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學習心得(精選8篇)
當我們受到啟發,對學習和工作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時,就很有必要寫一篇心得體會,它可以幫助我們瞭解自己的這段時間的學習、工作生活狀態。怎樣寫好心得體會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法》學習心得,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法》學習心得 篇1
勞動與每個人都分不開。今天我們一個大學生的身份在這個城市中學習和生活,他日我們必將結束我們的大學生活,走上平凡的崗位,以一個勞動者的身份在社會上工作和生活,用勞動換取我們生活的必備生活資料,滿足我們生存的最根本需要。因此勞動和我們每個人都有緊密聯絡。這學期我選修了《勞動法》這門課,我想對我以後職業生涯會有很大幫助。
作為一名將來普通的勞動者,《勞動法》將為我維護我的合法權利提供法律的幫助。在我們的勞動法課堂上,透過一個個真實的案例,我學習到勞動法對普通勞動者賦予的基本權利,如休息權,就業平等權,不受歧視等的權利。我想知道擁有那些權利並不代表你就能享受這些權利。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現象,如超期加班,剋扣工資,不為員工上社保,婦女就業受歧視等,雖然很多人都知道我們有免受這些不平等待遇的權利,但是他們能怎樣?面對無良的企業,面對法律的不完備,他們有辦法嗎?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我想知道擁有權利是完全不夠的,在這種激烈的競爭中,我想懂得如何維權才是最重要的。無論是簽訂合同,還是在日常的工作,乃至我們辭職,我想都是充滿了法律適用的問題,其中有很多的法律的細節問題都值得去注意。一字之差,往往是牽繫著我們的重大利益。
作為一名法學本科生,我想《勞動法》的學習有可能改變我職業規劃。我深深的以一位習法者而感到光榮,並對成為一名法律工作者充滿了渴望。勞動法律規範牽繫著社會各個階層的利益,社會每個人都有可能尋求勞動法的保護。我想我可以已自己所學到的知識幫助他們維護他們的合法權利。在幫助他們維權的過程中也可以實現我的價值。
以上是我對勞動法學習的一點心得體會。
《勞動法》學習心得 篇2
如今我們還是學生,似乎與勞動拉不上關係。但我們終究會結束學校生涯,走向社會的。到了社會,如果你找到了工作,就已經和勞動法裡的內容發生了關係,所以我們隊《勞動法》的的瞭解和學習是必須的,所以在這學期我選修了《勞動法》這門課,我想這對我以後職業生涯會有很大幫助。作為一名將來普通的勞動者,《勞動法》將為我維護我的合法權利提供法律的幫助。
在勞動法課堂上,透過一個個真實的案例,我學習到勞動法對普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同時我也瞭解到擁有那些權利並不代表你就能享用這些權利。現實生活中,我們肯能會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現象,如超期加班,剋扣工資,不為員工上社保,婦女就業受歧視等。如果出現以上合法權利被侵犯,我們可以根據《勞動法》向有關部門提起申訴,這樣我們合法的權利才會得到應有的保護。
例如在簽訂了而合同的情況下,在私人用人單位做了三個月,期間勤勤懇懇還加班兩小時,不遲到、礦工,也不違反私企裡的規章制度,卻無緣無故被老闆炒魷魚,還拿不到工資。這樣的行為,明顯是嚴重違反了《勞動法》,這時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將老闆告上法院。
原因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另外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公司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
總之,學習勞動合同法有助於每一個人。不管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該用法律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透過一個學期的學習,使我受益匪淺。我相信在以後的工作中我將更懂得勞動合同法的簽訂和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
《勞動法》學習心得 篇3
透過學習《你的工資從哪裡來》感觸很深,領會如下:
上班拿工資,這好像是至理名言的事。可是,你的工資從哪裡來這個看似簡略的發問,並不是每個上班的人都可以真正地懂得。“當寰球經濟處於危機環境下,我們每一個人的工資都跟企業團體密不可分的,它不是企業‘發’的,也不是領導賞賜的,而是透過我們辛苦的付出、努力的工作應而失掉的相應回報,是我們自己‘掙’出來的。”細細品讀此書,就能夠悟出良多的情理。從這個角度來講,保護公司好處就是維護我們的自身利益。
一、工資從工作績效中來
