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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例

交通肇事罪案例

案情簡介

1月份,張某某親屬聯絡到我方,希望我們能為張某某辯護,涉及交通肇事罪,家屬都很激動,認為張某某沒有任何錯誤卻被抓入公安局,我方暫時穩定家屬的情緒後,馬不停蹄到達派出所瞭解相關情況,以求最快速度幫助當事人。

2008年4月4日17時 4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農用車沿國道由河源市往惠州市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小金口路段時,在測試其所駕駛的農用車制動性進行緊急剎車時,造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某某駕駛的無牌號銀翔輕便兩輪摩托車追尾相撞,唐某某受重傷、摩托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張某某駕車逃離現場。惠城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為:“張某某駕車發生事故後逃避,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之規定,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唐某某無責任。

辦案思路及心得

我方提出以下辯護觀點:

一、刑事部分。上訴人主觀無過失,應作意外事件處理,事故的發生因為是由於摩托車剎車不住才導致追尾相撞的後果發生。本案第2011-17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全部責任”只是行政責任,而非刑事責任,故上訴人張某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附帶民事部分。唐某某有借附帶民事訴訟欺詐上訴人之嫌,在醫藥費收據金額中,在市中心醫院收據金額為19534.69元,該費用已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站已納入第二次補報,不應屬於本次計算醫療費用之列,屬重複報銷;從住院時間看,縣人民醫院住院54天,市中心醫院住院22天,兩處合計共住院76天,而所提供的發票收據的時間則為450天,金額同54天中的費用一致,同時唐某某沒有提供醫院查房記錄來證實其住院的證據,由此可證明唐某某住院費用為115414.64元的虛假。其次,以公安部門的法醫鑑定作為民事部分賠償的`依據不足,對其傷殘鑑定在一審中要求作出重新鑑定,請求依法對唐某某的傷情根據原住院診斷作重新鑑定。請求二審法院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本著“一事不再審”的原則,改判上訴人張某某無罪和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最後,雖然民事上我方當事人張某某需要賠償損失,但刑事上,張某某成功達到緩刑,並沒有實際入獄,家屬感到很欣慰。我方堅持,無論什麼樣的案件,只要發揮突破性並盡心盡力的工作,必能取得當事人滿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