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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式的方式

關於啟動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式的方式

一、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這種啟動方式適用於兩種情況:醫療機構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患雙方一方當事人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

(一)醫療機構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後的移交鑑定

(1)移交鑑定的前提不能僅僅理解成專指發生了“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了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行為。同時還應當伴隨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的其中任何一項人身損害事實,二者缺一不可。

(2)移交鑑定的時間應當是“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之後,醫患雙方均未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或者沒有共同委託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以前。

(3)只有在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再行移交,如果認為不需要鑑定,則不移交。

這種啟動方式,可以有效地解決兩個問題:

1)防止或者減少出現規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掩蓋醫療事故發生、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2)促使醫患雙方儘早啟動鑑定程式,縮短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時間。

(二)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移交鑑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不再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機構的日常事務性工作。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屬於學術性社會團體,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如果醫療事故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和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另一方當事人拒絕提供與鑑定有關的病案資料、實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鑑定,該醫學會勢必陷入無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鑑定工作無法進行。為此,確定了由衛生行政部門移送鑑定的方式來啟動鑑定程式。當醫患雙方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後,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予以受理並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在規定時間內,將有關材料移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

二、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這種啟動方式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雖然對發生的`醫療損害事實及其形成原因、損害程式、醫療過失行為在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式等未能達成共識,但是雙方同意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基礎上協商解決上述爭議的情況。

這種啟動方式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由醫患雙方共同提出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申請;

(2)醫患雙方按照鑑定機構的要求提供鑑定所需要的病案資料、實物等;

(3)接受鑑定機構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