企業的利潤是由員工所創造出來的。客觀地說,員工所發明利潤的多少將直接來自於工作效績的高下,這也是員工本身價值的一個重要體現。事蹟是一個企業的性命,每一個企業都把重視業績當作本人企業的主要組成區域性,而且把業績當作員工的重因素質之準則。
員工所創造利潤的多少將直接來自於工作效績的高低。經理心中分數很高的人員,一定是那些業績凸起表現的員工。當然,他們將獲得更豐富的獎賞。對員工來說,傑出的業績是靠埋頭苦幹幹出來的,毫不是口頭上說說就能得到的。所謂:‘想吃桃就先種樹,想播種就先付出’。就是這麼一個簡單易明的道理。
業績對員工和公司的重要性不問可知,企業要欣欣向榮,必須有好業績,員工表示優勝也需要好業績,員工們天天早出晚歸、辛勞努力的工作,如果沒有好業績,公司不賺錢,那所有就想當於都免談,‘苦勞並不代表功勞’!如果沒有業績,公司不賺錢,拿什麼給員工發工資呀一個為公司著想的員工,應千方百計地想著如作甚公司創造價值,而要做到這一點,要害的就是拿業績談話。
在企業中最受看重的員工,並不是那些只曉得埋頭苦幹的員工,只有那些出結果、重功效的員工,才最有發展前程。有這樣一個理念:“不重程序重成果,不重苦勞重功勞。”企業裡最器重的是你的“功”,而不是你眼裡的“苦”。作為一名員工,你要尋求的不是“苦勞”,而是“功績”。
在我們這個時期,多的是“忙人”。他們每天急急忙忙地上班,急匆忙忙地說話、急急忙忙地做事,可到月底一算,卻發明自己並沒有做成多少件像樣的事情。他們往往以一個“忙”字作為自己努力的美麗外衣,卻沒有想到,如果你已身心疲乏然而一無所獲,這種忙,只能是“窮忙”、“瞎忙”,沒有給自己和單位帶來效益。在無意中揮霍了你的生命。
二、工資從企業的利潤中來
一個企業,生存的獨一理由就是創造利潤,有利可圖是一個企業經營的意思跟目標。對在企業工作的員工來說,勞動是營生的手腕,只有透過勞動為企業創造價值,企業有贏利,員工才幹獲取報酬,能力有穩固的生涯保障。誰為企業賺得多,誰的工資就領得多。假如你不能為企業賺錢,只有被裁員或減薪。確實,作為工薪階層的員工,在多年的職業的時光裡,月月等候著、期盼著單位發工資,引導發獎金,彷彿只有我在企業裡待著,按時高低班、出滿勤、幹滿點就必定可能領到工資,單位發工資就成為理所應該、理所當然的事件,什麼“個人業績、公司利潤”都與我相距甚遠。
《勞動法》學習心得 篇4
本學期,我學習了《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實施,透過本學期的學習,我對勞動法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
在學習之前,我對勞動法完全不瞭解,學習之後,覺得對我以後的工作與學習有非常大的幫助。《勞動法》頒佈實施以來,對於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體現了新時期新階段的鮮明特點。
首先,《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勞動者個人權利的維護。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逐步提高。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這顯示出了勞動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度。人人是平等的,勞動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法為我們指明瞭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並不僅僅是隻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援才能取得雙方的收益。
其次,在用人單位方面,作為社會的一員,用人單位不能一味追求盈利。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勞動者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後,才能更好的為單位工作,創造績效。從勞動法的制定也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
勞動法的頒佈,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提高經營者素質和管理水平,有利於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堅持勞動合作制度,擴大就業,縮小差距,實現共同富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建設和諧社會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做出了巨大貢獻!
最後,我感覺到,我國的勞動合同更加的具體、規範化。這充分的保障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學習了這麼多知識,對以後我走向社會進行工作有深刻的影響。並且,我也會好好的運用我所學會的知識,在以後的崗位上努力奮鬥!
