣100,000元,在中國農業銀行伊春烏伊嶺支行購買“金鑰匙匯利豐”xxx1年第169期人民幣理財產品,同年8月16日理財返本;同年8月17日張某某又擅自使用單位職工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人民幣100,000元,在中國農業銀行伊春烏伊嶺支行購買“金鑰匙安心得利”xxx1年第1564期人民幣理財產品,同年9月15日理財返本;同年10月27日張某某又擅自使用單位職工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人民幣130,000元,在中國農業銀行伊春烏伊嶺支行購買“金鑰匙安心得利”xxx1年第1935期人民幣理財產品,同年11月4日理財返本;同年11月7日張某某又擅自使用單位職工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人民幣130,000元,在中國農業銀行伊春烏伊嶺支行購買“金鑰匙安心得利”xxx1年第xxx4期人民幣理財產品,同年12月9日理財返本,張某某購買理財產品共得利息人民幣1,074.47元用於個人消費,xxx1年12月份張某某將其保管的單位職工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上繳烏伊嶺區社保局。案發後張某某違法所得利息已收繳。

  被告人張某某於xxx6年1月12日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發破案經過、證明、幹部履歷表、公民戶籍資訊證明等;

  2.證人許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系國有林場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其代收、保管本單位職工交納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伊春市烏伊嶺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xxx

  xxx6年3月23日

  附:

  全部案卷壹冊。

  挪用公款罪起訴狀2

  被告人王顯國,男,xxx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xxxxx*******,漢族,初中文化,系福利鎮福新村村民委員會**員,住集賢縣**鎮**街**巷**號。xxx4年1月1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經本院決定刑事拘留,xxx4年1月23日由雙鴨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決定逮捕,次日由集賢縣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王顯國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xxx4年3月24日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本院於xxx4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於xxx4年4月2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xxx4年5月4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犯罪

  1.被告人王顯國在xxx2年至xxx1年末擔任集賢縣福利鎮福新村民委員會(xxx2年更名為集賢縣福新農工貿有限公司)**期間,明知郭某甲個人註冊公司需要驗資款,於xxx1年7月21日以個人名義,私自將徵地補償款400,000.00元透過郭某乙借給郭某甲使用。郭某甲分別在xxx1年7月26日、8月3日和8月20日,將400,000.00元歸還給王顯國。

  2.xxx1年5月份,王顯國將管理的徵地補償款350,000.00元交給肖某某個人使用,xxx2年4月,王顯國以經管站出具的關於377,814.00元徵地補償款的往來票據上沒有其簽字、蓋章為由,不承認收到此筆徵地補償款,並在xxx2年和xxx3年向紀檢部門和檢察機關隱瞞收到款項的事實,致使該筆被挪用的公款無法歸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集賢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福利信用社取款憑證、福利鎮農村經濟辦公室關於377,814.00元補償徵地款的說明:

  2.證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王顯國的供述與辯解。

  二、貪汙犯罪:

  xxx1年春節,王顯國將保管的徵地補償款377,814.00元挪用35,000.00元后拒不承認該款去向,而將剩餘277,814.00元中的9,800.00元以個人名義為肖某某購買一臺長虹54英寸液晶電視機;餘款18,000.00餘元,被王顯國用來個人支出消費支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集賢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福利信用社取款憑證、集賢縣農村信用社福利信用社集賢縣福利鎮農村經管中心賬戶明細:

  2.證人周某某、王某乙、範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王顯國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顯國作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將377,814.00元公款挪用其中350,000.00元后,被告人利用公款沒有入賬的情況,隱瞞27,814.00元公款的去向,將27,814.00元用於個人支出,在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而拒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被告人王顯國犯數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對其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集賢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xx

  xxx4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於集賢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