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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的簡單出租合同

保管箱的簡單出租合同

當事人:

保管箱承租人:_________

保管箱出租人:_________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於(地址)_________之_________型_________組第_________號保管組_________個,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合同的性質

本保管箱的利用關係為租賃。

第二條

對價繳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擇一打“√”,租用保管箱:

(1)租金及保證金。

(2)押租金(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

(3)_________。

第三條

租用期限

1、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以_________為一期。

2、承租人於期滿時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或押租金,本租約展延一期。

3、原採繳付對價方式如有變更者,均自變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條

對價之繳付、補繳及退還

1、租金應於起租日及續約日,保證金或押金應於起租日,由承租人依當時出租人公告的租金費率標準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的租金費率繳付。保證金於續約時如有調整,其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2、以押租金方式承租的,承租人於租期屆滿願意續租,而出租人費率標準變動時,出租人應於租約到期前,以書面列明調整後的費率及應補繳或退還押租金的差額及補繳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在書面通知補繳押租金差額期間尚未屆滿前,或出租人未為書面通知時,視為依本租約條件續約。

3、前項情形於下一租期屆至前,費率有調降的,仍應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

轉賬授權條款

1、本租約每期應繳的租金以及應補繳或退還的保證金及押租金差額,承租人委託出租人於到期時:

(1)不通知承租人;

(2)通知承租人後;

(3)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的退補方式;

2、同意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存款第_________號賬戶存款,自動轉賬代繳或將退款徑行存入,並以本租約為授權證明。

3、本租約存續期間,有第三條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第六條

保證金或押租金的抵扣

承租人因違反本租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同意出租人得徑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

承租人開箱手續

1.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的辨視方法(注一),填寫開箱紀錄卡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至開箱後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的人數。

2.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

第八條

置放物的範圍與限制

1、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紀念品及其他物品檔案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及潮溼有異味,容易腐敗變質的物品。

2、承租人違反前款規定,致損壞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裝置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損害時,均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3、若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第一款約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於指定期限內處理,但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徑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尋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出租人應將該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

保管箱鑰匙的持用、留存與保管

1、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的鑰匙應歸還出租人。

2、出租人於租約終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款但書、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情形的,不在此限。

3、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製鑰匙,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燬複製鑰匙;因此發生糾紛與損害的,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遺失鑰匙應付賠償金_________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的,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出租人的注意義務

1、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設定保管箱場所的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2、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定保管箱的場所,若未達到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基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的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其所訂作業規章和本合同約定的程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上述基本安全標準,附錄於本合同之後,而為本合同的一部分,於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

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1、因保管箱的設定或管理有欠缺,致使承租人的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損害的,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1)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之範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的金額徑予賠償。

(2)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者,在承租人舉證證明其置放物品的內容及價值後,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實際損害負金錢賠償責任,但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2、前款第二項的情形,承租人能證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受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二條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的通知義務

1、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以書面或出租人語音服務系統或專線電話通知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1)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

(2)更換或遺失印鑑。

(3)變更姓名。

(4)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5)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暫停保管箱的使用。

2、出租人於前款第一、二、五項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辦妥各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的開啟作業。對因未停止而導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款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此所受的損失,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未續租

1、租期屆滿,承租人應到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2、租期屆滿,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繳租金或繳交逾期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前,出租人應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3、逾期辦理退租的,自原到期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計收逾期損害賠償金及違約金。

4、上述逾期損害賠償金之標準,以辦理退租手續當日租金費率為準,依同額之月租金,按月計收,未滿一個月的,按日計收。違約金依逾期損害賠償金加百分之_________計算。

第十四條

未依約定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的處置

未依約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時,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_________利息,加計遲延利息。

第十五條

租約終止的程式與租金的返還

1、承租人可隨時終止租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到出租人處辦理。

2、承租人終止租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的,按日計收,自承租人已繳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繳不足的差額或由出租人退還溢付的'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第十六條

出租人終止租約的事由及租金的返還

1、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於_________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租約:

(1)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2)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一款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押租金差額,逾期_________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的。

(3)承租人對出租人積欠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_________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的。

(4)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定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的。

(5)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置放物的範圍與限制的約定,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到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的。

(6)承租人違反本租約其他約定。

2、出租人因前款第一項事由終止租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計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的租金;若出租人系依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事由終止租約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的租金。保證金、押租金,在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3、上述應退還的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可依法抵銷。

第十七條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的約定

承租人在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_________個月未辦理續租,或本租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在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的,出租人可依法請求_________,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

第十八條

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的處置

1、破封開箱後,對箱內建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1)由出租人會同前條_________人清點置放物及編制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立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_______個月內領回(注四)。

(2)如承租人不於上述期限內領回,而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破封開箱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出租人可以依法自行拍賣徑行處分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儲存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3)承租人不於上述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時,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2、前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條

分租與轉租的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或將保管箱租賃權作為質權標的。

第二十條

第三人的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申請對承租人的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應依法院之命令開啟保管箱,移交置放物品於法院;置放物經移交予法院後,出租人應立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

文書的送達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約所載的住所為相關文書的送達處所,若承租人或其聯絡人的住所變更,承租人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並同意改依變更後的住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住所時,出租人仍以本租約所載的住所或最後通知出租人的住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的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特約事項

承租人與出租人特別約定事項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

本租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另行約定。

第二十五條

本租約一式_________份,由_________方各執_________份,以資信守。

承租人(簽章):_________出租人(簽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