《勞動法》學習心得 篇5
最近在媒體上看到越來越多的因新勞動法將要實施而引起的矛盾,可是看多了之後,我卻不知道,在這場矛盾中,誰才是勝利者。
以前一直都很同情出來打工的勞動者,總認為那些老闆不給工人買社保是不對的,不應該隨便炒人,可是這次新的勞動法一出來,我卻有點同情老闆了:我接觸過的有些人在一個地方做久了,確實有點依老賣老了,你想如果十年就籤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些人還不騎到老闆頭上去了反正你不能炒我了。我單位就有這樣一位仁兄,在我們單位幹了十幾年,一臨時工月薪1800元,單位買齊所有的社保,還免費提供住房,可是現在單位改制了,不允許請臨時工了,他不幹了,說什麼要去告我們單位。而且現在才知道該仁兄早就在合同上做了手腳(因為他在我們單位時間長,領導都說他很老實,連合同都讓他本身填寫,結果老兄在上面寫了一句話,騙過了領導,經諮詢才知道那句話的意思是沒經雙方同意告別是他的同意,單位不得終止合同)。
當然我在這裡說的只是個別,大多數勞動者們都是憑本身的雙手創造財富的,我也要向他們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勞動法》學習心得 篇6
為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新《勞動法》的內容,依照學習計劃,我們後勤中心於xx年4月17日在一樓會議室召開了全體職工大會,會議上大家認真學習了新《勞動法》。下面我談談本身的學習體會:
我們每個勞動者每天都在透過本身的勞動來為社會、為本身創造著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的保護而特別的頒佈了新《勞動法》,這是黨和社會主義社會對普通勞動者的特別關懷,我們應當倍感珍惜。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新《勞動法》,透過學習來保護本身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充分的說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出個人的人生價值,並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的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的穩定,社會的穩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迴圈。
《勞動法》學習心得 篇7
近日,我們在太原參加了為期兩天的《勞動合同法》重點條款解讀與實施前企業人力資源應對策略培訓班。我們帶著問題去參加培訓,感到獲益匪淺,現將我的培訓心得彙報如下:
《勞動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透過,並於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法的實施將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乃至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產生深遠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較,區別在於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是規範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法的特別法,而勞動法是勞動法的基本法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係、勞動時間,勞動合同簽訂等一系列關於勞動著保護的基本問題。可以這樣理解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法中關於勞動合同部分的細化和補充。
《勞動合同法》和現行法律法規相比較,內容區別在於:
(一)、法律的適用範圍的變化。《勞動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醫院等組織。未畢業的學生不是勞動者,應簽訂實習協議。返聘人員不用籤勞動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構成工傷事故,但得交意外傷害保險。
(二)、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變化在於勞動合同法提高了工會在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業平等地位。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及約定條款。《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四)、試用期的變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五)、違約金的規定的變化。《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合同法》違約金只有第二十二條培訓費用和第二十三條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支付違約金。
(六)、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的變化。現行法律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與新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一個月內的,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學習了《勞動合同法》後,我個人認為公司應做以下工作: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儘快建立職工花名冊。完善公司用人體制。建立《順延勞動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續延勞動合同通知書》、《保守商業秘密協議》、《培訓合同》等。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嚴禁各單位今後未經公司同意私自招用員工,防止出現勞動糾紛。
(三)、在錄用人員時,讓其提供《就業狀態證明》,證明其處在待業狀態。防止其原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讓公司負70%的連帶責任。並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修改公司勞動合同條款,避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出現勞動糾紛。
我在人力資源部主要負責人員招聘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在今後的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儘量避免出現勞動糾紛,為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做出自己的貢獻。
《勞動法》學習心得 篇8
一直以來,相對於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在實際教學工作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終表現為勞動者為了工資,不能不作出讓步。現在好了,已頒佈並於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從方方面面為勞動者著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勞動合同法》共分九章,除《總則》外,主要還有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在此基礎上,還透過明確"特別規定"、"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以確保此法的順利施行。
只要細細讀去就會發現,這部新法與已實施了8年之久的《勞動法》相比,一個極其引人關注的特點就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界定更加明確,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著"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xxx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好法。如在第14條就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若雙方再次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在法律責任中(第82條)也相應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只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如,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繼之又在第88條相應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含上述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還規定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則"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條款。新的《勞動合同法》與《婚姻法》一樣,涉及人員相當廣泛,可以說凡有眼光的勞動者都會主動找來逐條學習研究,這樣既可做到搞好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又能很好地維護合法權益,使勞資雙方共同構建起xxx穩定的勞動關係。
透過一學期的勞動合同法的學習,雖然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認識。以下是我對勞動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體會。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工作地點存在安全隱患,超時工作甚至長期的加班加點,沒有社會保險以及缺乏職業危害防護等現象普遍存在,但由於相關法律制度不盡完善,加上勞動監察和執法不到位,這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很難得到徹底糾正。而透過在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對比加以約定,可以"防患於未然"。實現從源頭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