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律與社會之間論文
論文,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大學法律與社會之間論文,我們來看看。
摘要:以淺評瞿同祖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為切入點,從中國古代社會是身份社會和中國古代法律是倫理法律兩方面展開論述,利於進一步理解中國古代社會與法律之間的關係。
關鍵詞:法律;社會;身份
作為一本法制史類的經典著作,卻沒有主流的通史形式,而是從各個不同的話題視角入手;注重考量各個時代的傳承和發展,而非隔斷性的考慮時代差異。瞿同祖先生在他的這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以平實生動的語言為我們描述了中國古代由漢至清的法律與社會生活。
全書共分為家族,婚姻,階級,階級(續),巫術和宗教,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六個章節。透過這樣幾個專題性的安排,向我們展示中國法律與社會的建構發展邏輯。中國古代社會自給自足的農耕經濟決定了父權家族的本位性,家族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在此基礎上,透過婚姻構成了彼此政治社會地位相互聯絡的更為龐大的家族集團,進而作為文明社會標誌之一的階級的分野也就隨之而生了。到此,一個秩序井然,等級嚴明的政治國家已呼之欲出。最後兩部分,則是從現象背後的思想理論入手,對於社會法律的發展執行進行本質性的解讀。這樣的行文脈絡實是自下而上地探究了中國法律與社會史的發展及其動因所在。
讀後感慨頗多。歸納起來,有兩點收穫:
第一,中國古代社會是身份社會;
第二,中國古代法律是倫理法律。雖然是兩個命題,實際上卻分不開。下文便試論述之。
一個人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往往取決於他先天或後天具有的身份。換言之,法律根據種種不同的身份確定人們相應的權利或義務。如果這種情形極為普遍,構成社會的常態,這種社會就可稱之為身份社會。古代中國乃身份社會,而且獨具特色。特色就在“名分”二字。名分這個詞自然可以用在社會階級的領域,但它首先是個倫常概念,這才是根本。從性質上說,倫常是家庭關係的抽象化;從邏輯上說,它是古代中國身份社會的起點。從家族和階級兩個方面入手,確有其深意。
古人推重名分,尤重倫常。重視到什麼程度呢?在家族主義上表現得尤為明顯。父母控告子女,無須舉證,子女更無申辯之權。法律規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辦理,不必審訊”。①父母的身份即是最權威的證據,法律只看名分,不問是非。反過來,子女對父母須以恭敬順從為本,否則將不容於社會、法律。比如,常人相罵並不為罪,子孫罵父母、祖父母卻是犯罪,按唐、宋、明、清法律當處絞刑。古代法中有關這一類的規定極為瑣細縝密,不厭其煩,不憚其詳。原則總是一個:家族高於個人,名分重於責任。由此產生了一些獨一無二的制度,真正是具有中國特色。如容隱,如復仇。
另一情形,即血屬復仇,儘管自漢以來除元以外的歷朝歷代都加以禁止,然而法律的三令五申恰說明其行之無效。國家推行的家族主義與儒家禮教發展至此反成為挑戰皇權的源頭,家國終出現裂痕。這是孝義之禮演繹至極致的結果,由於其符合儒家之禮教化下的社會一般人的理念與情感,復仇者常常得到民眾普遍的同情甚至崇敬,後來發展為以不能手刃仇人為恥。法律在此種傳統觀念的頑強生命力之下妥協,復仇者常由皇帝下詔予以特別赦免,甚至出現了嘉獎情形,以示對孝子的矜憐崇敬,人們也認其為盛世開明之舉。有意思的是,不獨社會一般人,司法官吏也常為復仇者之大義所動。其實這不難解釋,中國古代自唐以來皆科舉取士,儒家經典為全部考試內容。司法官吏自幼讀聖賢之書,受儒禮之教化遠較一般人深刻,甚至上升為人生價值信仰。面對此種情形,有何與其職責相悖的行為也就可以理解了。
名分攸關,除體現在家族主義之中外,在社會中則表現為階級的分野。書中的社會階級可分而為三:貴族官吏、良民、賤民。他們各自在法律及其他社會生活上擁有完全不同的權利。
從天子到百姓,中間有無數的級差,表現在日常生活中,則飲食、衣飾、房舍等皆有等差。詳細規定則在禮書會典及各朝敕條例中。禮法結合,這也是極為重要的一個方面。雖然,這類瑣細規定實際上未必都能嚴格遵行,但從禮法規定本身,不正可以看到體現於名分原則之下的富而且貴的傳統嗎?
