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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實習期不能享受公司的年底的十三薪福利嗎

應屆畢業生實習期不能享受公司的年底的十三薪福利嗎

我是應屆畢業生,大四第二學期也就是10年2月份我進的公司,當時公司只能算實習生,論文答辯時請事假15天,7月份畢業後,因為公司錄用應屆生的手續的過程問題,我9月1號籤的合同,現在到年底了,公司的規定是12月份領雙份工資,即正常一個月的工資外加一個月的比例工資(12個月的就一個月工資,不滿的按比例來領這個月的工資)
公司只看合同日期啊,那就只是三分之一的月工資,可是我2月份就進公司了啊,10個月了,卻只能算來了4個月,傷人心啊。
人事部的說是公司規定是按合同日期來的啊,但是我覺得這樣對實習生特別不公平。不知道勞動法有沒有保護這方面的。請高人指點。
我知道正式員工的待遇肯定比實習生要好啊,但是我認為基本工資已經有所體現實習生了,而不應該再拿相應附加的福利去剋扣了。很多同事安慰自己說新人都是這麼熬過來的,吃虧也就是這幾個月的事情。但是這樣大家都覺得不合理不公平的事情都沒有能約束它的法律麼?

現在不籤合同的`臨時工出現什麼糾紛都有法律當作正式員工來對待呢。
新的勞動法有很多保護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待遇的規定,因為我瞭解的不全,所以想要請教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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