而在法律上,貴族官吏則享有種種特權。這可追溯到先秦時代。 “刑不上大夫”這句話有特定的時代意蘊,雖然不排斥對士大夫的處分,到底出於名分的考慮,強調的是優遇。而這一點正是古代中國的一貫精神。許多朝代的法律都規定,除非得到皇帝的許可,司法機構不得擅自逮捕、審問貴族、官吏。涉及訴訟事宜,則不使之與民對質,更不得強使出庭答辯。即使犯罪,他們也不受刑訊,審問之後,法司亦不得依普通司法程式加以裁斷,須分別依其身份、品級奏請皇帝定奪。至於最後判決的執行,水分更大。貴族官吏通常可以罰俸、收贖、降級、革職等方式抵刑。反映在法律上主要是議、請、官當等制度。歷代關於這方面的規定不勝其多,無法一一列舉。這裡,有兩個問題特別值得注意。第一是“官”的概念問題。古代所謂官,與其說是一種職位,毋寧說是一種身份。所以,一旦獲得這種身份,就可以享有種種特權。第二,官吏特權可以蔭及親屬,當然,法律對這些人的殊遇是根據官吏本人的身份、品級以及他們之間親疏遠近的關係來確定的'。在一個以家的倫常為核心的身份社會里,這是必然的結果。這裡,社會身份與家族身份交融於一。在古人的意識裡,無論如何也無法把個人從家族當中抽取出來。所以,對榮耀者的推恩和對犯禁者的株連,一正一反,體現的是同一種精神。
由士大夫階級的種種特權,可反觀庶民乃至賤民的卑下。良、賤之間有種種禁忌,不得逾越。良、賤相犯,根據雙方身份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如果良、賤之外還有主奴關係,則愈重或愈輕。再若主人同時又為官,又要加等。良、賤之間還有一種身份特殊的人,即僱工人。本來,僱工人各方面都不同於奴婢,但因受僱於人,遂有主、僕之分,因此不得視同良民。僱主與僱工人之間的糾紛,適用有關主、僕的法律規定。如僱主得因其違反教令而予責罰,不意致死或過失殺死者皆勿論。這就是名分,到處都可以看到它的幽靈。
②瞿同祖先生此書固然已在社會學的角度從傳統文化入手來探尋法律精神,“試圖尋求共同之點以解釋法律之基本精神與主要特徵,並進而探討此種精神及特徵有無變化”。
③並有許多獨到的見解和透徹的論述。然而,本書還是未能從文化整體進行把握與統馭,將之放置於東西文明宏大的背景下,這樣對中國古代法律與社會的理解無疑會更進一步。
同時,今日之中國處於變革漩渦,大量的成文法都是移植而來,法律難以嵌入社會之中,二者的關係更多地表現為斷裂和衝突。這使得我們難以直接應用瞿先生的研究進路來分析今天的法律現象。
當然,在我們無法完全弄清本土資源究竟該如何影響國家立法的演進的今天,《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提供了一個重要的研究範本,不但可以讓我們深入理解從“運作中的法律”到“書本中的法律”的過程是如何實現的,更可以促使我們將法律放置在特定的社會與文化背景下進行研究。因此,管窺過去法律與社會的研究著作,我們對法學問題研究的方向與方法有了新的認識。
註釋:
①瞿同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5
②梁冶平:《法律秩序的建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 26
③武樹平:《中國法制史》[M],上海:三聯出版社,2009.59